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求的更換新品也換了,你到底再要求什麼?

車台不是你想像的把有銹的那一段換掉就好

是一整個車架都要換掉

這樣跟換一台新車其實已經差距不遠了



舉例說:燈泡燒掉換燈泡,卻不去找燒掉的原因

這大概是樓主的想法

樓主大概以為換車架像換燈泡一樣吧....

我想你還是去了解一下車輛結構

不懂又愛裝懂,這種人是最恐怖的
小弟不才,想請問樓上的大大們
品質不良,應該是本來就是不允許出現在市面上的吧?
廠商一旦發現產品有瑕疵應該是直接打掉而不是流出市面
曾幾何時,輪到消費者該去承受這些後果

久而久之還產生有瑕疵覺得還好而已的想法
將心比心,若是買到這樣的產品
會不會想說
幾個月後車體其他部位也同樣有這樣的問題產生
若是過保固才發現那該如何?
以上是小弟淺見

fcu8809 wrote:
呵呵...樓主買2部...(恕刪)



一台是被越修越糟,結果它們不承認,弄到打官司,結果贏了,但是吃了悶虧!

一台真的就是車王,一個月生鏽,比扯鈴還扯!!!

不過我依然會等到消保會協商完才會還代步車,要告我的話,我覺得我站的住腳,因為公文可以證明一切!
上面都有確切的日期,而且我也沒笨到牽回自己的車,然後扣住人家的車不還!
這次之所以不去牽回車子,就是上次官司的經驗,
它們說在法庭上說我把車子牽回來,就表示我接受了,認為車子沒有問題了!
所以我才不願意去牽車!

重開比較快 wrote:
你要求的更換新品也換...(恕刪)


本人正是有修過車的,當然知道車子換車架是大工程,也知道更換的方式.
但是車架組裝出廠應該做過防鏽吧!哪為什麼會生鏽?

例如:燈泡燒掉換燈泡,卻不去找燒掉的原因.

車生鏽不去找鏽掉的原因!
消費者心態鴕鳥,卻不去督促廠商提升品質!

砲人前請先前後文看一下!



樓主
車廠已經把車架都換掉
你現在沒有證據
已經沒得玩了
乖乖去把車領回來
摸摸鼻子好好騎車
再拖下去也只是浪費時間

不管你想要爭取公理正義還是拿回你的錢
已經不可能了
放棄吧
下次要記得保存證據

小安0204 wrote:
樓主車廠已經把車架都...(恕刪)



小弟不才,剛好有照相下來,雖然不是非常清晰.
此舉不只是為了車子的問題,當然還有其他的意義.
只是希望大家都能做個稱職的消費者,督促廠商品質,而不是當個只能接受二流產品的鴕鳥消費者.

seacactus wrote:
三陽機車完全沒有跟我說明我的車子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瑕疵.
還在未經過我的同意私自決定把我的車子拆掉,更換車架.(我覺得是在湮滅證據嗎?)
...(恕刪)


我大概知道版大的問題癥結在哪
就是版大傾向換一台新的, 但車商比較傾向處理掉版大所陳述的問題部分
雙方沒有達到共識吧~

我是覺得新車騎一個多月車架有鏽當然是車商品質問題
但如果版大強力主張這樣就要換一台新的, 可能也有點太過~

協商~屆時雙方主張的東西不同, 還是得有方必需妥協囉~
若協商破局? 再走法院?
最後的結果可能還是車架換新的給你
繞了一大圈, 花了一堆時間, 結果得到的結果是你現在可以得到的
似乎...

anyway, 版大加油
seacactus wrote:
不過我依然會等到消保會協商完才會還代步車,要告我的話,我覺得我站的住腳,因為公文可以證明一切!
上面都有確切的日期,而且我也沒笨到牽回自己的車,然後扣住人家的車不還!
這次之所以不去牽回車子,就是上次官司的經驗,
它們說在法庭上說我把車子牽回來,就表示我接受了,認為車子沒有問題了!
所以我才不願意去牽車!...(恕刪)


看來樓主自己心裡也有底了,也有當被告的勇氣!那何必上來PO文?


寄存證信函給你就叫「恐嚇」??那我建議直接去告三陽恐嚇罪....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既然要玩法,那用麻煩在用詞上精確一點!

另外...一碼子的事歸一碼子!不還車??自己看吧

如果你覺得可以因為消費糾紛,而持有他人的財產,那就不要還,沒有關係! 還代步車沒人叫你把自己的車牽回來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kaneslin wrote:
我大概知道版大的問題...(恕刪)



經過之前的一場官司,我也有預想到會如你說的去處理.
但是這次我想表達的是一個流程上和制度上的問題.
當然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有三點.
但是更換新品這點有模糊空間,是更換車架?還是該更換整台車?
應該要由專業的單位認定或是消保會來衡量!



到時就要看看我們的消保會了!是站在保護消費者的一方...還是改名成"廠商保護會"!!!


換車架必須申請新的號碼及行照~還必須拆解引擎及安裝~我想原廠能做的大概就只能這樣~
如果是要討公道求償可能性很低~另外有把瑕疵的部分換掉也算保固的一部分~原廠是站得住腳的~
不過車架生鏽久了會造成接地不良~發動會不太順暢是會有的~心裡不痛快~就把車給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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