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一切靜待司法判決?


markkyoto wrote:
如果如版上很多大大的...(恕刪)


合約書當然有約束力和正當性,只是走上法庭,法官的裁量權更大.

樓主這個案例,看起來走上法庭,會對買家有利.

但若反之,則也會對賣家有利.

不想再說 wrote:
我相信合約上是白紙黑字寫賠一成吧!

但上法院是另一回事,通常法官會自由心證,最後可能賠不到幾萬.

為什麼?因為賣方無實際上的損失,所以法官會偏向買方.

當然這和律師的策略及法官的主觀看法,有很大關係.

賣方可能會主張奢侈稅所造成的損失,但這很難成立.


去年為了跟不肖屋主和房仲爭口氣

這種案例我研究不下半百的判例也運氣好還有律師有人可供諮詢
無故理由違約 , 買方就是要賠償成交金額的 3%~5% , 這不會是幾萬就可以解決的事情

甚至是房屋漏水 , 登記坪數計載不實 , 這些都不足以構成買方片面解約的條件 , 除非你是兇宅 , 海砂屋.....巴拉巴拉巴拉(合約上有自己去看)

甚至是違建 , 都無法百分之百構成買方片面無條件解約的條件


即便是我當初修理無良的房仲和賣方 , 我是吃了秤妥鐵了心 , 直接調解會上明言:
你們就是要跟我賭我不想走訴訟嫌麻煩 , 我就是跟你講 , 法院民事判要賠償多少我照賠 , 我就是要拿錢換你們這些人背一條刑事詐欺在身上 , 十萬的斡旋金我是一毛都不會同意支付 , 你想都不要想 , 今天沒解決 , 也不會有第二次 , 再找開協調會我不會來 , 手機你也不用打 , 直接等收著傳票 , 要浪費時間就上法院大家一起耗 , 案子審三年五年我沒差 , 屋主這期間你就不要給我查到你再拿出來賣 , 不然我就再多告一條.

我講完協調委員也傻在旁邊 , 好一陣子講不出話 , 我猜八成沒看過跟錢這麼過不去的買方.


實務案例我研究過N篇法院的判例和裁決書再加上友人自己的實務案例 , 事實上 , 走訴訟幾乎可以確定我會要付出更多的金錢 ,但我依然可以對對方提起刑事詐欺的告訴 , 而且也有判例 , 賣方遭判刑確定

這種法律很鳥對嗎??...明明對方隱瞞不合法使用的事實 , 刑事上對方是錯誤的, 我確還是會在民事上要負擔一定程度的責任 ,

這種法律的精神用白話文可以這樣解釋:
買屋人自己要把台灣的相關建築法規研究清楚 , 除了兇宅海砂屋這種 , 其他瑕疵訊息房仲可以不用主動告知 , 只要房仲沒有主動誤導 , 法律上幾乎無責 , 建築法規買方要自己研究清楚 , 房仲沒責任和義務要主動告知

台灣的房屋交易權利與義務真的很鳥 , 買方幾乎是處於絕對的落勢 , 就好比我明明是要買賓士S600 , 賣方確交一台 C200給你 , 這樣賣方都還不見得會有事 , 除非他交一台廢車場拖出來的廢鐵 , 這樣才會出事情

至於房仲咧??!! 我跟大家講 , 更鳥 , 除非你在交易過程中全部錄音 (問題有幾個人做這種事??), 否則制式的買賣契約 , 房仲幾乎是無責 , 但是卻可以抽成賺服務費 , 也就是說 : 房仲賣屋可以只根據屋主提供的資訊即可進行交易 , 幾乎沒有查證的責任和義務 (凶宅海砂屋除外)

白話文就是 : 在台灣現行的法律下 , 台灣的房仲只需要提供賣屋者所以提供的資訊給買方 , 即不會有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

所以....
各位如果買屋 , 真的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 自己好好研究台灣的房屋交易合約 , 根本就是拿來保障賣方和房仲用的 , 買方根本是處於絕對絕對的弱勢及資訊不對等的狀態

markkyoto wrote:
如果如版上很多大大的見解,違約不用負那麼大的責任,那合約書的正當性和約束力不就蕩然無存了..


我這樣說好了
判例很多了
如果真的走訴訟
買方錢是一定要付

已樓主的案例
法院往往就是開簡易庭了事
因為很單純 "就是買方不想買"

甚麼貸不到款這種理由只會被視為推拖之詞
法院也不會去幫你查證這種東西



vincentcheng77 大大,

能否說明一下當初您是為了什麼事情,跟買方&仲介差點鬧上法院?

還有,您提到:各位如果買屋 , 真的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 自己好好研究台灣的房屋交易合約 , 根本就是拿來保障賣方和房仲用的 , 買方根本是處於絕對絕對的弱勢及資訊不對等的狀態

我相信您當初必然受到極大的委屈,也希望您說出來跟我門分享,讓小弟參考。
此案我都沒有隱瞞買方與仲介什麼事情啊,您的看法呢?

vincentcheng77 wrote:
去年為了跟不肖屋主和...(恕刪)

ss73211 wrote:
R2. 有,我簽的文件基本上就是僑馥的文件。應該全台北加盟的仲介都是用僑馥吧?!
合約上是有載明這條的。
只是,買方不屢約,僑馥這第三人也是怕怕的,沒有讓人感覺具有強而有力的仲裁能力。
買方 5.12 就口頭說不買了,存證信函 5.20 發出也說無力購買,
居然還是我說要去警察局備案(質疑僑馥不還我權狀扣住我的財產),僑馥才趕快還給我。
履保有沒有要做,這邊也給大家作個參考。


橋馥就是一個第三方保管金錢的角色 , 當你門的交易有問題時 , 錢就是扣在他那邊帳戶 , 當他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件 , 或說是雙方的正式授權文件 , 他才會做資金和債權的移轉動作 , 你不用去告他 , 告他也沒用 , 當然他也不具任何仲裁的角色

你還是自己想看看要怎麼解決 , 這件事情沒解決 , 你的房屋也不能另外再拿出來委賣 , 因該不會有豬頭房仲想接 , 就算接了 , 你也可能又會攬上另一條官司 , 當然 , 如果照你所說對方就是單純不想買的話 , 大概只會上簡易庭裁決 , 訴訟的程序當然事會快很多 ,違約金對方是一定得照合約履行, 但可也不會兩三個月就解決 , 這你就自己考量了

ss73211 wrote:
vincentcheng77 大大,

能否說明一下當初您是為了什麼事情,跟買方&仲介差點鬧上法院?

還有,您提到:各位如果買屋 , 真的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 自己好好研究台灣的房屋交易合約 , 根本就是拿來保障賣方和房仲用的 , 買方根本是處於絕對絕對的弱勢及資訊不對等的狀態

我相信您當初必然受到極大的委屈,也希望您說出來跟我門分享,讓小弟參考。
此案我都沒有隱瞞買方與仲介什麼事情啊,您的看法呢?


當初家人看房時一時不察 , 在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 (不是簽斡旋金而已) , 我剛好有時間了 , 也去關心一下是買了甚麼樣的房屋 , 竟然發現房屋的部分建物屬政府建築法規中定義即拆即報之違建 . 然賣方在屋況說明說中刻意隱瞞這項事實 , 所以我要家人中止交易 , 所以才展開和無良房仲及屋主的戰爭

如果你的案子很單純 , 如你所說:
對方不想買的理由 , 只要不是有關於政府公告的重大瑕疵 , 基本上不管甚麼阿貓阿狗的理由 , 我所找到的法院判例中我還沒看過對方不用依合約賠償的 .

友人是更直接開玩笑 : 理由多到簡易庭可以幫你想出更多理由 , 但是.......通通不構成片面解約的條件!!!

而且這種案件太多太多太多了 (太多的原因來自台灣房屋交易市場制度的嚴重不健全)
多到你們可能還沒陳述完
法官都知道你們要講甚麼了

可是像我前面有提過
事情處理的過程您的房屋得閒置 , 如果你還想要主張閒置期間的賠償 , 那就不是簡易庭可以了事 , 而且看起來這類的主張在台灣的法律不容易勝訴

大大您好

小弟給您一個衷心的建議, 請跟對方合解吧!
我知道您嚥不下這一口氣, 不是只是為了錢的關係
但請相信我, 上法院您肯定是敗訴的, 最後一毛錢都拿不到, 還要付出一大筆錢
臺灣的法律不是在講公理正義
臺灣的法官也不講法, 只在乎誰會裝可憐, 誰敢在法庭上扯謊誰就贏
從您的狀況來看, 對方應該不是簡單的人物,
很多人良心被狗啃了, 您也拿這些人沒辦法
法律也只保護壞人, 不保護好人
上法院, 只會讓您更受傷

小弟在兩三年前跟您遇到幾乎一模一樣的事
當時也是嚥不下這一口氣, 買方也是要跟我合解, 說最多願意合解6000元
當然我也不願意,因為這個買方是在我找到另一個買方同時, 硬擋下來要我跟他簽約房子賣給他
結果這個買方後來反悔, 另一個買方也跑掉了
我因為這樣一來一回, 要一直繳貸款, 平白無故還要付出很多錢
當時即時我已經取得對方的本票, 但是也沒有用處
最後上了法院, 這個買方一個大男人在法院裡歇斯底里, 控訴我是如何欺騙他簽約買房
最後法院竟然都相信了, 我當時因為太生氣, 全權都委託律師處理
敗訴的結果, 讓我還多付出了50萬左右...[律師費,審判費,強制執行等雜費...]
[詳細過程我就不多說了,如果您還想知道過程,可以pm給我,我可以給你msn再跟您說]


司法是一個漫長煎熬的過程,正義的一方通常很難熬
之後司法不公會讓您更氣憤
就不要浪廢您寶貴的時間浪費在台灣這種只保障壞人的司法了
臺灣的法官都是一群xxx

如果您最後還是要上法院, 再給您一個建議, 千萬不要請律師...
因為敗訴的機率很高, 就請別浪費這個錢了



調解當然可以,但還是咬死他120萬.上法院可以賺120萬,我也要去.
既然對方是投資就表示錢很多.
還角度想,假若120萬是你付款買屋,你應該也是只能認賠吧,或咬牙買入不是嗎?
帝寶法拍劉媽媽就有尬次,幫兒子擦屁股淌混水,還不是二拍又買下.這才是投客

而不是賺錢是投客.賠錢龜孫子.

max麥斯 wrote:
還角度想,假若120萬是你付款買屋,你應該也是只能認賠吧,或咬牙買入不是嗎?(恕刪)




坦白說,的確是。

如果真的籌不出錢來,只好當個不孝子,跟老爸老母要錢。

真的確定拿不出錢來的話,應該也是馬上告訴買方,見面懇請拜託。

我應該沒那麼誇張,自己籌不出錢來,還要揚言告對方吧?

vincentcheng77 wrote:
去年為了跟不肖屋主和...(恕刪)


看完vincent大的文章
再對照版上另外一個苦主.
泣!履約保證的什麼都不能保證.....

結論: 痛苦的 不是買方就是賣方.................

加上碰到 好仲介的機率似乎不高
小小仲介好直白

廣告裡的好仲介 現實裡似乎不存在
為什麼我打電話給仲介請他來我社區當環保志工,結果就掉頭走?

能夠幫人民分憂解苦的 只有消保官跟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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