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hty wrote:
請問合約上已寫明履約...(恕刪)
買賣契約上的履約日期是開始算滯納金(買方叫滯納金,賣方叫違約金)的日期,所以才會說對方會來一招付滯納金然後說你一屋兩賣。契約解除也是要雙方合意。要單方解除就要經過催告手續,可是對方也會有異議,對方應該不會言明不買了(不知道有沒有)。因為這句話會讓他的頭款一定得賠給樓主。如果對方真的付了滯納金,時間就又有得拖。這來往的時間,一定會超過樓主的奢侈稅時間,所以買方一開始就是打定這個主意要樓主屈服,結果現在時間過了,樓主應該可以慢慢來了。除非,一開始就明訂日期一到未交屋,此約解除,可是通常沒寫這一條。進入訴訟之後,通常標的物會是很無辜的閒置,所以才會有假扣押,假處紛這些手段把標的物活化。網上有人PO最近的一個一屋二賣的新聞,請況和樓主是不太一樣,可是如果樓主現在賣屋的話,怕被對方設計成這樣的一屋二賣,這會陷樓主於不利。個人不是學法律的,只是買賣過房子,所以會注意這些事。法律不會偏袒哪一方,但是只保護懂法律的人,這絕對是鐵則。曾經買了一個房子付了一百二十萬的頭款,對方卻是因為自用住宅出租要繳高額增值稅而要延遲一年交屋,和代書討論後有幾種方式處理,最後決定解約,對方僅退回一百二十萬,我還賠了代書費九千元及兩千元紅包(代書解約),法律碰上了就很麻煩,所以一定要小心。代書說我心軟,可是我是怕麻煩(應該還有一點同情心啦),所以最後是決定不要碰。
我的看法純粹是依據朋友實際發生過的狀況及本身訴訟經驗.
基本上版主本來就準備支付奢侈稅,所以買方想用這一點逼迫版主就範應該是達不到目的.
此外合約上面也有註明違約相關處理規定,也因此版上很多大大都建議版主照合約走.
至於一屋二賣或是標的物閒置,我想應不至於發生.
原因是這案子真興訴訟的話打的是違約侵權官司,單純的買方違反買賣合約.
標的物本身無暇疵(例如:嚴重漏水,氯離子過高或凶宅..等等),沒有保全澄清待證事實的必要.
總之,台灣法律是有錢人跟懂法律的人才玩得起的.
牽涉到法律層面的事,有專業法律人員輔佐還是比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一種不服輸的理念 wrote:
買賣契約上的履約日期...(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