輛行駛里程數達28萬公里的Lexus(凌志)LS400二手車,中古車商曹國強將里程調為8萬公里售出,買主察覺怒告詐欺,曹卻以「合約書已載明里程數僅供參考」當擋箭牌抗辯,一審判他無罪;高等法院昨大逆轉,認定里程數是買車重要因素,賣方有主動告知義務,依詐欺罪改判3月徒刑定讞。
開5年提告 車行:離譜
「真是太離譜了!」車行老闆昨天聽到被依詐欺罪判3個月徒刑,相當不滿地說,他經營二手車行20餘年,商譽良好,林某自稱聯強汽車買賣業務經理,購車後可在7天內將車送原廠檢測,便能得知車子實際的里程數,不合意可退回,怎會用了5年才提告還車,已請律師提出新事證聲請再審。
開了20多年的二手車行
商譽良好的店家都會修改里程了
真的是要多看多問
還要把合約寫清楚
根本認為他沒錯! 這個高等法院判例一出來, 真的是太棒了!
車開多久才提告根本也不是問題,重點是「當時」的行為是不是事實.
買的人當時如果知道是28萬公里調成8萬公里,難道不會退車嗎?
大概是車主偶然發現買車的時候里程就已經是28萬公里了.
還有,契約的條文,不是有訂就有效的. 像之前有新聞報什麼「性愛契約」,
就算兩造雙方都簽了名, 同樣是無效的. 契約的條文不可以違反法律,
跟公平性, 否則是有可能無效的! 汽車的使用里程絕對是買中古車時重要
的判斷條件之一, 怎麼可能寫個「合約書已載明里程數僅供參考」就會沒事?
這跟網路上發文, 名字都不好好寫, X來X去的意思是一樣的, 根本沒用.
這類判例最好再多幾個~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