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幾件事想請教各位大大
1.由於幾經考量實在負擔不起必須退訂,隔天即打電話與業代表示退訂,
業代表示須請示上級,不久即回電不能退訂
2.22日再與業代溝通,業代仍表示公司有公司的規定他只是個小職員.主管說不能退訂
業代表示須等主管星期一上班詳細報告主管幫我爭取
3.買賣契約書上5日審閱期,於看車當日即簽定合約.業代亦未告知有審閱期的部份,僅要我簽名.
4.從簽訂到今天已經第4天還有轉圜的餘地嗎?
5.從行政院消保會查詢之相關資料: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應記載之事項,其中不應記載事項中即有一點
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除出賣人能證明其所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價10%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
價金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分之10,
然而訂購合約書後面有寫一點:本合約因可歸責於買受人之事由致 不 能履行時,經出賣人7日之期間催告,出賣人得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此點是否已違法?
6.可否請教什麼是7日之期間催告?
以上幾點可否有大大可賜教,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