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有趣的是台北市政府說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說
最高行政法院在pchome 的判決不懂消保法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然是引用最高行政法院的pchome 的判決
不管台北市政府的鬼扯,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
現在台北市政府還要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告訴最高行政法院說你們不懂法律,法律解釋錯了
台北市政府法律解釋才是正確的
用XX想都知道結果會如何
當初還有學法律說台北市政府依法行政的人
這種法律程度最好多看判決書
不要像葉狀師出來害人了
【裁判字號】 101,訴,495
【裁判日期】 1011227
【裁判案由】 消費者保護法
節錄自判決書 台北市政府的主張
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272 號判決見解,顯違反法
律解釋方法,茲進一步論證如下:
蘋果報導:「鑑賞期爭議北市府軟化 不一定法律槓Google」
因為市長信箱被灌了幾百封郵件咩,
這讓我看到,台灣阿,還是政治掛帥,有選票最重要,
政府養一堆這種人,備詢玩手機就算了,還越權去罰人民,
隨便一個越權之舉,弄得全台灣沒人可以買APP。
dirtypoint wrote:
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272 號判決見解,顯違反法
律解釋方法,茲進一步論證如下:...(恕刪)
當初好多人說台北市政府是依法行政,真噁心。
先是最高行政法院101判字272打一巴掌,
告訴市政府你這種行為是違法行政,
現在101訴字495再打一巴掌,再告訴台北市政府一次你是違法行政,
手別伸那麼長。
不知道台北市政府想不想再挨第三巴掌,
那些說市政府依法行政的人想不想挨第二巴掌。
不過被告說最高行政法院的說法違反法律解釋方法,這倒是正常的,
因為有上級法院判決在前,一定要試著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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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想看判決書的可以到司法院網站: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裡頭有個"裁判書查詢"的選項,
進去之後,
法院名稱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類別選行政
判決字號選101年訴字495號
這樣就能看到了。
判決書的排列是這樣的:
主文就是結論。
第一大點是事實,也就是怎麼會有這件案子。
第二大點 是原告說的話(google)。
第三大點 是被告說的話(台北市政府)。
重點在於第四大點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也就是法院聽完原告被告扯完,得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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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天龍七是在搞啥
先試用~再付款簽約~跟現在有啥不同?
15分鐘試用內~不滿意~無條件不付款跟不簽約
啊現在是15分鐘內~不滿意無條件退款
啊是真的怕google吞你30元?還是要給主子北市府台階下?就硬要google聽你的喔!?
另外,Google Play 服務條款內載明如下
3.5 您同意未經 Google 另行擬定協議許可,您不會因為任何目的,重製、複製、販售、交易或轉售 Google Play。
以上指的應該就是不得在未與google協議取得許可之前,任意將apk抽出並散播等
結果好一個法務局長竟然說要先讓消費者試用15分鐘,再付款然後簽約
照這方式來做的話~根本是15分鐘內可以對google play app任意地上下其手
然後15分鐘內有心人士將apk抽出散播~不只可退費~也可散播而無罪化!?
因為15分鐘內未簽約~不受合約內容之規範!?
這樣的發言內容真的是令人汗顏...法務局長啊...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