樓主注意看一下合約書有關車型變更(改款)及車價調整的部份權利與義務(夾合約的紙版檔案夾)應該就不會這麼生氣了,9月照理講業代應該還沒有十月商品強化的完整資訊,他只能依14的車款式及價格去談,然而現在14又無庫存的情形下,要他交車確實已是不可能的事。
樓主與網友,可以用此之弓攻此之盾我看到toyota旗下經銷商網頁有寫到這問題-無法交車時,怎處理該文出自http://www.toyota-tm.com.tw/question.asp民法第315條規定:「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換言之,在法律沒有規定或契約沒有訂定的情形下,如果亦無法依債的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時,債權人即買受人得隨時請求交車,債務人即出賣人(車商)亦得隨時通知交車,以履行契約而達成汽車買賣的目的。至於延後交車該如何處理?可分兩種情形說明:(一).國內製造已出廠或國外製造已進口者,因其處於隨時可以交車的狀況,如果出賣人逾交車日期而未交付車輛,則買受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交車,逾催告期限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的價金,及自出賣人受領價金日起至返還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的利息(但當事人約定利率較高者, 從其約定利率),買受人如能證明受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二).國內製造尚未出廠或國外製造尚未進口者,此種情形,雙方會先約定一個「預定交車日期」,但出賣人應於簽約後一定期間內以書面通知買受人「確定交車日期」,如出賣人逾該一定期間未以書面通知買受人「確定交車日期」,或所通知的「確定交車日期」超過「預定交車日期」太久時,買受人亦得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的價金、利息及其他經證明的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當事人應加倍返還訂金
訂金十萬太高了記得我當初先看好車再請業代來家裡談訂金好像5000還是一萬反正我要買車如果你業代覺得訂金不夠就自己想辦法我又跟他說你要收足訂金可以但約定時間內無法交車要賠我等額訂金5000至1萬的訂金足夠訂車手續費了TOYOTA車那麼好賣訂單取消沒多久就有人買單了收那麼高的訂金說穿了就是怕你問到更便宜的單轉向別人買不過Altis賣那麼貴還是別買了吧白色車不好顧天窗也不好維護訂金拿回來買CAMRY基本款應該比較好沒必要糾結那些不愉快的事
標準的店大欺客,反正沒差你一個客人愛神車的人太多了,換一家營業所,換一個業務花錢換來陣陣氣憤,這樣買下來的車會讓你無法開的心情愉快,反而不好讓自己冷卻一段時間,再重新找車重新以愉悅的心境去賞車買車這樣的車才會開起來平安順利祝福你早日買到一部愛車
哎呀呀!!我看你這件,能拿回訂金就不錯了~本來以為你可以賺個幾萬違約金~但是細看一下合約書內容~交車日45天後!!哇~~~你虧大了,並非你掉進他們的文字陷阱~可能是業務的國文造詣太差,又太籠統了,而你又沒注意到~有些公司會教育業務員怎麼寫合約,才會對自己有利,除非客人要求更正~正確應該是在交車日期寫上幾年幾月幾日前交車~反正.....祝你順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