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chinatimes.com/tech/12050903/132011062401129.html
台北市法規會表示,由於Google對於台北市政府的要求,始終沒有善意回應,原本今天擬先開罰30萬元以上罰款,但中午時接獲該公司代表來電,表示將派員來台協調,因此將再給Google3天時間,最快下周一提出退費機制改善方案,否則將重罰,最高可罰150萬。
從昨天晚上開始, 就很怪了,
現在的狀況大概是:
有購買紀錄者, 付費程式列表區是空的
沒有買過的人, 應該是連付費程式列表區都看不到
你們的 Android Market 都沒發生嗎?
[補充]
http://udn.com/NEWS/LIFE/LIF1/6423426.shtml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
葉慶元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非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
是有多複雜??
[補充] (感謝 samlu)
消保法修正草案
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573
### 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遠距通訊交易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得於受領給付後七日內,退回所受領之給付或以遠距通訊工具通知企業經營者之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消費者於締約前已檢視交易客體者,不適用之。
遠距通訊交易之客體為下列各款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
五、報紙、期刊或雜誌。
六、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
...
### 說明
二、 為適度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利益,並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力之道德風險產生,爰參酌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第二項以負面表列之方式增列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交易客體無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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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28887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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