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cactus wrote:
三陽機車完全沒有跟我說明我的車子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瑕疵.
還在未經過我的同意私自決定把我的車子拆掉,更換車架.(我覺得是在湮滅證據嗎?)
...(恕刪)
我大概知道版大的問題癥結在哪
就是版大傾向換一台新的, 但車商比較傾向處理掉版大所陳述的問題部分
雙方沒有達到共識吧~
我是覺得新車騎一個多月車架有鏽當然是車商品質問題
但如果版大強力主張這樣就要換一台新的, 可能也有點太過~
協商~屆時雙方主張的東西不同, 還是得有方必需妥協囉~
若協商破局? 再走法院?
最後的結果可能還是車架換新的給你
繞了一大圈, 花了一堆時間, 結果得到的結果是你現在可以得到的
似乎...
anyway, 版大加油
seacactus wrote:
不過我依然會等到消保會協商完才會還代步車,要告我的話,我覺得我站的住腳,因為公文可以證明一切!
上面都有確切的日期,而且我也沒笨到牽回自己的車,然後扣住人家的車不還!
這次之所以不去牽回車子,就是上次官司的經驗,
它們說在法庭上說我把車子牽回來,就表示我接受了,認為車子沒有問題了!
所以我才不願意去牽車!...(恕刪)
看來樓主自己心裡也有底了,也有當被告的勇氣!那何必上來PO文?
寄存證信函給你就叫「恐嚇」??那我建議直接去告三陽恐嚇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要玩法,那用麻煩在用詞上精確一點!
另外...一碼子的事歸一碼子!不還車??自己看吧

如果你覺得可以因為消費糾紛,而持有他人的財產,那就不要還,沒有關係! 還代步車沒人叫你把自己的車牽回來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