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wmtsung wrote:
基本上以現在系統的複雜度而言沒有一家軟體公司能跟你保證無bug...
即使是MS開發的OS與各種應用程式等也無法讓使用者用有bug或是無法執行這些理由來要求退費
有時候你所謂的不能用也不一定是軟體的錯, 除非你用Apple的系統, 單一硬體與廠商, 沒有硬體相容性與系統廠亂改導致出問題的因素存在, pc這種硬體開放的系統都已經有一堆問題了更何況是Android這種連OS原始碼都開放的平台....


MS沒有辦法保証沒bug,但他有一大群的工程師不定期的釋出更新檔,這也是為什麼一直強調要買正版軟體的原因,因為「有保障」,雖然不是100%。

但Google只給了十五分鐘的測試,再加上他也沒辦法控管程式是否有完整性,有bug時原作者是否會提出更新檔,這些問題他都不想解釋,就直接關了服務,這樣對嗎?

今天他可以跟台北市政府吵架關服務,明天他也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吵架關服務,他要怎麼跟台北市政府吵架我不管,但用這種方式激起民粹,恕我不能認同。
dirtypoint wrote:
台北市消保官看來真的是大頭症

你這個是86年的函,消保法是94年立法.你舉的例子太久了,都15年前的函了.經濟部依消保法第19條及消保法字第0930000500號做出說明,並未排除此類商品可免於消保法19條之規範.而你若期待經濟部繼續提出你函裡所提之事,我只能說'同志仍需努力'.至於台北市政府援當前法律執行,立場完全站的住,問題可能是當台北市政府向google提出要求的一段期間後,google僅有一次性答覆而無協商,其答覆是直接否決你國家的法律規定,近日才將派人協商.至於為何經濟部未依你提之函辦理.可能是94年消保法立法後,經濟部認為消保法已可規範,換言之,7日猶豫期是當今的共識.至於到底多久才合理.可不是你我或google說了算.

如果我是google,我主張1秒猶豫期
dirtypoint wrote:
呵呵,那google 關掉台北分公司 就合法了啦~
原來google 請的律師這麼白吃 ~
這麼簡單都不懂

原來台灣公司法 
連國外的母公司都要遵守
呵呵,這麼想都不可能有這麼大頭的法律


看來你真的不懂法律@@,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幾乎都是同樣要求啊,你去美國設立分公司難道不必依美國法律?你到底是想表達甚麼? 如果google關掉台北分公司,我們對美國母公司沒有管轄權,但對該公司在台灣之商業行為仍有管轄與處分權.如果google關掉台北分公司,那也是他可以選擇的途徑之一啊!沒人說不可以.只是任何公司到世界各地設立分公司或行商,皆須遵守當地法律,這叫common sense,你真的不懂嗎@@?顯然google來台灣設立公司時就懂了,不然拿不到核准許可.如果你對該法律不滿,可請求修法或釋憲或提出解釋函等等.小弟無意冒犯,只想中道看待此事.

nqa466 wrote:
某些鄉民叫好,說..好耶以後不怕買到不好看的漫畫
好看的漫畫還怕人家拿去退嗎...(恕刪)


其實最近一堆地雷電影 還真想去退票的 啥鬼阿
.
.
.

不過這東西考驗道德

有的時候不是法律問題

而是人民的道德素養值不值得這條法律

像我好漫畫就想買來擺在家裡 什麼時候看就什麼時候看

但是如果全台灣有9成都是喜歡買來再亂退 連租金都省了

那這個國家的人民素質不值得這項法條

如果有多數人都是買來會欣賞收藏

那這些條文就有激勵以及淘汰機制





tjptw wrote:
至於台北市政府援當前法律執行,立場完全站的住,問題可能是當台北市政府向google提出要求的一段期間後,google僅有一次性答覆而無協商,近日才將派人協商.恕刪)


呵呵,2003年台北市政府消保官說有管轄權的爭議
你說依公司法沒有問題
呵,說法就這麼多了
從消保法還扯到公司法

想說的事,今天扯到的法條條文很多
影響層面很廣

我還在等看google 的律師 到底會怎麼回
我相信律師總不會拿錢 不看台灣法律辦事吧


而台北市政府開個記者會
沒有交待前因後果 
就搞起民粹

如果今天台北市開記者會 針對google 提出的講法
一條一條 用法律駁回,於法有據
那我就支持台北市依法執政
google 為了不違反台灣的法律
撤掉market ,就撤吧
惡法亦法 



但記者會講什麼
是用綁架啦
特權啦
國外公司不遵守台灣的法律
用政治語言來煽動民粹

確又口口聲聲的依法執政

這到底是法治還是在玩法~

如果覺得台北市政府於法有據
看能不能貼台北市政府發文給google 的資料
引用的法條

不然只看台北市政府的記者會
就說站得住腳 

呵  ~ 








tjptw wrote:
看來你真的不懂法律@@,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幾乎都是同樣要求啊,你去美國設立分公司難道不必依美國法律?你到底是想表達甚麼? 如果google關掉台北分公司,我們對美國母公司沒有管轄權,但對該公司在台灣之商業行為仍有管轄與處分權.如果google關掉台北分公司,那也是他可以選擇的途徑之一啊!沒人說不可以.只是任何公司到世界各地設立分公司或行商,皆須遵守當地法律,這叫common sense,你真的不懂嗎@@?顯然google來台灣設立公司時就懂了,不然拿不到核准許可.如果你對該法律不滿,可請求修法或釋憲或提出解釋函等等.小弟無意冒犯,只想中道看待此事.)


呵呵,我真的不懂法律啊
我尊敬懂法律的人
不尊敬裝懂的


無知的我的認知

台灣消費者跟美國母公司交易
並不是跟台灣分公司交易

也就是台灣分公司並不違法

台北市政府處分台灣分公司的法源依據在那




cychiu.tw wrote:
您行業中的試用並非走...(恕刪)



這點之前回過了,詳細內容請翻前文。簡要來說,目前的法律只管「有沒有事前檢視」,至於「檢視是否充分」,就交給市場機制,背後那隻手自然會找到平衡點。


那法律要不要再進一步規定「檢視的充分程度」,就看立法者,我的立場是反對,因為在消費者還沒購買之前,要干預廠商的展示程度,正當性不足。


kenkenken001 wrote:
如此關卡只有一點的試...(恕刪)



你覺得「一關不夠」,有人覺得「一關就夠」,該聽誰的?


我早就說「充分與否」交給市場機制決定,所以你在指責別人「自打嘴巴」之前,請自己先把文爬完,否則是誰自打嘴巴,板友自有公斷。

Allen001 wrote:
其實「充分瞭解產品」...(恕刪)


是的,所以我才認為這部分可以交由市場機制。


舉個例子,如果大家有注意的話,壹週刊一開始上市,是整個用塑膠套罩起來,消費者只能看到封面,但現在呢?小弟事務所附近的超商,只要跟櫃臺說一下,都可以直接把壹週刊拿起來翻閱。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變化?可能的原因就是壹週刊認為「拿掉封套」有助於銷量,或想省下封套的成本(耗材跟人力),所以它寧願賭上「有人翻了就不買」的損失,來換取「有人翻了反而放心買」或「省下封套的成本」。

很多交易行為,不一定要用法律規範,用經濟學的角度分析,更能容易找到答案。

dirtypoint wrote:
你的回覆只是你的法律...(恕刪)



你lag太久了,我在很前面的回文就說了,如果google是「先15分鐘,後購買」就不是郵購買賣,剩下只是市場機制的問題。

所以你的「小改」只不過是複述我的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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