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虛擬點數大多是使用在遊戲上,所以PO在這個分類廣徵大家的看法。
如標題所述,app被視為一種商品而有所謂的7天鑑賞期
虛擬點數又該如何被定位?
本人對gash的認知是
1.從實體通路購買點數
2.從網路上透過ATM、信用卡等小額付費機制購買點數
事發原因:
個人因為玩某個網頁遊戲,該遊戲提供gash的儲值管道,由於當天儲值出門不便,因此想到透過gash線上儲值
事發經過:
由於gash現在正在做轉換到beanfun的工程,所以個人索性直接在beanfun註冊並購買點數
購買完後發現beanfun所提供的儲值遊戲並沒有我要玩的遊戲,頓時感到相當莫名奇妙!
經過上網搜尋及客服專線後,才知道原來gash實體通路賣的與上網儲值的差異在於:
1.實體通路gash用途較廣,可以儲值在beanfun及任何有與gash合作的遊戲
2.在beanfun儲值的點數只能用在beanfun所提供的服務遊戲或商品中
個人頓時覺得有受騙的感覺!
不過當下還沒有很強烈,因為朋友之前曾用gash轉點儲值過
所以打去客服詢問後的回答是:7/18(我7/22儲值的)已經終止該遊戲的轉點服務!!
真是晴天霹靂!客服還強調:我們有公告喔!!
個人想法是:
1.我臨時儲值,而妳們的公告又不是彈跳式視窗,或有足夠讓消費者醒目的方式呈現,一般來說,除非天天上beanfun,否則根本不可能會去注意到該公告
2.我所玩的那個網頁遊戲的gash儲值,沒有任何提示,例如點進去後會有相關訊息告訴儲值者停止轉點的服務措施,所以玩家應該要去實體通路購買的注意事項
3.beanfun目前所提供的東西,本人看過,悉無興趣,於是打電話問能否退費,客服回答不行,說會員規定上不能退費,說真的,我不曉得這樣的邏輯是根據什麼,對方的舉例居然是用禮券!
總之,我現在遇到的問題是,想退錢無法退,對方提供的東西我沒興趣,這筆錢(雖然不多,900元而已)就這樣卡在那裡,不過如果有1萬位玩家同我這情況,那就有900萬卡在那裡
最後,app跟虛擬點數應該是有不一樣的地方,app是商品,虛擬點數是一個服務平台,只是我不清楚的是,消費者難道沒有權利要求退還現金嗎?
舉個例子,如果你家小孩,因為某些優良事蹟拿到一筆獎金,而這小鬼平時就有玩遊戲,一時腦昏就把獎金都儲值進去,等父母知道後,即使很生氣但是卻無法退費,老實說,對消費者不是很公平的.....
我最近有一筆和 MyCard520 的糾紛
從 7/11 至今, 交易失敗、儲值失敗 但是卻已經從 Paypal 扣款了不還我
在 paypal 糾紛留言十筆,沒任何回音
在官網留言,只會回信說 需要不包含假日 7-14 天
一整個無賴
paypal 來信通知 糾紛如果不轉為「索償」 將會在 7/31 之後自動視為糾紛已經和解
屆時我不能重新要求退款
我個人認為 網路遊戲的販售、點數的販售 都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並不是說 一句「無條件退貨」 就可以解決的
而是應該要求廠商把銷售、整合作好
不是讓消費者花了錢之後 毫無退路
亦不是過度保障消費者而讓廠商毫無退路
像 MyCard520 也是因為整合太多遊戲
交易查詢 其實有兩個 entry, 查出來的資料還不同
魔獸交易也有兩個 entry , 其中一個還會失敗 ....
而且有些遊戲 買了安裝 卻會藍幕, 客服卻豪無法辦法協助
我買個會讓作業系統當機的程式幹嘛? 當然要能讓我退貨啊...
bleeza wrote:
我想您誤會我的意思了...(恕刪)
說真的APP七天鑑賞期有點像只有台灣才有這種條款(其他國家我不清楚不好意思)
如果您真的要比較的話!我只能說APP七天鑑賞期最主要一切的導火線始於
Apple App Store的一款「超級手機號碼追踨器」!!有看新聞因該清楚
才有這種七天鑑賞期條款~~~
保障的就是內似這種垃圾軟體~消費著求救無門
一個軟體你無法得知是否合乎自己使用!以及內容所以我覺得七天鑑賞期是勉強說的過去
(我個人很不贊成這條款)
但今天您會去買虛擬點數代表您已了解這遊戲內容!而想繼續遊玩或購買商城物品才會去買
我所想表示的就是一個是未知產品是否適用
一個是您已知道產品內容!且想要繼續加值服務吧
不過那個規定實在是訂好看的,擺明就是應付消費者而已,把消費者當白痴一樣!
1.退費手續費高達30%!而且叫作成本!真不曉得他們成本如何計算的,那些客服人員可不是只有服務退費的消費
者而已喔
2.退費程序根本不透明,只能用"付費"電話去電詢問,額外花電話費就算了,客服人員還很會拖時間,我打了3
通,每通至少都是5分鐘以上,甚至超過15分鐘的時間。這麼大的一間公司,定了規定卻不附上退費申請表及
流程表,這說明了這家公司跟你說他想怎麼做就怎麼做,根本不能讓大家了解退費制度的正確執行情況
根據本人詢問的結果,退費至少要準備的資料有:
該公司退費相關表單,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金融簿影本,"戶籍謄本正本"
最後,還要"掛號"寄回
不過從上週某天去電至今,對方還問了傳真號碼,但都沒收到該公司的相關表件,而且如
果有傳真,連個電話確認都沒有,這樣的退費服務如果要算在成本的話,實在是無法接受的服務,虧這家公司所
經營的就是資訊服務咧,真是讓人感受不到服務的誠意。
以上準備的資料,除了相關表單是該公司會以郵寄或傳真方式給予外,其餘的金錢及時間成本都是消費者要付出
的,另外,如果該公司將表單資料放在網上下載,我想這樣的成本更是不須讓該公司承擔才是,基於此,本人甚
至認為,該公司在訂定這條規定只是虛應消保官的要求,所以可能連相關表單都沒有,否則依照民間企業
能省則省的邏輯,這樣的成本想必也應該會轉嫁給消費者
3.消費者付費儲值有多種方式,但是退費卻只有一種方式,完全不甚合理。遊戲規則由對方訂定,但是訂定的
內容卻完全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誠信平等互惠之原則。
以本人的例子而言,本人使用本人名下手機小額付費,本人親自去電要求退費,且該退費規定開宗明義為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我想這句話根本是個屁!因為就本人交涉的結果,對方居然還遊說本人要提供更優惠本人的方案,
這叫做拖延戰術!需要1~3個工作天,然後等到這三天過去,如果你沒去注意,這件事情就這麼拖過去了
的確,本人就是遇到這種情況所以特此上來分享給大家
最後,無論本人是否退費成功,一定會上來跟大家分享退費心得,讓大家了解一下為什麼要訂定消費者保護法
這法條,我想,有這個法,企業都能如此跋扈,如果沒這個法,那豈不是吃定大家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