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日重 wrote:
2015-01-27 01:47 by 黃日重
法院判決案例是那一樓?別拿調解委員會當法院判例。
CUFOX wrote:
30樓。
你是在搞笑嗎?



30樓發文的人就是我!
以下是我複製我在30樓的發言
一些嘴炮網友叫樓主付對方計程車費,法院有這案例先拿出來好嗎!以前有人求償計程車交通費,法官判搭公車錢,且表示開自己車原本還要油錢支出,搭公車這筆油錢都省了,所以判決金額有跟沒有是一樣。
若是計程車租賃車這種營業車是要賠營業損失,這是法律條文規定。
樓主別理對方這筆錢。
我內容明明是說法院是判搭公車的錢,而你一直認為代步費是要用計程車錢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