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車禍關於業務過失傷害罪,分期調解對方不屢行分期付款怎麼辦????

個位網友大家好,小弟於去年9月和送報紙的司機發生車禍,後來車輛拖往維修廠修復金額為33萬元,

維修前有和司機說修車金額,為33萬,也請他到修車廠看,司機也沒去看就說等初判表,

初判表寫送報司機(不禮讓直行車先行,駕照吊扣),我方為無肇責,後來聯繫不到司機,

於是到警察局提出業務過失傷,於是在同年的11月份,開了一次刑事檢查庭,

送報司機沒來,在今年二月份開的檢察庭送報司機有出現,檢察官建議送往地方區公所,

做調解我也同意,在今年三月份開調解會時對方表明,因這樣卡案子老闆不給他工作,

所以願意和我和解賠償並要求分期,我和調解官詢問如果對方不屢行分期費,

那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力,調解官說對方未繳納分期金可以告他詐欺,

且案件會送回法院,並留了一張聲請撤回告訴狀,說在法院先不結案處理,

等對方繳納完分期金在把這張送給法院,撤回告訴,我也心安了就簽名蓋章,

並約定一個月後分12期繳納,等了一個月過後,對方電話確打不通了,

連續打了一禮拜都是有通不接,像這樣的案子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文章關鍵字
就去法院申告吧,你有這協調書,你一定贏的,不要請律師,自己答辯,裁判及出席費用要先繳納(告方先出),待判決後,會由輸方出,那時錢會由法院還你,這樣比較有保障
法院可能會裁由他的財產或薪水中分期扣
不過在做這些動作時,最好先發存證信函兩封,每半個月一封,這樣法官才不會以為你濫用資源
這幾年家中也一直在打遺產繼承官司,所以才有一些經驗

提供給您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j1921094 wrote:
像這樣的案子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恕刪)


>>>

1.刑事責任部份 , 因為你巳經和解撤回 ,法院刑事責任部份你告詐欺 , 是不會成立的

2.這個案子 , 你應該再告司機的公司須連帶賠償 , 那麼要到錢的機會比較大

前提是對方須駕駛公司車 , 執行公司職務時撞了你

3.不然就拿這張和解筆錄 , 去查司機的財產所得 , 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j1921094 wrote:
個位網友大家好,小弟於去年9月和送報紙的司機發生車禍,後來車輛拖往維修廠修復金額為33萬元,

維修前有和司機說修車金額,為33萬,也請他到修車廠看,司機也沒去看就說等初判表,

初判表寫送報司機(不禮讓直行車先行,駕照吊扣),我方為無肇責,後來聯繫不到司機,

於是到警察局提出業務過失傷,於是在同年的11月份,開了一次刑事檢查庭,

送報司機沒來,在今年二月份開的檢察庭送報司機有出現,檢察官建議送往地方區公所,

做調解我也同意,在今年三月份開調解會時對方表明,因這樣卡案子老闆不給他工作,

所以願意和我和解賠償並要求分期,我和調解官詢問如果對方不屢行分期費,

那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力,調解官說對方未繳納分期金可以告他詐欺,

且案件會送回法院,並留了一張聲請撤回告訴狀,說在法院先不結案處理,

等對方繳納完分期金在把這張送給法院,撤回告訴,我也心安了就簽名蓋章,

並約定一個月後分12期繳納,等了一個月過後,對方電話確打不通了,

連續打了一禮拜都是有通不接,像這樣的案子要怎麼處理比較妥當。


傷害罪.....刑事案件
執行命令...民事案件

一個搞不好要關, 一個頂多再判罰錢而已

如今對方刑事搞定了, 剩下民事對方已經沒再怕

如今就只能拿判決書去國稅局調對方的財產資料, 有財產就查封,拍賣

如果對方無資產就上法院申請執行, 從對方薪水裡面扣錢, 如果對方是領現金,勞健保自己繳, 那您只能每五年換一次債權證明...一職等到他有財產有錢還你再去申請假扣押或申請強制執行了



這個時候就知道保險的好用了
車修好讓保險公司去跟他玩
當天去調解,調解官說如果對方分期沒繳完,刑事責任還是存在的,對方不履行義務還可以告詐欺

只是現在要去找當時的調解官找不到,今天只好跑了趟法院,去聲明對方不願履行義務

謝謝各位網友的分享,對方是在送報時撞到我的,我不知道怎麼去找他的公司

現在對方手機不肯接,有管道可以查嗎?? 他很像是派遣的

j1921094 wrote:
現在對方手機不肯接,有管道可以查嗎?? 他很像是派遣的



不然傳個簡訊過去, 說你已經過去法院提告了.
j1921094 wrote:
當天去調解,調解官說...(恕刪)


調解不成立,原則上對於法院訴訟程序的認事用法不生影響。

也就是調解有成功才有法律效力, 不成功的話, 連在調解過程中的討論或言語均不能成為證詞或影響判決.

另外, 對方沒履約賠錢不構成詐欺. 只能提起民事訴訟 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請問網友,剛有收到一張法院刑事傳票(業務過失的),所以這樣有可能調解不成立嗎?

j1921094 wrote:
請問網友,剛有收到一...(恕刪)

上有寫承辦人電話.直接問比較清楚

以前不是有宣導:民事調解成立視同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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