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cactus wrote:
同理:車子瑕疵處置的方法有三種,難道不用先跟消費者討論嗎?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364 條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第二個問題
如果你以前就跟公司打過官司
你應該會知道你舉的民法這三條,現實中根本沒有適用吧?
這只是誤導網友的視聽而已,
現實中都是直接用消保法和保固契約來處理機車這種瑕疵好嗎?
連基本法律概念都有問題
讓人很難相信你真的有能力跟公司打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