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kyoto wrote:
如果如版上很多大大的...(恕刪)
合約書當然有約束力和正當性,只是走上法庭,法官的裁量權更大.
樓主這個案例,看起來走上法庭,會對買家有利.
但若反之,則也會對賣家有利.
不想再說 wrote:
我相信合約上是白紙黑字寫賠一成吧!
但上法院是另一回事,通常法官會自由心證,最後可能賠不到幾萬.
為什麼?因為賣方無實際上的損失,所以法官會偏向買方.
當然這和律師的策略及法官的主觀看法,有很大關係.
賣方可能會主張奢侈稅所造成的損失,但這很難成立.
ss73211 wrote:
R2. 有,我簽的文件基本上就是僑馥的文件。應該全台北加盟的仲介都是用僑馥吧?!
合約上是有載明這條的。
只是,買方不屢約,僑馥這第三人也是怕怕的,沒有讓人感覺具有強而有力的仲裁能力。
買方 5.12 就口頭說不買了,存證信函 5.20 發出也說無力購買,
居然還是我說要去警察局備案(質疑僑馥不還我權狀扣住我的財產),僑馥才趕快還給我。
履保有沒有要做,這邊也給大家作個參考。
ss73211 wrote:
vincentcheng77 大大,
能否說明一下當初您是為了什麼事情,跟買方&仲介差點鬧上法院?
還有,您提到:各位如果買屋 , 真的要靠自己比較實在 , 自己好好研究台灣的房屋交易合約 , 根本就是拿來保障賣方和房仲用的 , 買方根本是處於絕對絕對的弱勢及資訊不對等的狀態
我相信您當初必然受到極大的委屈,也希望您說出來跟我門分享,讓小弟參考。
此案我都沒有隱瞞買方與仲介什麼事情啊,您的看法呢?
vincentcheng77 wrote:
去年為了跟不肖屋主和...(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