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違約,一切靜待司法判決?

vincentcheng77 大大,

這個我不同意。因為僑馥上面的保證書,承諾的遠比您說的多。

如果只是要第三方保管金錢的話,我跟買方去銀行一起聯名開戶,約定只有雙方共同簽名時才能拿錢,這樣不就好了?(不過,不知道銀行有沒有這種服務啦)


vincentcheng77 wrote:
橋馥就是一個第三方保管金錢的角色 , 當你門的交易有問題時 , 錢就是扣在他那邊帳戶 , 當他收到正式的法律文件 , 或說是雙方的正式授權文件 , 他才會做資金和債權的移轉動作 , 你不用去告他 , 告他也沒用 , 當然他也不具任何仲裁的角色 ...(恕刪)

vincentcheng77 wrote:
當初家人看房時一時不察 , 在簽訂正式買賣契約後 (不是簽斡旋金而已) , 我剛好有時間了 , 也去關心一下是買了甚麼樣的房屋 , 竟然發現房屋的部分建物屬政府建築法規中定義即拆即報之違建 . 然賣方在屋況說明說中刻意隱瞞這項事實 , 所以我要家人中止交易 , 所以才展開和無良房仲及屋主的戰爭


這樣的確是仲介太無良!

vincentcheng77 wrote:
如果你的案子很單純 , 如你所說:
對方不想買的理由 , 只要不是有關於政府公告的重大瑕疵 , 基本上不管甚麼阿貓阿狗的理由 , 我所找到的法院判例中我還沒看過對方不用依合約賠償的 .


真的嗎?那對我來說應該是好消息吧。

vincentcheng77 wrote:
可是像我前面有提過
事情處理的過程您的房屋得閒置 , 如果你還想要主張閒置期間的賠償 , 那就不是簡易庭可以了事 , 而且看起來這類的主張在台灣的法律不容易勝訴


房子得閒置?天哪~買方都說不買了,房屋我還得閒置啊?嗚嗚~
這個禮拜找時間去法律扶助協會跟律師請益


ss73211 wrote:
如果只是要第三方保管金錢的話,我跟買方去銀行一起聯名開戶,約定只有雙方共同簽名時才能拿錢,這樣不就好了?(不過,不知道銀行有沒有這種服務啦)


這還牽涉到債權移轉的部分

理論上是可行啦 , 以前好像很多人想過這種問題 , 不過最後狀況也很多


可能我也還算有福份...

剛好有有任執業的律師朋友 , 也有在銀行業界上班的同學 , 這也都是這些朋友給我的結論 ,
另外當初有爭議時橋馥也是有發函 , 內容就是說: 雙方交易有爭議 , 款項全部凍結 , 不退款也不撥款 , 你們搞定後來函才會再有動作 , 不然錢就在XXXXX帳戶裡.

我的記憶大概是這樣, 收函後跟朋友打聽清楚狀況後 , 也自己曾打電話給橋馥詢問
三方總結下來的結果是這樣
(到這邊房仲還是無責...各位看看台灣的房仲........)

如果你打算找律師處理你的問題 ,果沒聽過這家公司 , 你也不用找他處理了 , 總之這家公司只會依照正式的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進行交易中金錢和債權的處理 , 當然你有疑問還是去找更專業的協助你 , 我只是轉述自己的經驗 , 中間很多專有名詞跟邏輯上的關係 , 事情處理完 , 我實在也不會去記那麼多細節
goooood 那就沒收吧!!!

討厭的投機客~~~~吃憋吧!!!!

yk2859 wrote:
看完vincent大的文章
再對照版上另外一個苦主.
泣!履約保證的什麼都不能保證.....

結論: 痛苦的 不是買方就是賣方.................

加上碰到 好仲介的機率似乎不高
小小仲介好直白

廣告裡的好仲介 現實裡似乎不存在
為什麼我打電話給仲介請他來我社區當環保志工,結果就掉頭走?

能夠幫人民分憂解苦的 只有消保官跟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


我先聲明:

其實當初看房子陸陸續續下來看了三年大概有
物件沒看半百有超過兩打有了

我並不是說房仲都很爛
例如: 頂樓有加蓋 , 有就有阿 , 房仲就應該告訴買方 , 有人也願意買 , 買方自願承擔風險 , OK
阿... ,

只能說 , 台灣的房屋交易市場並不保護消費者 , 即便是新屋的買賣也是一樣 , 最好的方式就是冷靜 , 房子買不成就想說和它沒緣 , 業務都是告訴你 , 多少人在看 , 多少人在搶

事實上 , 賣房子又不是賣車 , 哪有這麼好賣 , 如果一個業務一個月能賣出去一間 , 我跟你說: 真的是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屌的業務

無良的仲介就是想辦法叫你趕快簽約 , 簽完約 , 打定一般人無法應付繁雜的訴訟 , 最後即時有瑕疵也只能吞忍 , 這就是台灣的房屋交易爭議高居消費訴訟第一名的原因 , 也是佔調節會最大宗的原因 , 另外又要告訴大家 , 二手房屋交易有爭議 , 消保官還不見得能插手 (有興趣的自己去研究消保法)

買屋真的要冷靜 , 還有合約用心看 , 帶回家慢慢看 , 如果沒像我這樣搞過 , 又不是法律地產從業人員 , 我不相信你在半小時一小時內完完全全把合約書看完看懂

看完後甚至可以在雙方有共識下修改合約內容 , 就算制式合約也是能修改的 , 在合理範圍內 , 單純的屋主和有良的業務 , 根本不怕你去修改合約內容

當時我將事情處理完後慢慢回想 , 在台灣買房屋的風險 , 政府能提供給買方保障的條件 , 好像不比十幾二十年前在光華商場跟黑道小混混買海盜光碟高明到哪去....

當然 , 我只是告訴大家 , 可以儘可能將合約修改成讓買賣雙方站在平等的立足點 , 但不是鼓吹你去當奧客 , 合約走一半突然跟人說: 我心情不好不爽買了......


版主已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約,對方也回函表示無意也無力履行.
這樣就直接依照合約進行法律訴訟爭取權益,應該不會有房屋閒置的問題啊.
我朋友也是遇到相同情況,目前進行訴訟中.但房屋也順利賣出了.
請問版上大大,是依據哪一條文說該房屋必須閒置的?
合約買賣糾紛就只需針對合約內容進行訴訟,並不會牽涉到此房屋本身的再次買賣轉移才對.
本案件中房屋本身並不需保全證據強迫閒置吧!?
真是如此那所有買賣糾紛包括一般貨物若發生同樣情況,買家違反買賣合約,賣家不就要將所有貨物閒置不得出售?放到爛??
或是請版主先諮詢一下律師比較快.

markhty wrote:
版主已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行買賣合約,對方也回函表示無意也無力履行.
這樣就直接依照合約進行法律訴訟爭取權益,應該不會有房屋閒置的問題啊.
我朋友也是遇到相同情況,目前進行訴訟中.但房屋也順利賣出了.
請問版上大大,是依據哪一條文說該房屋必須閒置的?
合約買賣糾紛就只需針對合約內容進行訴訟,並不會牽涉到此房屋本身的再次買賣轉移才對.
本案件中房屋本身並不需保全證據強迫閒置吧!?


存證信函這種東西 , 只是當事人告訴對方主張自己權力的文件 , 上了法庭法官根本不鳥你這個東西

樓主的情況是還未進入訴訟:
即便發了存證信函 , 在法律上買賣合約並沒有解除 , 在賣方和你簽下正式的買賣合約後 , 依法他有權利隨時可以去地政單位調閱資料 , 如果這時後過戶被援賣方發現轉賣 , 他可以告你一屋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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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 , 進入訴訟房屋便可以任憑處置 , 經您提醒回想 , 這點上我好像把事情的前後錯置 , 如有不對之處感謝指正
版主已經表達要求對方履行合約了,對方也明確表達無意願.
到了庭上,法官當然會依據來往的存證信函認定意思已表達完成,如大大所言,存證信函本就無任何法律效用,單純就是意思表達+送達.
原則上這種合約糾紛上了法院並不像版上大大所提的有那麼悲觀.
我想最後進行訴訟後,最多就是金額減少一些.因為法官也會依照"比例原則"斟酌減少一下賠償金額.意思是說...雖然對方有錯,但也不至於要賠那麼多.
打官司你一定會贏的,我們公司以前賣一間房子7500萬,後來對方貸不出來,要我們退,真好笑,簽約簽假的嗎?後來告我們公司,我們當然老神在在,最後法院判決沒收他們750萬元。對方還請鼎鼎大名的律師。
我們早知會贏,法律上你站得住腳,120萬一定要收。
合約既然簽了,當然就得依約行事,
而且買賣合約上通常不會記載「貸款不理想合約就無效」之類的字眼吧!
依你的描述,這個投資客買方態度似乎不是很好,
若真心想解除契約,依常理來說,應該好好跟你賣方商量才對,
怎會如此強勢呢?
如果他如此強勢,那就照白紙黑字寫的走就好了,
似乎不用考慮太多!
因為他的毀約,實際上也造成了你喪失了這陣子的其他買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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