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不是汽車和機車分開停放的,全部都是平面車位.
而我們的汽車停車位每個都是有獨立產權的,
我在不超過原有停車格的狀況下停了一台汽車加一台機車,
這樣有違背任何法律條文嗎?
如果汽車停車位真的只能停一台汽車,
那其他像腳踏車之類的也都不能停吧,
目前社區內倒是一堆人把腳踏車停在汽車停車位上.
如果說機車不能停,那是不是腳踏車也不能停?
我上網google的結果,有一篇文章:
http://ppt.cc/zGDi
裡頭的確有說明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
如果是停車位是專用部分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的.
目前社區的管委會目前只是宣導,並沒有強制執行,
但總覺得奇摩子不爽,因為我覺得這樣做並沒有錯.
請問各位有經驗的是怎麼處理這件事?
還是依法本來就可以停,我可以不用理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