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勝訴,台北市政府仍要上訴(01/08 蘋果:鑑賞期爭議北市府軟化)


b2b2 wrote:
面子比較重要啦!沒好...(恕刪)


你答對了,應該是打算拖過任期,反正訴訟曠日廢時,拖過就算他贏,至於消費者權益,對政客來說,那是狗屁。
因為不這樣凹的話有人會下不了台
有啥關係,人家可能都用iphone吧
也可以選擇性忽略實際上蘋果也沒有遵守他們口中的規定
有人試過Google Play的三種退費機制嗎?
除了15min的自動退費之外~
也有如同Apple App Store 人工審核的退費方式~
為何市府要堅持在這15min這字眼上?

更新~
剛剛查了一下~Google官網只列兩種~
1. 15min之內自動退費~
2. 聯絡開發者~
沒有去年Google聲明的向Google Support要求退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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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15日11:06
Google不妥協 今續停售付費軟體

Google今天上午發表聲明指出,Android Market目前提供購買付費應用程式的消費者3種退費管道,第一是在15分鐘的鑑賞期內苦不滿意,可透過自動化裝置取消購買,可立即全額退費;第二是若超過15分鐘鑑賞期,仍想退費,可透過購買紀錄網與程式開發者聯繫;第三則是透過Android Market Support直接向Google要求退費協商。
jedijack wrote:
有人試過Google...(恕刪)
要挑當然得挑北市府可以針對性的那點來說囉。
況且經台北市政府這個一搞,搞得台灣地區的軟體應用程式開發商只能透過IAP付款機制來完成交易,而IAP付款機制是不受退款機制所約束的,一旦付費就不退款。台北市政府搞成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
但就新聞報導內容來看,
這恐怕不是GOOGLE的勝利這麼簡單。

以下節錄(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Android Market網站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指「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也不屬主管機關發動調查及命令限期改善等措施的事由。

此外,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從新聞來看,
一、行政法院沒有說數位下載不屬郵購買賣。
二、沒有適當的退費機制也無法可管。
三、因為無法可管,若有爭議請自行循爭議管道或民事訴訟處理。



依新聞報導內容來看,
各大購物商城都可以將定型契約中7日猶豫期的規定拿掉,
並撤除電子化退費制度;
接著,
想退費、請提告。
那些殺千刀的X官 先去把馬路鋪平鋪耐用點再來管 PLAY 商店啦
710382 wrote:
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恕刪)


您想太多了,在消保法第19條裡已經明確的規定郵購或訪問的商品買賣皆有七天的猶豫期
但這是舊法,當初在訂定時幾乎沒有所謂的digital products(數位商品)的存在
所謂數位商品,就是從網路商店付費下載而沒實體的商品,如音樂、影片、應用程式等
而app store這種類形的大型數位商品商店,卻是從2008 才真正開始的
拿舊法強制放在完全不同類形的商品上,說實話是滿瞎的

而且看看人家歐盟,都把七天猶豫期延長為十四天,你說它不保護消費者嗎?
但針對數位產品,猶豫期卻只到你按下下載鍵的那一秒就停止

可是看看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卻拿雞毛當令箭
拿別條的法規來說嘴,而故意忽略歐盟消保法中針對數位商品的規範
台北市政府又不是沒前例...

沒事就提告.打輸就上訴..管你是什麼事 嘴巴說要協助你.骨子裡就是高院見...
實在搞不懂為什麼北市府就代表整個台灣
GOOGLE定位那麼厲害,不能設計一下在台北市以外的地區能夠付費購買嗎?
skyscar wrote:
您想太多了,在消保法...(恕刪)


如果是新聞報導所實,
沒有斷章取義的話,
的確是如此。


你看那新聞,
有說數位下載不適用嗎?


他是說:
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
此為單純民事糾紛,
行政機關無介入之法源;
質言之,
無行政監督之可言。


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
那企業自然可以撤除所有的機制,
要退款請寄存證信函。
不退怎樣?
有本事告啊!
反正沒有行政監督、沒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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