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試過Google Play的三種退費機制嗎?除了15min的自動退費之外~也有如同Apple App Store 人工審核的退費方式~為何市府要堅持在這15min這字眼上?更新~剛剛查了一下~Google官網只列兩種~1. 15min之內自動退費~2. 聯絡開發者~沒有去年Google聲明的向Google Support要求退費協商?------------------------------------------------2011年07月15日11:06Google不妥協 今續停售付費軟體Google今天上午發表聲明指出,Android Market目前提供購買付費應用程式的消費者3種退費管道,第一是在15分鐘的鑑賞期內苦不滿意,可透過自動化裝置取消購買,可立即全額退費;第二是若超過15分鐘鑑賞期,仍想退費,可透過購買紀錄網與程式開發者聯繫;第三則是透過Android Market Support直接向Google要求退費協商。
jedijack wrote:有人試過Google...(恕刪) 要挑當然得挑北市府可以針對性的那點來說囉。況且經台北市政府這個一搞,搞得台灣地區的軟體應用程式開發商只能透過IAP付款機制來完成交易,而IAP付款機制是不受退款機制所約束的,一旦付費就不退款。台北市政府搞成這樣子有比較好嗎?
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但就新聞報導內容來看,這恐怕不是GOOGLE的勝利這麼簡單。以下節錄(來源:聯合新聞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Android Market網站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指「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也不屬主管機關發動調查及命令限期改善等措施的事由。此外,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從新聞來看,一、行政法院沒有說數位下載不屬郵購買賣。二、沒有適當的退費機制也無法可管。三、因為無法可管,若有爭議請自行循爭議管道或民事訴訟處理。依新聞報導內容來看,各大購物商城都可以將定型契約中7日猶豫期的規定拿掉,並撤除電子化退費制度;接著,想退費、請提告。
710382 wrote:目前還沒有看到判決,...(恕刪) 您想太多了,在消保法第19條裡已經明確的規定郵購或訪問的商品買賣皆有七天的猶豫期但這是舊法,當初在訂定時幾乎沒有所謂的digital products(數位商品)的存在所謂數位商品,就是從網路商店付費下載而沒實體的商品,如音樂、影片、應用程式等而app store這種類形的大型數位商品商店,卻是從2008 才真正開始的拿舊法強制放在完全不同類形的商品上,說實話是滿瞎的而且看看人家歐盟,都把七天猶豫期延長為十四天,你說它不保護消費者嗎?但針對數位產品,猶豫期卻只到你按下下載鍵的那一秒就停止可是看看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卻拿雞毛當令箭拿別條的法規來說嘴,而故意忽略歐盟消保法中針對數位商品的規範
skyscar wrote:您想太多了,在消保法...(恕刪) 如果是新聞報導所實,沒有斷章取義的話,的確是如此。你看那新聞,有說數位下載不適用嗎?他是說: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此為單純民事糾紛,行政機關無介入之法源;質言之,無行政監督之可言。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那企業自然可以撤除所有的機制,要退款請寄存證信函。不退怎樣?有本事告啊!反正沒有行政監督、沒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