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保護遲繳租金的房客
民法第440條《支付租金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
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還有土地法100條,裡面有一條,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所以,依民法440條,你最少可以有兩個月沒繳租金,
要是依土地法100條,哪就是租金抵光押金,在欠兩個月了,他也不能對你這麼樣
你大可對他愛理不理,然後租金抵夠押金,兩個月後拍拍屁股走人啦
不繳租期間,你對承租屋子的管轄權益跟有繳租是一樣的
只要房東有對你做任何過度,或不當的舉動,你都可以蒐證提告
(如鎖你家門,搬你東西等)
台灣法律對房客是相當保障的,不需要再做哪種小孩子的行為了
是的話,哪就構成了,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
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約超過1年,且未定立字據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約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表反對意思
不定期租約適用民法450第二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民法第450條—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基本上你跟他沒訂今年租約到期日了,哪就是隨時可以終止,只要在一個週期前告知你要退租,就可以終止租約了(一個週期,應該是看你是月繳,半月繳,或周繳了)
租約終止了,你可以叫他退你押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