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 已解心中疑惑

wmtsung wrote:
注意售後服務及退貨政...(恕刪)

對!我也不相信做得到
我並不是反駁你,只是提出有一個管道可以這麼做罷了
尤其SOSA是運用Online ADR這種調解機制而不是法庭
所以跟適用哪國法律沒關係

網路有太多無法可管的部份
在國外架色情網站、跟國外交易東西沒報稅等
有些事情只能說它了違反什麼規定,或者我們可以提出什麼主張
但是執行上又是另一件事了
syuu wrote:
我在87樓貼過一些東西好像沒人看得懂
Android Market 服務條款的11.6所述:These Terms and your relationship with Google under these Term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without regard to its conflict of laws provisions.
什麼是conflict of laws?就是某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時適用的準據法。
因為他排除了美國加州衝突法規定,所以台北市政府是可以對他開罰的,也因此不由美國加州法律解釋管轄。
當然GOOGLE也可以提出行政訴願,整個事件的程序都是符合國際規範,爭議僅只在於智慧財產權與消費者保護的界線在哪裡。(恕刪)


他排除了 涉外因素時適用的準據法。
不就說明 google寫合約時
就是考慮有涉外關係爭議時
讓國際買方無法主張這個衝突法
也就排除買方主張按其本國民事法律來進行法律攻防的機會

民事爭議就只能按照 加州民事法律 來進行


所以按合約規定
準據法仍然是美國法律
不是中華民國法律

google 律師寫這些合約條文,看來非常嚴謹
讓買方無法用程序法來翻盤
實體法 就是得走 加州民事法律


另外用常理來看
google 請的律師 都是美國法律專家中的專家
合約中的每條條文 都是確立 google 在法律中佔有極優勢的地位

google 不會白請律師
白寫這些條文的


剛去查了一下amazon and ebay
條文也同樣排除了 Confilcts of Laws
看來不用再查了

Amazon
http://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footer_cou?ie=UTF8&nodeId=508088

By visiting Amazon.com, you agree that the Federal Arbitration Act, applicable federal law, and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Washington, without regard to principles of conflict of laws, will govern these Conditions of Use and any dispute of any sort that might arise between you and Amazon.

ebay
http://pages.ebay.com/help/policies/user-agreement.html?rt=nc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governed in all respects by the laws of the State of California as they apply to agreements entered into and to be performed entirely within California between California residents, without regard to conflict of law provisions.



至於某位天龍國法律專家
對於天龍國法律
刑民法不分,公法、私法不分
國內、國際私法不分
我是沒什麼興趣了解




天使殺手 wrote:
看Google及Ap...(恕刪)


可以模擬以下的情境:

A是美國公民,在紐約開了一家軟體實體商店。
並於店內架設商店網站,處理線上的軟體購買定單。

今天有來自台灣B的定單,
透過網路下單,完成付費,並已寄出序體序號。
2天後,要求依中華民國消保法,要求商品無償退費。

試問
一、A可否拒絕退費?
二、B是否於法有據?

--
老實說,我真的不知道,美國人這時候心裡想的是什麼?
dirtypoint wrote:
所以按合約規定
準據法仍然是美國法律
不是中華民國法律...(恕刪)

好吧,我們還是來看中文…

Android Market 服務條款
11.6 「條款」以及因為「條款」而產生之您與 Google 的關係,得依據美國加州法律加以解釋,並受其管轄,但不適用美國加州衝突法規定

我也反對對GOOGLE開罰,但我希望就事論事
台北市政府或許確有瑕疵,但不是在這一點上

syuu wrote:
Android Market 服務條款:
11.6 「條款」以及因為「條款」而產生之您與 Google 的關係,得依據美國加州法律加以解釋,並受其管轄,但不適用美國加州衝突法規定。.(恕刪)


喔,不好意思
讓你誤會了,最後一段並不是針對你的


不過針對中文部份
我的認知並沒有差別
換個寫法

假設
yahoo 契約約定 用中華民國為準據法 排除中華民國涉外法
管轄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

如此 若美國人購買 yahoo 產品
告yahoo 違法的話

就不能利用程序法 中華民國涉外法 ,
排除中華民國民法
而改用美國民法

所有的民事衝突 就只能 以中華民國民法 來決定 yahoo 有否違法












dirtypoint wrote:
喔,不好意思讓你誤會...(恕刪)

嗯,這部分真的有點複雜…
大家可以理性討論是好的^^

不管怎樣這事件真讓人反感
我們的法律和執法機關都還漏洞百出
舉例來說這則函覆
裡面寫道「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依消保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之條款。」
那怎麼不見對PChome開罰
現在倒是罰到Google去了
即便開罰程序合法也要考量國際現實
至於法律有不足之處就應該推動修正

感覺就像是蓋了半層樓以後
連一樓都沒爬上去
就要跳到三樓去了

這裡有一篇法律觀點的評析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19624
dirtypoint wrote:
所有台北市政府的新聞稿完全不提準據法
只提消保法

公法事件何來準據法之可言?



臺北市政府既然依法開罰,
便代表本案係公法事件,
何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
請參酌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
凡在我國領域內違背我國公法上義務,
我國當可裁處之;
至於裁罰義務人所在不明甚或滯留國外等情,
核屬事實上之不能,
非法律上不能。

質言之,
本案消費行為之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均在我國,
自應適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
況臺北市政府乃依據我國公法規定裁處之,
其法律關係存於臺北市政府及被裁處人之間,
何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

如果準據法是美國法的話
那google 自然不受中華民國消保法的拘束
google 就沒有違法的事實
台北市政府就無權用公法要求google 遵守中華民國消保法
又如何用中華民國行政罰法來處分 google


準據法的選用是最根本的問題

另外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地均在我國那是買方或是台北市政府的看法
賣方(google) 在美國簽約在美國債務履行,根本沒進來台灣
以賣方立場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地都在美國
如果沒有契約的話,依涉民法 選法選中華民國或是美國法 都有道理


但google 最有利的地方就是買賣契約中 指定美國加州法為準據法
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
依中華民國涉民法規定 準據法採用加州法排除中華民國民事相關法
是依法有據



而台灣法院有否管轄權都有問題
這個問題還有國際私法找答案

台北市政府對美國google inc有否行政管轄權是更大的問題
這個問題可是沒有國際行政法來找答案

這些最基本的法律問題
台北市政府都不會回答
只會告訴你依照消保會的解釋函
處分google是依法有據
(裝孝維)

當然如果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涵蓋美國
不管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還是美國法
不管管轄法院是台灣地院或是加州法院
台北市政府都可以依法處分google




dirtypoint wrote:
如果準據法是美國法的話
那google 自然不受中華民國消保法的拘束

公法事件沒有國際私法的問題,
我國也沒有「國際行政法」這種東西,
跨法域的行政罰法案件就是依行政罰法第6條處理。

準據法不會有「美國法」這種東西,
美國有52州,
每州有自己的州立法,
此外還有聯邦法;
天曉得「美國法」哪個法域的法律。

再者,
在公法事件舉民事法院的判決沒什麼實益,
在公私法二元論下,
即便民事法院的判例也不拘束行政法院。

二家GOOGLE公司是否同一等,
則屬另一部分,
我暫時不打算探討。

就準據法部分,
顯屬有誤。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只適用於民事案件,
Google和消費者間的糾紛是民事案件(消費關係),
但臺北市政府就Google和消費者間的消費關係對Google開罰則是公法事件;
二者本質上不同,
應適用之法理互異,
不可混為一談。


dirtypoint wrote:當然如果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涵蓋美國
不管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還是美國法
不管管轄法院是台灣地院或是加州法院
台北市政府都可以依法處分google

行政法是一國主權的體現,
以屬地為原則,
遇跨法域案件,
則依行政罰法第6條處理,
凡行為或結果之一部於我國境內,
我國即得處罰之;
即便Google在我無公司,
我國在法理上亦可處罰之。
至於送達及執行等問題,
則是事實上不能而非法律上不能。



dirtypoint wrote:另外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地均在我國那是買方或是台北市政府的看法
賣方(google) 在美國簽約在美國債務履行,根本沒進來台灣
以賣方立場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地都在美國
如果沒有契約的話,依涉民法 選法選中華民國或是美國法 都有道理

要約地:
發出要約的地點,
在網路交易中,
即為「下單」之發出地。


履行地:
交易成立後,
我國消費者在我國下載並取得系爭程式。
當然,
你也可以解釋為「程式是由美國端輸入」,
那也沒關係,
頂多履行地變成美國及我國均屬之。


沒有簽約地在美國的問題,
實際上是我國發出要約、美國收受要約,
並在美國發出付款請求(承諾)、我國接受付款請求(承諾);
嚴格來說,
要約發出地是我國、承諾發出地是美國、債務履行地則兼有之。
(契約之成立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通常為一方要約、他方承諾)

但公法事件,
無涉民法之適用。

縱單就私法法理以觀,
若雙方準據法之約定為有效,
本於債之相對性,
其效力亦僅存於當事人間(即Google及消費者間);
然臺北市政府為契約外之第三人,
自不受該準據法約定之拘束。
避免被張冠戴,再寫一次
涉外法 可排除行政權,這我可沒有這麼主張
我主張的是 google 美國公司 契約採用美國法律
依中華民國涉外法 google 當然可主張民事準據法 用美國法
google 民事採用美國 民法

當然可以不必遵守 民法特別法 中華民國消保法
當然就沒有台北市政府所說違反消保法的問題

沒有違保法的問題,台北市政府如何依行政法處份 google

至於你主張的

"本案消費行為之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均在我國,
自應適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

而涉外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規定)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兩者相比
我個人是比較相信法律條文


另外也可從鄉民法官 Dell 消保法 判決中
準據法 適用新加坡法
也跟你的"自應" 不符合



即使契約失公平無效
也必須由買方打官司 由法官裁決條約無效

在沒有判決確定契約無法
台北市政府那有權力 主張此契約無效
排除美國民法適用
強制要求美國公司GOOGLE 需遵守中華民國民法、消保法等法律規定

如果台北市政府有此權力,麻煩告訴我是依那一條法律賦予
台北市政府此項權力

另外你避談 google inc & google internation llc 的法人格關係
但這是此事件的關鍵點
因為這跟管轄權、當事人、準據法都有關

台北市政府對小三 google internation llc 台北分公司進行行政處分
而不處分 當事者 美國 google inc

請不要避談 這個有趣且重要的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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