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妖精 wrote:
想不到還真的可以要求
這點真的要筆記一下
感謝分享
請參考有線廣播電視法: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5 條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置之網路,其屬鋪設者,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其屬附
掛者,向電信、電業等機構申請。經許可籌設有線廣播電視者,亦同。
系統經營者前項網路之鋪設,得承租現有之地下管溝及終端設備;其鋪設
網路及附掛網路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協助解決偏遠地區幹線網路之設置。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網路非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不能鋪設,或雖能鋪設需費過鉅
者,得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鋪設之。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
之,並應為相當之補償。
前項網路之鋪設,應於施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
有人。
依第一項規定鋪設網路後,如情事變更時,土地、建築物所有人或占有人
得請求變更其鋪設。
對於前三項情形有異議者,得申請轄區內調解委員會調解之或逕行提起民
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