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 已解心中疑惑

dirtypoint wrote:
來看看 高等法院的判決書
依傳統管轄(狹義說),伺服器不在台灣,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
採廣義說 最重要問題有侵犯各國司法審判權的問題

能不能引個行政法院的判決?

說白一點,
原處分機關看到不是行政法院的判決或判例,
隨便引一句司法二元論就打掉了。
dirtypoint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

這是一個刑事判決不說,
充其量只是法官想省麻煩而寫的東西。

什麼叫「侵害外國司法權」,
不同國家的法院判決,
大多互不拘束,
何來侵害可言。


dirtypoint wrote:
因為形成判例,檢察官 就不能用沒有管轄權 簽結

法院判例根本不拘束檢察官,
法院判例只能拘束相同審判權的下級法院;
質言之,
普通法院的判例無拘束行政法院的效果。


如: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質言之,
即便當事人間有達成民事上和解,
亦不生拋告訴權之效力。
但實務上仍有檢察官以「禁反言」為由,
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簽結。


況且,
法院不太會管檢察體系怎麼想。

96原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測驗
10、數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應如何處斷?
(A)連帶負責 (B)擇一處罰 (C)平均分攤一罰鍰 (D)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對於科高國際台北分公司 處分

天龍國的法理不知道是
(a) 連帶負責
(b) 擇一處罰



有關 刑法的司法管轄權 必然是看 刑法、刑事訴訟法 等相關刑事相關法律規定
有關 民法的司法管轄權 必然是看 民法、民事訴訟法 等相關民事相關法律規定
有關 台北市政府對 google 有無 行政管轄權 必然是看 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公司法 等相關行政法律規定

不是台北地方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台北市政府可類推有行政管轄權


公司法
第三百七十五條(外國公司之權利義務)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公司同。


公司法 定得非常清楚
google inc 未經認許
自然不會受台北市政府的行政管轄


另依公司法
第三百七十一條(外國公司之認許)   
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
  非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android market 如果不是在 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那 不要說台北市政府、連中華民國都沒有行政管轄權
而如果法律解釋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那就違反了公司法 371條
那就不是七天不七天的問題
而是應要求 google inc 需先經認許 ,
否則中華民國政府根本不應允許 android market 營業




台北市政府一直避談
最根本 & 最重要的問題
就是 google inc (未經認許) <= 台北市政府無行政管轄權
跟 google internation llc (經認許) <= 台北市政府有行政管轄權

台北市政府 把 google inc 的行為
來行政處分 google internation llc

是引用 刑法 共同正犯、幫助犯
還是 民法 連帶債務人

google inc & google internation llc 傻傻分不清楚
刑法、行政法、民法 傻傻分不清楚







如: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質言之,
即便當事人間有達成民事上和解,
亦不生拋告訴權之效力。
但實務上仍有檢察官以「禁反言」為由,
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簽結。
--->
對於這個判例和實務上檢察官的作法有什麼關係?
看不懂?
當事人有告訴權,
只代表有權向犯罪偵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不代表檢察官一定要向法院提出公訴對不對,
因為檢察官有受理調查即可,
有規定受理就要起訴嗎?
再者檢察官不提公訴,
當事人可以提自訴吧!
所以這好像是二件事吧!
至於用「禁反言」或其它理由應該不重要吧!
如果當事人在乎!
那就請律師連檢察官一起告好了--->有人會這樣做嗎???
jamesbob wrote:
對於這個判例和實務上檢察官的作法有什麼關係?

沒有關係。
我就是要說:
「法院的判例和檢察官怎麼作,一點關係都沒有。法院寫判決書不會去考慮『檢察官未來如何受此判決影響』。相對地,檢察官的作為也不當然受法院判決、判例拘束。」

因為樓上有人說法院的某判決是為了檢察官著想。

dirtypoint wrote:
有關 刑法的司法管轄...(恕刪)

沒有裁處書全文,
說再多也是白搭。

所有的裁處理由都只是「閣下以為」。



附帶一提,
裁處書不公開、訴願決定書也不公開,
惟有裁判書會公開。


換言之,
裁處理由為何、雙方爭點為何,
均須俟裁判書出來後,
世人方能周知。



最後補充一點,
你不需要一再地告訴我:「天龍國如何如何違法濫權」,
我的重點從來不在「天龍國有無違法濫權」,
而是「你的論理錯誤」;
結論如何並不重要,
因為那往往是邏輯推演下的必然,
重要的是你的「論理」,
若論理正確且一貫,
即便與多數人不同,
我仍予尊重。
但若「論理」有所誤謬,
縱使結果正確也是枉然。


從一開始的「公、私法不分」,
接著混洧「事實不能」與「法律不能」,
再到後來無視「司法二元論」,
淨引民、刑事判決作為行政事件的理由,
實在讓人看不下去。

dp文中寫著 第三十三條 第 三十三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台北市政府認為 google 契約中不加七天無條件解約權
為何 損害消費者財產
一塊美金的東西為何 視為同 生命、身體、健康 同等重要
其理由 台北市政府都避談


打字時怎麼會自動忽略了一個財產? 還是美金一元不算財產??

cdkao wrote:
打字時怎麼會自動忽略了一個財產? 還是美金一元不算財產??

也忽略了一件事,
一個人美金一元,
100萬人就美金100萬元;
本案便具此種性質,
就每一個別個消費者而言,
其金額非常小,
但加總後頗為可觀。

台北市政府的行政管轄權的來源是依據什麼法那一條

天龍國一直避談的問題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政府的行政管轄權的來源是依據什麼法那一條

天龍國一直避談的問題

因為沒有必要公布給民眾知道啊!

詳述其裁處依據及理由,
無異於將裁處書內容公諸於世;
此舉將侵害受裁處人之隱私權。
法律適用問題很複雜, 每一案件都不相同, 需經法院判決才能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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