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_0727 wrote:
我覺得你的解釋淪為法...(恕刪)
算啦
01上本來就是嘴砲多,要自我調適呀!
CSIL wrote:
如果是桌布,在網站上看到圖片是一回事,實際下載到自己的手機桌面是另外一回事,我講的「用」是指後者,很難理解嗎?
CSIL wrote:
我不覺得誤用啊,條文裡既沒說「猶豫期」,也沒說「鑑賞期」,更沒有對這二個詞彙進行定義,只要發言者跟閱聽者對於條文及法律關係的同一性沒有認知上的誤差,剩下的都只是咬文嚼字罷了。
講白一點,捨真正的問題核心不處理,單挑這種通俗詞彙的使用差異,在我眼裡不過就是找碴而已。
CSIL wrote:
而這也是郵購買賣主要的規範基礎:「把檢視機會從一般交易的事前,拉到郵購交易的事後」
推倒胡 wrote:
終於歸納出樓主的邏輯:
1)7天無條件退費
2)檢視=試用
GOOGLE你只能2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