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ttyputty wrote:
房東太太,請本人自行與房東先生簽約,門口及隔壁牆壁及水塔電表部分的租金。
本人有幾點疑惑,要再請教。
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房租就繳給誰,而不是「跟誰簽約就繳給誰」,如果期間所有權人從{房東}變成{房東太太},那租金就必須繳給{房東太太},繳給{房東}是沒有意義的。
Q1.房東太太這樣是否代表要強制與本人終止合約?那本人是否可索賠?
Q2.倘若不是終止合約,那本人傻傻去簽了約,是否兩邊都得繳租金?
Q3.房屋仍是房東太太的名下,即使房東太太,願意將租金轉讓給房東先生,是否本人可將租金25000,一樣給房東太太,轉讓部分,是他自己與房東先生的問題?
Q4.門口及隔壁水塔電錶租賃部分,倘若要與房東先生立合約,是否應該由房東太太,自行與房東先生協調處理簽約?
Q5.房東女兒今日已表示,房東先生收不到3萬,要斷水斷電,且提醒本人,是店開不下去,比較划算,還是每個月月租付三萬比較划算,就算本人兩邊都得繳款,也請本人忍耐自認倒楣...房東女兒表明日會去辦理斷水斷電,倘若明日真如此,本人該如何自保,捍衛權益??
A1,索賠的部分只能照合約走。
A2,只有所有權人(可以是{多個人},或是得到授權的人)才有權利跟你簽約,其他都是無效的。
中途房屋移轉的狀況則是繼承未到期的約。
如果新簽了約就照新的走,舊的就失效了。
A3,可以,所有權人是房東太太,你的一切都是與房東太太處理。
A4,你在#12寫的那些占用到房東的那些部分,你得自行跟房東處理,跟房東太太無關。
A5,其實,我前年底曾經問過台電,{任何人}都能{恢復供電}(我想水應該也是一樣,不過我沒問過),這是他們的規定的漏洞,也就是你可以隨時自行向台電申請恢復供電,即使你與房東沒有租約也是.....不過,很可惜,除了此之外你沒有直接的自保的辦法,不管是跑法院還是繼續下去都很麻煩,建議還是搬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