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82 wrote:哪一條告訴你違反消保...(恕刪) 寫得很清楚不過今年三月最高行政法院針對這些台灣消保法條文的司法解釋 都被台北市政府當放屁了台北市法規會一堆法律的高官 消保法根本是亂解釋一通都還可以繼續騙拿歐盟怎樣怎樣當然就是有人還會繼續被騙
710382 wrote:哪一條告訴你違反消保...(恕刪) 不過這裡甚少會有人想弄清楚公、私法關係的區別(弄清楚對他們而言也沒意義),以後一樣會有人混在一起說。以前我會很認真的回答,但是現在不可能了,這些都是你的知識阿,何苦呢
bhis wrote:不過這裡甚少會有人想弄清楚公、私法關係的區別(弄清楚對他們而言也沒意義),以後一樣會有人混在一起說。以前我會很認真的回答,但是現在不可能了,這些都是你的知識阿,何苦呢 因為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很多事情點到為止就好,說太多的情況下恐只會淪為賣弄專業自以為是或者說不聽的依然堅持自己的想法不是錯的,你說對吧。
pchoo wrote:Android並非G...(恕刪) 那你好像忘記Android本身沒有收錢吧OS免費軟體也要跟著免費?有些人根本搞不清楚狀況!或者是故意的?數位商品沒有實體你下載的那一刻起就等於你使用了這樣商品硬要以實體商品來比喻就是你已經把膠膜外盒都拆了內容物你也使用過了一般所謂的七天退貨也都有註記保持外裝完整之類的但書只是不要太誇張網購業者一般都會睜隻眼閉隻眼而已但這不是應該的好嗎
pchoo wrote:我常常刷卡買國外服務,不止七天呢,一年的服務,從使用一個月,有的還更久到三個月,都可以原封退款。...(恕刪) 那介紹外國幾個買線上軟體、音樂、影片網站我想下載看完後,7天、一個月、三個月、一年的服務可以退的
Mizuki7 wrote :有些人根本搞不清楚狀況!或者是故意的?數位商品沒有實體你下載的那一刻起就等於你使用了這樣商品硬要以實體商品來比喻就是你已經把膠膜外盒都拆了內容物你也使用過了一般所謂的七天退貨也都有註記保持外裝完整之類的但書只是不要太誇張網購業者一般都會睜隻眼閉隻眼而已但這不是應該的好嗎...(恕刪) 沒錯,鑑賞期並不等同試用期。
建議 Google 學一下遠傳,硬體不相容才退費,就可以合法了!(摘自 2011.6.28 新聞)遠傳電信於6月27日發表聲明,表示遠傳S市集已有完整的退費機制,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時可撥打電話至客服中心反映,經確認後,遠傳電信將會進行退費。1. 下載之軟體不支援該終端設備 (如;某軟體只支援甲產品,在乙手機不支援)。2. 下載該軟體後開啟執行,卻在該終端設備上無法正常使用。3. 利用S市集檢舉機制,檢舉惡意欺騙、不實或不法之軟體。
pt0857 wrote:台北市的慣例了......(恕刪) 葉狀師又出來說了...有興趣的請搜尋"再談 Google 案:當初為何破局?"google態度怎樣,也與消保法該修改的事實無關,一個法律人具備官方的權力,居然想的不是要促使立委院盡快修改過時的法律,而是去行使不該你行使的權力,法院判決敗訴並且有pchome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在先,還是依然故我,我只能說還好他走了。萬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