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akahoshi wrote:這樣等於買賣雙方都多...(恕刪) 如果賣方只是想多住半年而已,成交後直接貸款付清過戶,雙方都不用負擔額外風險,租給他半年已經是給他佔便宜了,一般都是簽一年約的吧!頂多月租再優惠一點。對買方來說,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是跟銀行約定幾年就是幾年;對賣方來說,過戶前就得先結清貸款,何來多付半年的事?
菜花龍 wrote:對買方來說,貸款的還款期限應是跟銀行約定幾年就是幾年;對賣方來說,過戶前就得先結清貸款,何來多付半年的事? 對買方來說,買了房子卻沒法入住必須繼續支付現有租屋半年的租金+房貸白付了半年的貸款對賣方來說,他房貸早已還清若是年底才過戶他就不用多負擔任何成本但變成先過戶再出租(把房貸轉嫁給他)就變成他多負擔了半年的租金(房貸)
相關細節還是實際與屋主和代書討論比較明朗我是先問問看這種狀況通常怎麼處理讓心裡有個底所以目前可能方案是1.先簽約、訂金先進履保專戶,約定年底交屋後再進行後續動作(交期拉長、怕久則生變)2.直接交屋,再租予原屋主,將我這半年的租金轉嫁給原屋主如果原屋主仍在繳貸款,租金較原房貸低,對雙方都有利如屋主貸款已結清,就增加了租金支出,對賣方不利(等於少賣了10萬)
charakahoshi wrote:就變成他多負擔了半年的租金(房貸)...(恕刪) 他賣了房,就沒有權利再住了,你願意租給他,要他付租金也只是剛好而已!若他堅持要多住半年,而你也想成全他,先簽約付訂,半年後再過戶交屋、貸款付尾款,你們雙方的風險應是最小的,只是你還是得多租屋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