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您這個案子跟金額,其實還是保險公司願不願意賠,
如果願意賠,有很多方法可以處理,負責的理賠專員會告訴你怎麼處理,
所以問題還是保險公司不願意出錢,
但是有些案子狀況是,對方就是希望你也要自己出點錢,
所以不管保險公司出多少,他就是覺得如果都是保險公司出,
他就不愛,就是要加一點上去
以您這個案例,跟金額而言,
您只能選擇自己賠4000NTD,然後下次換間公司投保,
最重要的是下次開車或是騎車小心點,
或是換個角度想一下,今天如果給您30000NTD,讓你去跟機車騎士互換,
你也不願意吧!
往好處想,自己嚴重違規,人都沒甚麼事情,花個幾千塊就能過一個厄運,
也是不幸中的大幸,
LinWilly wrote:
過失傷害是小罪
通常這樣車禍大多拘役或緩刑一個月或者易科罰金
董鰓康 wrote:
過失傷害不是什麼大罪
不想花錢沒關係
就是有個前科而已 吞下去唄
要是我 我一定吉到對方拖褲爛
別以為有刑事判決,就一定會有所謂的 "前科".
如果俗稱的良民證根本不會登載,這種案子還能算是前科嗎?
第 6 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
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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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自己掏腰包和解,在於個人.
案例有很多,交通事故撞死人,即使不和解,也只判個半年多有期徒刑.
因交通事故所引發的普通傷害,量刑極低,99.99%會獲緩刑,拘役與易科罰金.
繳過罰金以後,你的良民證依然是白紙一張,乾乾淨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