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車已報廢(已沒車牌)2.剛好遇到 沿路叫買的 回收車3.當廢鐵直接賣給他 (沒收據)4.過了很久……5.車被還魂 還出事故6.新車主擺爛 雙手一攤 不理會7.被撞的事主 依引擎號碼 找上我8.雖然對方都知道與我無關9.但是與他擦撞的就死命不賠10.所以依法叫我賠?11.裁決要我提供買廢鐵收據但沿路收破銅爛鐵那有在開收據 也不知那來的12.各位以後記得開收據(如果我機車報廢放門口 被別人騎去撞車 也是要我賠勒?)這到底是為啥?
已報廢當然沒車牌賣回收已經過很久了騎的人有沒有掛牌或掛啥我忘了整件事都很怪被撞的 討不到錢 可用引擎號碼轉而向我索賠(真人真事)撞人的 問啥一蓋不知說沒錢才會去買破車代步那買的忘了 整個擺爛結果依法還真的我要賠就差在那張收據(如沒發生事故 我還不知報廢車還在路上趴趴走。)
是這個人肇事又不是你的引擎肇事,關你什麼事?連帶責任在報廢後已終止不是嗎?裁決要你拿收據,這很奇怪,應該裁決你是否應負連帶責任才對吧,所以這是灰色地帶這樣牽拖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車籍報廢時並沒有要求引擎報廢流程顯見監理所認為這無關緊要你賣給收破銅爛鐵的,他應該是轉賣到資收場,然後偷車集團跟資收場買引擎來借屍還魂作AB車
jimi74 wrote:是這個人肇事又不是...(恕刪) 同意此樓說法. . .根據樓主大的說明,依照引擎號碼找到要你賠償很沒有邏輯從你報廢拔牌開始可以說這台車已經不再屬於你的此車也沒有可以再上路的行駛權而且誰知道這台報廢車轉過了多少手所以根據引擎號碼找人賠償毫無根據可言報廢車輛之規定:向監理所報廢時須繳回號牌(汽車二面、機車一面)而報廢之車輛,不得再行申請登記、檢驗、重領牌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