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克小車 wrote:
但我說的是完全無法復原歸還的狀態下或是復原成本大於原本物品..,是否應該不能退
所以應該要訂定一些,可以拒絕退貨的規則依循和不可拒絕退貨的規則..(恕刪)
其實,不應該是"不能退",而是消費者不想退了
就如你說的,完全無法復原歸還的狀態下或是復原成本大於原本物品,消費者可以選擇不退了
消費者不退了,和不能退,看起來很像是一樣的事情,但背後的意義則是不太一樣的 @@~
如果立定了一堆能退和不可退的條文,那勢必...未來又會發生某些在立條文時,沒有出現的新類型商品,在灰色地帶,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是完全無法復原歸還的狀態,那廠商直接要求消費者依原價賠償,如果消費者不服,就走消保官,如果最後裁定廠商勝,那消費者可以選擇不解除買賣合約(退貨)了,同樣如果是復原成本大於原本物品價格,那也可以走上面的方法....
所以...應該是把要不要退的權力放到消費者身上,而不是由法條規定能不能退,這樣應該會比較好,也比較明確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