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
來看看 高等法院的判決書
依傳統管轄(狹義說),伺服器不在台灣,台灣沒有司法管轄權
採廣義說 最重要問題有侵犯各國司法審判權的問題
能不能引個行政法院的判決?
說白一點,
原處分機關看到不是行政法院的判決或判例,
隨便引一句司法二元論就打掉了。
dirtypoint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409號
這是一個刑事判決不說,
充其量只是法官想省麻煩而寫的東西。
什麼叫「侵害外國司法權」,
不同國家的法院判決,
大多互不拘束,
何來侵害可言。
dirtypoint wrote:
因為形成判例,檢察官 就不能用沒有管轄權 簽結
法院判例根本不拘束檢察官,
法院判例只能拘束相同審判權的下級法院;
質言之,
普通法院的判例無拘束行政法院的效果。
如: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
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
質言之,
即便當事人間有達成民事上和解,
亦不生拋告訴權之效力。
但實務上仍有檢察官以「禁反言」為由,
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簽結。
況且,
法院不太會管檢察體系怎麼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