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上次遇到奧房客,請指導一下!

原以為是事情已經完結了,上禮拜岳父問我有沒有錄音筆,我才知道還沒有完結,

原來那對姊妹現在還住在裡面(啊不是有阿飄)。

1.那邊房子是5F&6F(頂樓加蓋,已有10多年)。
2.總共有7間房,每間房有接個電錶(請水電加的)。另外還有公共用電(公共區域照明、飲水機、洗衣機、儲熱式電熱水器)。計費方式是:台電帳單*房間電錶使用度數/七間房電錶使用度數和。也就是你房間內使用越多電,就得付出較多公電。房東並沒有另外賺一手,台電帳單也會貼在走道。


電費單來了,7間套房,總電費超過2萬元,那對姊妹的部份是48xx(她不是最高的,有兩間房超過5000)。而目前對方不願意付電費!
她說:啊當初不是說房間有獨立電錶,只要你有單獨的台電電費單,我就繳。
還說:只要你敢告我,我就檢舉你逃稅。

我岳母已經寄存證信函了,她說就算被報逃稅也要告她。
請問一下:
1.房租算營業稅嗎?如果我岳父母沒有其他所得,是不是還扣不到稅?(總房租約4萬/月)
2.頂樓會被拆嗎?那一排都有加蓋,會不會到時來拆一整排啊?
3.可以告她恐嚇嗎?(我是覺得沒辦法,畢竟是沒有報稅)
4.有其他方法可以對付她們嗎?

這年頭真是夠了,我岳父也算好房東了,之前房客有問題想提早搬走的,他也從來沒有扣過押金。
他說會想提早搬走的,一定都是有困難,不願賺這押金(據我知道的,之前一個是換工作,一個是沒工作)。


最後,版上如果有房東(台北縣),以後遇到這樣一對姊妹,請自行考慮是否要把房子租給她們。

文章關鍵字
1.房租算營業稅嗎?如果我岳父母沒有其他所得,是不是還扣不到稅?(總房租約4萬/月)
>>房租 應該算在租賃....不是營業稅
>>每年有一定的金額是免稅的..至於多少 可以查詢稅單 或是國稅局當地的稅賃金額是多少

2.頂樓會被拆嗎?那一排都有加蓋,會不會到時來拆一整排啊?
>>之前有申請建造嗎?如果有應該不會被拆

3.可以告她恐嚇嗎?(我是覺得沒辦法,畢竟是沒有報稅)
>>沒有錄音..要打官司 很困難
4.有其他方法可以對付她們嗎?
>>押金退了嗎? 如果契約已經到期 可以更換門鎖 他們就進不去了
eyedoctor wrote:
繼上次遇到奧房客,請...
2.總共有7間房,每間房有接個電錶(請水電加的)。另外還有公共用電(公共區域照明、飲水機、洗衣機、儲熱式電熱水器)。計費方式是:台電帳單*房間電錶使用度數/七間房電錶使用度數和。也就是你房間內使用越多電,就得付出較多公電。
(恕刪)


這種計算方式很奇怪
房間使用的電多, 可能是冷氣開一整天
但這不代表他熱水, 洗衣機...就用的多啊!
如果房間有些住1人, 有些住2人
住2人的公電才應該繳多點不是嗎?

Takalon wrote:
1.房租算營業稅嗎?...
押金退了嗎? 如果契約已經到期 可以更換門鎖 他們就進不去了
(恕刪)


以我在mobile01的爬文,
如果房客人和東西還沒搬走, 即使租約到期, 房東是不能換門鎖和搬東西的
好像有房東因此被告偷竊的案例
正確的方式是應該經過法院吧!
ruby6436 wrote:
即使租約到期, 房東是不能換門鎖和搬東西的

破解法:管區+里長。
所以第四個選項
最好的方法就是
給他斷水斷電 在找管區 里長

Takalon wrote:
2.頂樓會被拆嗎?那一排都有加蓋,會不會到時來拆一整排啊?
>>之前有申請建造嗎?如果有應該不會被拆
3.可以告她恐嚇嗎?(我是覺得沒辦法,畢竟是沒有報稅)
>>沒有錄音..要打官司 很困難
4.有其他方法可以對付她們嗎?
>>押金退了嗎? 如果契約已經到期 可以更換門鎖 他們就進不去了...(恕刪)

因為是10多年前(不知有沒有20年)蓋的了,應該是沒有申請建照。
有錄音耶。
契約還沒到期。


ruby6436 wrote:
這種計算方式很奇...(恕刪)

基本上公電中最耗電的就是電熱水器,其餘都是小電。
會這樣計算主要是:
1.房間使用的電少,可能是他常不在家,那麼他用到公電的相對較少。
2.房間使用的電多,可能他有兩個人住(洗澡用的水較多)、可能有人在家的時間長(相對用到公電機會多)。
3.鼓勵節約用電。台電的費率是累進的,這兩個月的電費費率在5.1元/度的就有3千多度。
除非真的在每間房都裝個熱水器、洗衣機....,走廊照明用太陽能,不然我也想不出能讓大家都說公平的計費方式。


ruby6436 wrote:
以我在mobil...(恕刪)

Takalon wrote:
所以第四個選項
最好...(恕刪)

問題是租約還沒到期,這兩傢伙之前牽托說有阿飄,現在卻又不搬走、不繳電費。
其實很簡單啊~
當間房間斷水斷電,因為他沒繳錢阿
錄音筆隨時準備好,有要溝通就找里長幫忙
房東要治房客,實在很簡單
只是你們人太好,不敢玩闇黑兵法而已
惡人用惡法來治
2023,Pixel 8 石墨黑降臨
eyedoctor wrote:
1.那邊房子是5F&6F(頂樓加蓋,已有10多年)。

eyedoctor wrote:
2.頂樓會被拆嗎?那一排都有加蓋,會不會到時來拆一整排啊?

基本上在北縣十年以上的頂加,
應該都已經算是即存違建,
非特殊狀況下,建管單位是不會報拆的。

第一個爭議點就在你們將頂加給分租出去。
目前台北縣的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雖然沒有明文的規定,
不過根據慣例,
一般通常會參考台北市的已施行法規。

以下節錄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二十四、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但大型違建、列入本府專案處理或有
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更新
之違建,由本局訂定計畫優先執行查報拆除。
前項危害公共安全、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都市
更新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危害公共安全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阻礙或占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巷)。
2.供不特定對象使用,具高危險性及出入人員眾多之場所,如視聽歌唱、理
容院、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資訊休閒業、
飲酒店、電影院、歌廳、夜總會、補習班、百貨公司、營業性廚房、旅館
、保齡球館、學前教育設施、醫院、社會福利機構、遊藝場、面積在三百
平方公尺以上大型餐廳、違規地下加油(汽)站、違規地下爆竹工廠、違
規砂石場、學生宿舍、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含3個)之使用單元
等使用。


也就是說,
透過檢舉…
的確有可能被拆除。

第二個爭議則是我們這裡只有討論到建築法,
也就是行政單位是不拆的。
但是民法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頂加本來就已經有侵佔他人財產的事實,
將頂加出租又有涉及到不當得利的另一個可能遭到其他住戶起訴的部份。
不過,
民法的部份基本上只有其他具有頂樓產權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就提起民事告訴的方式來行使,
並不能以檢舉的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這對房客姐妹是沒有這個權利的。



eyedoctor wrote:
2.總共有7間房,每間房有接個電錶(請水電加的)。另外還有公共用電(公共區域照明、飲水機、洗衣機、儲熱式電熱水器)。計費方式是:台電帳單*房間電錶使用度數/七間房電錶使用度數和。也就是你房間內使用越多電,就得付出較多公電。房東並沒有另外賺一手,台電帳單也會貼在走道。


ruby6436 wrote:
這種計算方式很奇怪
房間使用的電多, 可能是冷氣開一整天
但這不代表他熱水, 洗衣機...就用的多啊!
如果房間有些住1人, 有些住2人
住2人的公電才應該繳多點不是嗎?


說句實話,
這樣的計算方式已經算是筆者見過最公道公正的方式了。
一般房東為了省事懶得計算,
大多是裝了分錶之後,
依度數乘以台電跟房東收取的『最高費率』去計算各承租戶的電費。
意思就是每個月結算下來房東保證不需要自己貼電費,
也許還會小賺個兩三千塊零用錢…

如果要用ruby大的以人頭計算的方式來計算公用電費的話,
那一般大樓管理費的收取豈不是也就跟著大亂?
住在不同的樓層(電梯用電量不同)+住的人口數不同(電梯負荷量不同)+戶內人口出入頻率不同(電梯使用率不同),
這個算式列下來也有得瞧的…


eyedoctor wrote:
1.房租算營業稅嗎?如果我岳父母沒有其他所得,是不是還扣不到稅?(總房租約4萬/月)

依財政部釋令,
98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辦理 營業登記,
課徵營業稅,
否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
按租賃所得 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
三、僱用人 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也就是說,
如果不具有上列三種情形其中的一種的話,
出租的所得僅會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並不會另外要求你的岳父繳納營業稅。


eyedoctor wrote:
最後,版上如果有房東(台北縣),以後遇到這樣一對姊妹,請自行考慮是否要把房子租給她們。

問題是…
我們不認識她們啊……(大笑)
這時就顯出'公証'的好處!

幾歲會老花眼?

eyedoctor wrote:
繼上次遇到奧房客,請...(恕刪)
忍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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