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家母的車被後方的小客車追撞
當下有請警察到現場做筆錄與測量
只是對方的車並沒有保險
警察就請我們先去修車後再跟對方要錢就好
不賠的話就只好上法院
回家後覺得不對耶
不是應該我們去修車後
保險公司去付錢
後續是他們去喬嗎?
怎麼變成我們跟肇事車主直接喬呢?
聯絡明台產物保險的業務員
提到我們被追撞的問題
該業務員說這種是對方撞到我們的
所以不出險
請我們直接跟對方喬就好
後來我查了我們的保單
上面有一條"車碰車附加代車費用保險"
看了他們自己的網站上的說明:被保險汽車在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與車輛發生碰撞、擦撞所致之毀損滅失,在確認事故之對方車輛後,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造汽車雖肇事逃逸無法確認,但經憲警現場處理且經由本公司查證屬實者,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這個不就是指上述的情況嗎?
為何明台的業務員說不出險呢?
是我有哪裡搞錯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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