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是故意把另一個相關規範硬放在digital products上就我個人看到的有關於歐盟制定的新的消費者保護法的新聞稿上第四點講的就是把原有七天的猶豫期延長為十四天,並適用於ebay之類的拍賣網這點就是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拿來反駁的關鍵點有趣的是,這並沒有提到是digital products有看該新聞稿的人,直覺反應,應該會覺得這是指消費者網購實體商品的保護法而關於digital products的訊息在第九點Consumers will have a right to withdraw from purchases of digital content, such as music or video downloads, but only up until the moment the actual downloading process begins意思就如同前幾樓的網友說的,猶豫期只到真正的下載前。歐盟規範來源以為沒人查就可以亂引用嗎? 這就是法務局....
skyscar wrote:我是覺得“台北市政府...(恕刪) 對啊 數位商品 跟 實體商品本來就是有差硬要亂套 還說 pchome那些他們也一樣要求遵守但pchome那些網路商店所謂7天退貨 不包含數位商品規則裡就說了電腦軟體類 一經拆封就不給退 即視同你已使用笨蛋腦殘北市府假如要要求google這樣做那我pchome上面的數位商品拆封也要保障我可以退貨壓google APP的數位商品一下載至你手機後 也視同使用不是嗎?可以15分退款 我是覺得可以討論一下但7天要求我就覺得太唬爛了試用版免費軟體 倒是我覺得折衷辦法但是很難要求每套軟體都提供就是了這邊就可以再討論一下腦殘北市那我蠻想退我apple store買的歌我買了 但後來用不到了可以退我錢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