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
我主張的是 google 美國公司 契約採用美國法律
依中華民國涉外法 google 當然可主張民事準據法 用美國法
google 民事採用美國
當然可以不必依照 中華民國消保法
不必依照 中華民國消保法
消保法不是單純的民事法,
它兼有公法性質;
就行政裁罰而言,
當屬公法事件,
而無涉民法之適用。
質言之,
縱該準據法約款有效,
致我國普通法院無審判權,
我國行政機關仍得依行政罰第6條予以裁處;
且無衝突問題,
蓋公私法性質不同。
dirtypoint wrote:
"本案消費行為之要約地及債務履行均在我國,
自應適用我國消費者保護法;"
而涉外法的規定
第二十條(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之規定)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兩者相比
我個人是比較相信法律條文
法律效力 條文跟個人主張 那個強 我想是不用比的
我一直都有引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
再者,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質言之,
僅民事案件有其適用;
屬於公法事件之行政裁罰事件無涉民法之適用。
dirtypoint wrote:
另外也可從鄉民法官 Dell 消保法 判決中
準據法 適用新加坡法
也跟你的"自應" 不符合
那是普通法院的判決,
行政法院及行政機關不受其拘束;
甚至可以說毫無參考價值。
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意見相左者,
比比皆是,
且無裁判矛盾之問題。
dirtypoint wrote:
google internation llc 台北市政府有管轄權
google inc 台北市政府管不到
請不要避談 這個有趣且重要的點
請見我上面的回覆:
「行政法是一國主權的體現,
以屬地為原則,
遇跨法域案件,
則依行政罰法第6條處理,
凡行為或結果之一部於我國境內,
我國即得處罰之;
即便Google在我無公司,
我國在法理上亦可處罰之。
至於送達及執行等問題,
則是事實上不能而非法律上不能。」
再者,
google inc & google internation llc間的關係為何,
我還不清楚其股權結構,
另外,
尚有「法人格否認理論」可處理關係企業間,
藉由法人格互異作為法律責任防火牆;
但不可否認,
我國法院鮮少採此見解,
惟仍具參考價值。
最後,
我這幾篇文都是要告訴你:
公法事件引涉民法,
這誤會可大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