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些分享的經驗與條例後
消保法第2條第10款..第19條第1項..以及其他退貨案例
應該是明白的表示你不需負擔任何費用.無須說明理由.7日內可退且賣方得全額退款.
只是你順利退了後.依舊會有人受害.
不肖業者的手段還是防不勝防.
我覺得及賣方資料還是該公布.
並反映給供其電子通路的平台.
此外上上新聞應該也無妨.
另外借一下許久前.版上曹小捷大大的開箱分享照來參考

不知這是否類似引擎編號.是每台液晶電視獨一的出廠序號
而04328這是否代表本機總操作時間(我不會用工模不會確認)
倘若這2項都是真的能證明其關連.
那賣方與買家的對話是否算蓄意詐欺買家?
協調時若賣方於有第3方在場時.明言質疑買家有移除貨運單作假時...算毀謗嗎
以上發言有誤或不洽請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