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小弟在01第一次的發文是求救文...
原本今天還很開心想要發人身部品開箱文
現在不得以先讓給求救文了....
加上罰單這主題我想跟消費經驗有關吧...

進入主題:
小弟10.13日下午3點,在大漢橋板橋下橋口,遭遇警方設置攔檢站
而小弟很不幸的被警方攔檢開單
違規事實:變更車體(LED燈)
我安裝的是紫色LED燈,安裝於小燈(定位燈)上,前後方向燈 頭燈尾燈皆為正常光色
只有四顆紫色LED燈...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楚法條例第16條1項2款
第十六條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這張罰單,今日於監理所查詢,居然高達3600元...(消費卷飛了...

但是監理所印給我的違規查詢報表,上面的條款怎麼會是引用18條(1810012)
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因為罰單跟監理所給我的報表有所出去,我今日有在監理所拿陳訴單
所以想請教01上面有經驗的大大們,我可以進行陳訴嗎?
該如何填寫陳訴單呢?可否為我指點一二?
如果該罰,我會乖乖讓他罰,但希望能從18條變16條...
不然金額真是太驚人了,快要一個禮拜的薪水了...
雖然我只有改車殼顏色,但是加上要驗車...

拜託懇求有經驗的大大們救救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