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勝訴,台北市政府仍要上訴(01/08 蘋果:鑑賞期爭議北市府軟化)

腦殘的官員,等等我就被刪文了
@@
幹了笑掉人家大牙的蠢事
還自以為正義之士
整個政府自我感覺良好到極點
法官表示此案權責單位為行政院消保會,與北市府無關
忘記者呼吸 wrote:
幹了笑掉人家大牙的蠢...(恕刪)

狼嘯天 wrote:
法官表示此案權責單位...(恕刪)

那為啥北市府還有權力可上訴?
到底還想浪費社會資源多久?
葉狀師在他blog有回應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58889673
他還是認為他是對的
天氣預報 wrote:
葉狀師在他blog有...(恕刪)


官員腦袋裝屎
自我感覺良好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看來我也會被刪文吧)
我是覺得“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故意把另一個相關規範硬放在digital products上
就我個人看到的有關於歐盟制定的新的消費者保護法的新聞稿上
第四點講的就是把原有七天的猶豫期延長為十四天,並適用於ebay之類的拍賣網
這點就是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拿來反駁的關鍵點
有趣的是,這並沒有提到是digital products
有看該新聞稿的人,直覺反應,應該會覺得這是指消費者網購實體商品的保護法

而關於digital products的訊息在第九點
Consumers will have a right to withdraw from purchases of digital content, such as music or video downloads, 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process begins

意思就如同前幾樓的網友說的,猶豫期只到真正的下載前。

歐盟規範來源

以為沒人查就可以亂引用嗎? 這就是法務局....

skyscar wrote:
我是覺得“台北市政府...(恕刪)


對啊 數位商品 跟 實體商品本來就是有差
硬要亂套 還說 pchome那些他們也一樣要求遵守

但pchome那些網路商店
所謂7天退貨 不包含數位商品
規則裡就說了
電腦軟體類 一經拆封就不給退 即視同你已使用
笨蛋腦殘北市府
假如要要求google這樣做
那我pchome上面的數位商品拆封也要保障我可以退貨壓
google APP的數位商品
一下載至你手機後 也視同使用不是嗎?
可以15分退款 我是覺得可以討論一下
但7天要求我就覺得太唬爛了
試用版免費軟體 倒是我覺得折衷辦法
但是很難要求每套軟體都提供就是了
這邊就可以再討論一下

腦殘北市
那我蠻想退我apple store買的歌
我買了 但後來用不到了
可以退我錢嗎?? 謝謝



如果買DVD跟CD也能有七天鑑賞期該有多好?
(我承認我來亂的...)
本人反指標超重,請勿跟單或對做,謝謝。
面子比較重要啦!

沒好的台階下,有誰會承認自己是豬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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