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NEIK wrote:
google的條文聽說比我國憲法還要優先阿
所以google是對的
google不爽讓你用的 台灣人不準用


其實google應該是無能力,非不願意也

google的那個market跟蘋果的好像是不同的
蘋果的軟體可以找蘋果退錢,那是因為蘋果有在管理
像是你在大賣場買東西,可以跟大賣場退錢

google那個比較像夜市攤販,google只是提供攤位給攤販賣東西
買了東西不滿意的,google會請你跟攤販退錢....
多少時間可以退,該怎麼退,你自己跟攤販協商
所以啦,很可能是因為google無能力,而非不願意......

至於那15分鐘就像是你買東西之前掏錢的緩衝時間
讓你稍微想一下要不要買....
那15分鐘不是讓你用用看的啦

Yushiky wrote:
小弟不敢說自己有多成...(恕刪)


果然是小弟弟啊
依法行政都不知道
然後叫台北市不要害其他縣市

所以是叫台北市不要依法行政
然後其他縣市再來抗議天龍國嗎?
總算看到理性的文章了..
昨天看到聯合報的報導
德國對於郵購買賣的部分期限是14天...
但是排除電子軟體及影音的部分...這是值得作為我們國家修法的參考
在法律還沒修正前,這部消保法還是有拘束力..
不是你在國際上有名就可以不用遵守
更不是違反之後還有人說為什麼不去追pchome或是軟體下載這種推託之詞
就好像你闖紅燈被警察開罰,你很生氣的告訴別人為什麼警察沒有抓別人,警察這樣做是錯的...闖紅燈不應該被罰等等之類的話
大家應該探討的是法律的適切性,而不是執行法律的台北市政府...

Mr.K` wrote:
果然是小弟弟啊依法行...(恕刪)


是叫google遷到高雄市/台南市等直轄大市,讓當地市政府去處理的阻力會比較少

版大言論相當中肯..但我比較納悶的是~MAC依您所敘述標準一樣不合法
我不太懂為何官員會強調~蘋果可以為什麼GOOGLE不行
難不成北市府因為採購IPAD就都變成蘋果飯??


依法條....
Grunder2006 wrote: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就MAC的模式.要退可以~但要寫mail說明理由(法條說不需要說明理由)
而且英文mail寫好後~退不退要經過審議(也就是退不退由mac決定 與法條本意也違背)

google提供十五分鐘MARKET直接退費..如超過十五分鐘需直接與程式供應者EMAIL聯繫
退不退由程式供應者決定(前面十五分不用說明理由但時間太短,但後面似乎與MAC機制類似只是
決定權由程式供應者而非GOOGLE)

我真的不太懂葉狀師說Mac可以為什麼GOOGLE不行的理由
就現有退費機制google似乎只要限制在台灣購買app者.必須在七天之內就要mail給程式供應者
這樣就跟MAC一樣能符合法規(mac是三十天變七天 google是沒明文限制 變七天)
超過七天程式供應者都可以不用理會消費者..
這樣消費者會比較好??程式都不用更新??一更新有問題也不用反應?因為不關程式供應者的事??

程式供應者如果在國外非台灣公民
請問他不同意你退費的理由不給你退錢,有啥自救的方式?
v

FemcAT wrote:
程式供應者如果在國外非台灣公民
請問他不同意你退費的理由不給你退錢,有啥自救的方式?


似乎沒有自救的方式~唯一能做的就是給一顆星評價~和給負面評論
相同的道理app store購買app 如果mac不同意..一樣沒有自救方式..
蘋果台灣有分公司吧?蘋果退費是要你自己去跟開發者要求還是跟蘋果要求?
有台灣分公司還怕罰不到?google就不錯,把責任可以推給國外的開發者,自己就沒事了?


FemcAT wrote:
蘋果台灣有分公司吧?...(恕刪)


我也不覺得google有犯什麼法條,甚至我覺得法治觀念google有沒有也不重要。

重要的是 從開發的元件就不健全了,如果健全了,有適當的線上驗證機制,何必在乎鑑賞期有幾天呢?
從這點來看,google似乎是背地裡鼓勵免費軟體夾帶廣告的開發模式。

再來談到市政府,我也不覺得市政府有深入的考慮到這些開發者、使用者的立場。市政府只是很單純的拿一些網購郵購相關的法條要求線上購買app的行為也要一起遵守這些法條。問題是,產品性質不一樣,是不是也要一體適用呢?

說個法律跟不上時代的例子:幾年前的網咖,在沒有相關法條規範的情況下,網咖曾被當作是遊藝場來管理,衍生的問題,造成負面的觀感,只是讓這項新興的產業沒落了。政府在經濟發展以及社會正義的維護方面,想要做到兼顧的話,就必須加快腳步在法律條文上跟上時代的腳步。

回到 google本身。說來可悲,開發元件內可以都有廣告相關的模組可以調用,但是在線上驗證保護的部分就是沒做好。看樣子,google也把自己定位為廣告媒體,這樣也未嘗不可,只是苦了台灣的消費者,想要付費買個沒有廣告的軟體也沒辦法了。

所以,我個人認為把台灣地區的付費軟體下架,對google的影響微乎其微,因為最大的收益還是來自於廣告。
我是覺得啦,百萬人集資開個公司叫退貨公司
專門去跟那些網路平台訂貨又退貨,不給退就告,告贏了要求賠償當作獲利分給大家
這個一搞,立委諸公應該就會感受財團壓力會去馬上修法

皆大歡喜,修法的方向是保障私人公司利益還是消費者權益就不知道了
不過目前看來是保證私人公司利益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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