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子三層非一日之饞 wrote:
真的不能報失竊財物...(恕刪)
純討論...
你說的侵占是對的
房貸車貸基本上屋主和車主都已經是對方A, 銀行B算是放款的! 屋主和車主名不是銀行.. 當然不能用報失竊!
還有銀行要摳小蜜蜂好像也是要先跑法院作扣押不然就是有擔保動產抵押,不然不能直接去拖別人的財務..
就是因為有簽擔保動產抵押或是連帶負責人擔保,所以銀行方根本就不需要去做啥多餘的事情就可以去扣人財產..
但樓主啥都沒有他只能報失竊和侵占這二種!
撇開賣的問題今天不賣了 人躲著 我要找車子回來就是報失竊,人不躲不還車就是侵占..
就好像偷和搶的定義 受害者和被害者自己主張的話 罰的輕重也有差,有的明明是搶被抓的時候 歹徒都會說只是偷或借而已..
而且這種東西到了法院就又變成法官的定義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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