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382 wrote:
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
那企業自然可以撤除所有的機制,
要退款請寄存證信函。
不退怎樣?
有本事告啊!
反正沒有行政監督、沒有罰則。
有時候記者都會以自己的認知把人家的意思給誤會後再爆出來
這就有請相關人士出來幫忙修正或解釋了
710382 wrote:
依新聞報導內容來看,
各大購物商城都可以將定型契約中7日猶豫期的規定拿掉,
並撤除電子化退費制度;
接著,
想退費、請提告。
710382 wrote:
如果是新聞報導所實,...(恕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Android Market網站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指「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也不屬主管機關發動調查及命令限期改善等措施的事由。
此外,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還可上訴。
jaywang4 wrote:
一段是說交易契約不是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管的,參照蘋果日報的報導,是因為交易契約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消保會,不是台北市政府,所以台北市政府此舉是越權行事,當然不能算數。
十一郎0507 wrote:
App跟網路購物商城賣的實體商品不同~自然就會這麼寫~沒啥問題
710382 wrote:
首先,我提供的新聞來...(恕刪)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邱瓊玉/台北報導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台北市政府卻發函給Google,要求修正其定型化契約,於法不符。
而且,「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僅規範企業訂立郵購買賣契約時,須告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七日內,可退回商品並解除買賣契約,並不包括要求企業者設置解約退費機制及要求企業修改契約條款。
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發函要求Google在十五天內修改服務條款,已逾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範圍。
法官表示,無論Google的網站是否提供解約機制,消費者都可直接依消保法主張契約解除權,不須主管機關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