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勝訴,台北市政府仍要上訴(01/08 蘋果:鑑賞期爭議北市府軟化)


710382 wrote:
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
那企業自然可以撤除所有的機制,
要退款請寄存證信函。
不退怎樣?
有本事告啊!
反正沒有行政監督、沒有罰則。


有時候記者都會以自己的認知把人家的意思給誤會後再爆出來
這就有請相關人士出來幫忙修正或解釋了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710382 wrote:
依新聞報導內容來看,
各大購物商城都可以將定型契約中7日猶豫期的規定拿掉,
並撤除電子化退費制度;
接著,
想退費、請提告。


不可能

消保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各大購物商城賣的都是無法於到貨前確認其適用性之“實體商品”
這次說的是App~大都已有試用版於線上供使用是否適用的“虛擬商品”

郵購指的是購買後以“郵寄“之類的方式貨到你家的”實體商品“買賣行為
App是透過網路下載”虛擬商品“到你的行動裝置之買賣行為
兩者不同~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710382 wrote:
如果是新聞報導所實,...(恕刪)

我個人認為你有斷章取義的嫌疑啊!
你只挑這兩句話的意思跟新聞整段有落差啊

新聞的全文是這樣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Android Market網站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指「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也不屬主管機關發動調查及命令限期改善等措施的事由。

此外,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還可上訴。

第一段是說交易契約不是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管的,參照蘋果日報的報導,是因為交易契約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消保會,不是台北市政府,所以台北市政府此舉是越權行事,當然不能算數。

第二段感覺上是說消保法只有說7日無條件退貨,卻沒有規定商家要用什麼形式來達成,所以政府無權要叫商家設置退款機制。

十一郎0507 wrote:
不可能消保法第 19...(恕刪)

所以我不是說了嗎?

從該新聞內容來看,
根本沒有提及數位下載不適用消保法,
而是直接認定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非公法上義務。
天氣預報 wrote:
葉狀師在他blog有...(恕刪)


那則發文被罵翻了,
面子害人呀...
本來以為法律人被稱為法匠已經很有問題了,
現在還有另一個更有問題的,叫狀師。

另外,希望大家好好說別吵架,
理由是,判決書還沒看到,
記者說的我都打1折在看。

710382 wrote:
而是直接認定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非公法上義務。...(恕刪)

人家明明就是說"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哪來前面的7日猶豫期...

710382 wrote:
所以我不是說了嗎?

從該新聞內容來看,
根本沒有提及數位下載不適用消保法,
而是直接認定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非公法上義務。


這樣有問題嗎?
1.沒有提及不代表不適用
2.各大網路購物商城必須遵守法律~有七日退費機制
3.App跟網路購物商城賣的實體商品不同~自然就會這麼寫~沒啥問題
茶包式的留言,只是看了無言。
jaywang4 wrote:
一段是說交易契約不是主管機關(也就是地方政府)管的,參照蘋果日報的報導,是因為交易契約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消保會,不是台北市政府,所以台北市政府此舉是越權行事,當然不能算數。


首先,
我提供的新聞來源是聯合新聞網,
上面沒有提到「交易契約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消保會」。


以下僅就聯合新聞的內容論述。


7日猶豫期規定於消保法第19條,
而違反法第19條者,
沒有罰則。

臺北市政府是依同法第33條之規定,
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進行調查。

再依同法第36條命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
則可依同法第58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段是說:
行政法院認為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指「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
因此,
不能發動調查,
自然也不能作後續的命改善及裁處。

質言之,
臺北市政府的程序瑕疵是不符發動調查的要件
而不是「數位下載不適用」。



第二段和我說的不衝突,
既然政府無權要叫商家設置退款機制,
那企業經營者拿掉現的方便機制並不違法;
若沒有這些方的的退款機制,
當然以寄發存證信函最保險。


而7日猶豫期的部分,
消保法本來就沒有行政罰。




十一郎0507 wrote:
App跟網路購物商城賣的實體商品不同~自然就會這麼寫~沒啥問題

問題可大了。

如果法院是說,
因為XXXX原因,
所以數位下不適用;
則是排除某些特定的情況不適用,
叫限縮解釋。


若如聯合新聞網所載,
法院沒有特別論述「數位下載」的特殊性,
就是採通案的看法。




不過,
判決似乎還沒放上網路,
每家報導也不一樣;
說不定記者全都搞錯了也未可知。
710382 wrote:
首先,我提供的新聞來...(恕刪)

很好,你第一段搞懂了!

但第二段,
人家法律明明就是只有規定商家一定要退款,但是沒寫應該要怎麼退,
所以政府"不能要求"商家去做退款機制,因為沒有退款機制還是可以退款!

Google本來是寫email要求退款,而台北市政府要求的是自動退款機制,法院的判決則是政府沒權力要Google做這個!

而且"政府不能要求"跟"商家會通通撤除,退款一定要打官司"有一樣嗎?
你要不要再想一下,想不通你的國文老師會哭的!

不過,對的...這次的判決並沒有說Google Play可以免受七日退款的限制,而是說台北市政府不是權責單位,沒有權力對Google公司提出這些要求。就像交通局只能開給你妨害交通的罰單,不能開汙染空氣的罰單,因為只有環保局才能開汙染空氣的罰單。

剛才的新聞是中央社的通稿,接下來是聯合報的報導,節略如下: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邱瓊玉/台北報導 wrote: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消保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的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主管機關不得介入。台北市政府卻發函給Google,要求修正其定型化契約,於法不符。

而且,「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僅規範企業訂立郵購買賣契約時,須告知消費者於收受商品七日內,可退回商品並解除買賣契約,並不包括要求企業者設置解約退費機制及要求企業修改契約條款。

法官認為,台北市政府發函要求Google在十五天內修改服務條款,已逾越「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的範圍。

法官表示,無論Google的網站是否提供解約機制,消費者都可直接依消保法主張契約解除權,不須主管機關介入。

跟我說的一樣吧...
bhis wrote:
不過台北市還是要上訴,面子問題?...(恕刪)

面子問題,無關七日鑑賞期了。

不然國內相關數位商品,沒見執行相同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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