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消保法19條看 Google 和市政府事件


chanmingtao wrote:
一般情況時,運費和保.但是如果運費和保險費非常高價時
賣方就不會接受買方的退貨..(恕刪)

但是如果運費和保險費非常高價時
賣方就不會接受買方的下單
dirtypoint wrote:
以下節錄轉貼自判決書...(恕刪)

App軟體「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是導火線
因兩家公司拖延及改善的態度,種下這次事件。

美商科高「Google International LLC」確實有技巧迴避法律責任
不用分公司名義,分公司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關係企業是獨立存在互不相關。
美商科高用 Google 商標應該要被告侵害商標權.



Grunder2006 wrote:
使用者必需把要退回的商品"回復原狀"



遊戲和書怎麼回複原狀??
看完了..爽過了...=_="
這可能要像mib一樣...用筆閃一下..就失去記憶了...

Nirvana_ wrote:
遊戲和書怎麼回複原狀...(恕刪)


這問題不用再問了,因為從葉主委以下都答不出來,他唯一的標準答案...「消保法19條並未排除XXX的適用」
台北市政府意見: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中之退款條款約定,「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 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Apple 原則上只有在 App 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 30 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 App 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 7 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這就是我國法律公正的地方,真是...大小眼,還要大家為他鼓鼓掌,為何?

Frank5904 wrote:
台北市政府意見:依據...(恕刪)


APPLE這規定完全無視北市的存在耶....
而且這篇還是北市自己發的...
.....態度和幾天前譴責google差了天地之遠

而前幾篇義正嚴詞的要違法的公司滾出台灣
現在不知道要怎麼圓詞?
就這個case而言,北市府不是相關產業
它不需懂APP怎麼運作,它只要知道"你的同行能,為啥你不能"
--->邏輯怪怪的???
如同強制黑麥汁用酒的標準,
只能賣給成年人,
店家反應那是飲料,
應可出售給未成年人。
那時官方就可以回答:
我不需懂酒怎麼製作,
反正原料是黑麥。
所以你的同行能只賣酒給成年人,
為啥你不能只賣黑麥汁給成年人???

那你會問APP有不一樣嗎?
請你把a的APP放在g的os上玩,
看看會怎樣?
反過來試試看也可以!

如果北市府不是相關產業,
就不需懂APP怎麼運作,
我個人小小的看法是像天朝的樣子!

如果想當天朝,
麻煩當像一點,
網路上有很人的智慧財產權被侵犯,
尤其是書,
mail對方網管,
只回答:臺灣對本網站無管轄權。
意思就是如果想申訴或提告,
請飛到網站註冊國,
去找網站指定的法院按鈴申告!
這時就需要一個天朝出現了!
可惜我又在做夢了!

美商科高用 Google 商標應該要被告侵害商標權.
--->請問一下,
提告人應是北市府還是Google,
我很好奇誰是原告???
可不可告訴我一下!!!
Frank5904 wrote:
台北市政府意見:依據 Apple App Store 的定型化契約中之退款條款約定,「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 決定處理方式。」由此條款可知,Apple 原則上只有在 App 下載不完全的情況下才接受退貨,並無 30 日之退貨期。至於其他的狀況(如 App 有瑕疵),則是由 Apple 自行決定是否退貨,並未如我國消保法規定,在 7 日內賦予消費者「無條件」之退貨權利,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恕刪)

網路上近來流傳 Apple 在App Store上本提供消費者30日的鑑賞期,卻因北市府要求而縮短為7日?
台北市政府的說明

showermin wrote:
APPLE這規定完全無視北市的存在耶....
而且這篇還是北市自己發的...
.....態度和幾天前譴責google差了天地之遠

而前幾篇義正嚴詞的要違法的公司滾出台灣
現在不知道要怎麼圓詞?..(恕刪)


這根本不是 Apple 不願修改Apple Store的服務條款及台北市政府退讓。.

台北市政府意思, 網路盛傳 apple 原來是 30 天退費,結果台北市政府反而要求 7 天退費.
這是不正確說法。apple 原來是 30 天退費是有條件 與 台北市政府要求 7 天退費是無條件不同,敬請勿相信網路謠言。

apple 30 天退費是有條件,可防止惡意要求退費 .

apple會不會改還不知

jamesbob wrote:
美商科高用 Google 商標應該要被告侵害商標權.
--->請問一下,
提告人應是北市府還是Google,
我很好奇誰是原告???
可不可告訴我一下!!!..(恕刪)


Google 商標權是屬美國屬加州「Google Inc.」
如果 美商科高國際 與 美國屬加州「Google Inc.」 是獨立公司關係,

美商科高國際 不能使用 Google 商標,值得懷疑是總公司與分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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