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的管轄範圍是涵蓋全台灣嗎? - 已解心中疑惑

有吧~~天龍國政府想要怎樣就怎樣,反正做錯了,全台灣的行政機關也會幫他講話,做私下處理,
而最後如果掩蓋不住說不好意思,我開個玩笑,或都是別人的錯就可以了,天龍國民也很快淡忘,就像是以前那些種種錯事,還是有人幫他講話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http://www.law.taipei.gov.tw/ct.asp?xItem=6126432&ctNode=25476&mp=120041
國際企業在進行跨國交易時,都必須遵守各交易行為地的法律,這是國際貿易的基本常識

天龍政府繼續在呼籠
法律上何謂交易行為地

google 銷售地在美國
台灣用戶銷費地在台灣

如果台灣的法律 以消費地來當作交易行為地
不管銷售地在那裏
其法律依據為何,法律條文為何
拿不出法律條文 或是判例 判決 或是行政解釋函
只是呼籠呼籠
真是 真天龍是也

法律是要有條文依據的
不是隨便講講屬地主義
隨便講講契約訂定地、契約履行地
講不出條文,仍然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對了,葉先生認為 跨國交易行為地 是台灣
那 app store 不就是在台灣發生交易行為
那不知道 有沒有交 營業稅 或是進口關稅
寫信 去請教 好市長


好市長,你好:


跨國網路交易時
例如 台北市民 透過網路 購買 中國淘寶購物網站 買商回寄回台北

企業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地為何處
是台北、還是中國

因為如果企業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地是台北的話

那台北市政府就法律上來說
應對企業經營者 課徵營業稅

現實要課徵很困難,這我了解
但想確定的是法律規定如何

謝謝好市長
你的回覆
















FemcAT wrote:
蘋果跟微軟都要去遵守法律了...(恕刪)

蘋果不是撤掉相關條文了嗎? 也算遵守法律?

waynex5 wrote:
蘋果不是撤掉相關條文...(恕刪)


請問一下你從哪裡看到撤掉相關條文了? 方便給個 Apple 官方的 LINK 嗎?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寫信去跟台北市長請教
回覆說 因為 不管契約訂定地或是契約履行地在台灣,所以要遵守台灣的法律

怎麼跟某人講法一樣,還真是巧合.. 還是..

不過不重要

重點是台北市政府講法依然沒有法律依據
再寫信請收台北市長

問題:
即使契約訂定地或是契約履行地在台灣、
國外廠商在國外營業行為也要強制遵守中華民國消保法的法律依據在那

因為消保法沒有這條法律規定
若是引用或是類推其他行政法,也必須講出是什麼法那一條
因為行政法 有明確性原則
且也明訂在行政程序法條文之內

依法行政,是要依據法律來行政
沒有法律依據還硬上的話,就有濫權的疑慮 ~
也違反法治國的基本原則




dirtypoint wrote:
寫信去跟台北市長請教
回覆說 因為 不管契約訂定地或是契約履行地在台灣,所以要遵守台灣的法律

因為本來就是這樣。



dirtypoint wrote:
因為消保法沒有這條法律規定
若是引用或是類推其他行政法,也必須講出是什麼法那一條

不是跟你說了行政罰法第6條嗎?




dirtypoint wrote:
再寫信請收台北市長

不用一直「台北市長」,
這些信會直接分給法規會,
市長根本不會看到。

既然是法規會回的,
當然會堅守立場。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h..葉先生認為 跨國交易行為地 是台灣
那 app store 不就是在台灣發生交易行為
那不知道 有沒有交 營業稅 或是進口關稅.(恕刪)


app store 交易行為課稅有技術問題, 需與其他國家簽經貿協定, 解決兩國貿易爭議問題.

現在不能不代表未來不行課稅

與這件事情( 管轄範圍) 是兩回事.

大型國際企業要到當地國家發展, 維持與當地政府良好關係是需要的, 有時不的不妥協及遵守當地政府的法律.

法律問題常因個案性質不同及牽涉多條條文, 未經司法程序審判

無法這樣簡單下結論.


講不清楚 就違反了行政程序法 明確性原則
那當然繼續請教
有關明確性原則 參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訴,2277
1.按行政程序法第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而該條「所謂行政行為是泛指各種行政作用的方式:行政命
令、行政處分、行政契約及行政指導等均涵蓋在內。又所稱
「內容應明確」解釋上不限於狹義的內容,實兼指行政行為
之各項重要之點均應明確而言」(參見吳庚,行政法之理論
與實用,增訂十版,72頁)。




以下是寄信內容
於MA201109270178回覆
因契約之訂定地或履行地在本國境內,故屬於在台灣進行交易,應受我國法律之拘束於
於MA201110050170回覆
有關契約訂定地、履行地何在,係依發生行為之所在地之事實認定,非法律適用的問題,故任何企業經營者於台灣進行交易,均必須遵守我國法律

從上面的回覆 仍然看不出有什麼法律條文
可以解釋說明 最大的爭議及疑惑點

"未經認許外國公司在外國營業行為
為什麼是在台灣進行交易"


且是否可作成以下結論:
不管是交易行為地、或是行為所在地
法律都沒有明確定義,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解釋

且將 google 在美國營業行為 認定為在台灣進行交易行為
因為沒有行政解釋函 所以也可以做成結論
"既非 中央主管機關 經濟部的認定
亦非 消保法主管機關 行政院消保會的認定
而只是台北市好市長主觀的認定"

由於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所以還請好市長明確說明

這麼不明確的說明
拿來做行政處分
不僅台北市民搞不清楚
且強制要求
外國公司在外國的營業行為也要遵守

似乎有違反 行政程序法 明確性的原則



謝謝 好市長的的回覆


台北市政府回覆 契約訂定地及契約履行地 時
我就想到下面解釋函
等我再問為何契約訂定地或契約履行地 即使在台灣,為何就要遵守消保法時
台北市政府回答不出來
也不敢拿這份解釋函來擋
因為引用這份函契約訂定地 能讓法院得司法管轄權
而台北市政府 並無法利用契約訂定地來取得行政管轄權

當然天龍國政府是可用這份解釋函取得行政管轄權




法規名稱: [第四十七條]消費關係發生地及運送契約訂定地均在我國,我國法院就該訴訟有管轄權。 ( 民國 86 年 12 月 24 日 發布 )

【法務部函】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廿四日
法八六檢字第○四五二三七號

【主旨】

 關於○○航空金邊空難事件,受難者家屬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時,我國
 法院有無訴訟管轄權乙節,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一月八日台八十六消保督
   字第○一二一八號函辦理。

 二、本件受難者家屬如於和解不成,擬進行訴訟時,因該損害賠償訴
   訟屬涉外事件,須先定性,依照多數外國立法例及實務上見解,
   認為涉外民事事件之定性標準,係採法庭地法說,故受難者家屬
   如欲在我國境內訴訟,則視我國法律就此事件有無定管轄權而定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之
   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及乘客於航空器
   中因意外事故致死亡而生之損害賠償訴訟,得由運送契約訂定地
   或運送目的地之法院管轄之,經查觀之受難者所購買之越南航空
   公司機票,其航程係由台北出發至越南胡志明市,是應可認為消
   費關係發生地及運送契約訂定地是在我國境內,故我國法院就該
   損害賠償訴訟,應有管轄權。

 三、另因為我國籍罹難者所購機票影本中末附有訂約條款,致當事人
   間是否訂有管轄條款之事實不明,如有管轄條款,且雙方當事人
   合意選擇之管轄法院為外國法院者,依照最高法院六十四年度台
   抗字第九十六號裁定之見解:「當事人為中華民國人,依法其訴
   訟原應由我國法院管轄,如以合意定外國管轄法院者,為保護當
   事人之利益,解釋上始認以該外國之法律須承認當事人得以合意
   定管轄法院,且該外國法院之判決我國亦承認其效力者為必要而
   承認其合意管轄之效力」,故仍注意我國籍罹難者所購買機票中
   有無此管轄條款,而定有無管轄權。
消保會的回覆
蠻有趣的,引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不過,避開我要問的問題
"台北市政府即應依據前揭規定辦理申訴處理事宜"
台北市政府辦理申訴,這當然沒有問題
但問題是台北市政府有沒有行政管轄權 對在國外營業公司進行行政處分
這個當然還是要寫信去請教請教






以下為消保會的回覆

主旨:台端洽詢跨國線上交易行政管轄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台端100年10月13日電子郵件。

二、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所明定,合先敘明。

三、參本會86年7月14日台86消保法字第00797號函釋:「三、本會經參酌訴訟法上關於管轄規定之『以原就被』原則及本法第47條規定意旨後,認為有關消費爭議申訴案件,下列地方政府均屬有權受理機關:1、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事務所(包括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省(市)、縣(市)政府。2、消費關係發生地(包括消費契約之訂立地、履行地及侵權行為之行為地、結果地)之省(市)、縣(市)政府」。

四、另按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規定:「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一、損害發生地法。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五、準此,倘跨國線上交易之消費者,其消費關係發生地在台北市者,台北市政府即應依據前揭規定辦理申訴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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