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解答 關於借車及相關法律

1.缺什麼?
A:缺證據。
快找出證人的姓名跟聯絡方式。
快列印出訊息、當時的估價單與拍下損壞零件的照片。
快假裝與對方談價蒐錄,錄到對方承認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時不小心損壞你自行車的事實。

2.告甚麼?
A:去民事法院提損害賠償告訴,警局只受理刑事案件。

3.放屁。
4.放屁。
謝謝各位大大 讓小弟更加知道一些知識 跟 找到方向去解決這件事 謝謝 真的很感謝

余小崧 wrote:
各位大大好 這是關於...(恕刪)

這種人你也借他車…

Philips0924 wrote:
問題3.有折舊問題。...(恕刪)



不要亂講

他車子又沒有要賣,憑什麼主張折舊!

車主不是常態買賣人的情況下,連保險公司主張折舊都會被打臉了,何況一般駕駛人!
chinack0211 wrote:
毀損 刑附民...假...(恕刪)



余小崧 wrote:
各位大大好 這是關於...(恕刪)

車友不是朋友,當了好幾年的朋友都有機會騙你了.
這種短時間的更不用說,我都不借車給人的,當教訓吧!
借騎的時候很爽快,修的時候跑的跟飛的一樣的例子 我身邊太多了.
這是很單純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這種小事別扯到刑事浪費司法資源,

且這種案件只是浪費原告的精神時間,就算告贏也只是被告繳國庫幾K了事,就算附帶民事賠償,那還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民事求償。


法院實務判決損害賠償原則為"恢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為了簡潔就不引法條了)

民法為當事人進行主義故原告要自己主張要用哪一項請求對方賠償,當然也可以兩項都提出,法官再看哪一項有裡判哪一項。

但從你文中所述你損毀不至於到難以修復故應主張恢復原狀(主張金錢賠償一般來說是修復不能,或殘值過低被告不願修復)


今天法院要判賠是需要依據的

故在要求賠償時"折舊"是必然要考慮進去,而法院在判時是依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在算折舊率

依其規定機車的耐用年限為3年,依法院標準一般機車只要3年就只剩廢鐵價,但這又未免太不合理

一般以中古車價之均價作為其殘值

打個比方假如新車價10W,現在中古車均價8W那就是打八折....也就是原告在提出賠償時"零件"報價需打8折才是合理

不能說我車子開10年了板金破破爛爛還要求換全新,這當然不合理

----------------------------以上是心理建設--------------------------

給原PO實際做法:到被告住所地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不用請律師,法院工作人員會教你寫訴狀跟你需要附上何種證據,這很單純免驚

而賠償依據要合法不芭樂不會被法官靠北的話建議如下:附上所有修理單據要求對方賠償以上所有的總額(想得到有關的全附上,包含訴訟費用),因原PO說車殼部分不久前才更換,故主張單據中之零件部份(工資並無折舊之規定)不該折舊計算(但要有心理準備,判決被打個九折也還算合理)。

再者原PO應該沒修到10萬吧?要是在調解程序就能達成調解再好不過,沒多少錢而已,過度勞心勞力不值得。
為了六千元的差額要跑攏長的法律訴訟真的值得嗎?
既然已經認清楚這個人
如果我是樓主就趕快跟對方拿錢走人.以後就謝謝別聯絡了

那六千塊就當作樓主交了一筆學費.

趕快解決...人生還有很多更值得樓主去用心的地方
別一直綁在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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