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Michael_0727 wrote:
我覺得你的解釋淪為法...(恕刪)


算啦

01上本來就是嘴砲多,要自我調適呀!

CSIL wrote:
如果是桌布,在網站上看到圖片是一回事,實際下載到自己的手機桌面是另外一回事,我講的「用」是指後者,很難理解嗎?


那你一看就知道有問題是吧 15分不夠退? 那過了15分可以去提申退呀?
尺吋.規格.樣式統統有標示與參考圖
下載後不合已意就退 但可不是去延伸此為 「試用」=「檢視」

說不討論15分 問題就是15分令人不滿足
現在已經演變成 15分就是google強硬 霸道的代名詞
為何不討論硬要七天是怎麼了...


CSIL wrote:
我不覺得誤用啊,條文裡既沒說「猶豫期」,也沒說「鑑賞期」,更沒有對這二個詞彙進行定義,只要發言者跟閱聽者對於條文及法律關係的同一性沒有認知上的誤差,剩下的都只是咬文嚼字罷了。
講白一點,捨真正的問題核心不處理,單挑這種通俗詞彙的使用差異,在我眼裡不過就是找碴而已。


「試用」與「檢視」這也是咬文嚼字呀

CSIL wrote:
而這也是郵購買賣主要的規範基礎:「把檢視機會從一般交易的事前,拉到郵購交易的事後」


那如何才是「檢視」滿意? 就是要七天就對了

「試用」與「已使用」 又當如何區別?
若用試用版 如何得知 完整版為我所需之版本?

就退貨來說 需保持完整包裝與回復原貌 這一方面在軟體又如何定義?
好吧 這方面因以消費者為大來審視 不論退回方式

那開啟已等同開始使用 又何來無「檢視」之說
更可說已有「試用」也可說 「已使用」

當軟體下載到手機後 開啟的同時 應已滿足「檢視」「試用」「已使用」
只是這時效要多久才是可真正成立? 我可以說試乘車讓我"開回去"七天試用嗎
別說試乘車與百貨買衣是現場 那使用軟體就不是當場使用?
說一堆 還是要回到15分

所以不用去扯什麼有沒有 「檢視」「試用」「已使用」

而且要搞清楚...Market..是一個平台 並非開發商
試用不是Google說了算 也不是偉大且有辦法七天的蘋果想辦就辦得到
況且北市府也無權要求開發商在google上放什麼版本讓人用

請思考 Android Market 是一個開放平台...他不是開發商
而且它與iOS運作方式不一樣 不可同一概論 誰可誰不可


15分 與 七天
這要等偉大的政府自己解釋 什麼樣的商品類 才是符郵購
葉先生只是拿個他自己也無法解釋的東西在喊...
不用跟著他喊 省點力吧



"郵購買賣主要的規範基礎:「把檢視機會從一般交易的事前,拉到郵購交易的事後」"

這就是直接判定 網路虛擬物購物就是屬郵購交易嗎?
那為何MOD買影片不能退 要不要也請解釋中華電信MOD是否觸法?

樓主這種無限迴圈的問題
跟你的 三、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其實是無關的

所謂「適當期間」到最後就是 ...「15分鐘」還是「7天」

你自己說的

"經濟部的意思是「如果某項虛擬商品,在『購買前』有提供檢視商品的適當機制,就可以不算郵購買賣,也就沒有七天鑑賞期的適用」。那什麼是「付費『前』,檢視程式使用內容」呢?答案很簡單,就是「試用版」。"

在扣款前已經可以算給你試用了 但是還是不滿足
那如何才是「檢視」滿意?
又無限迴圈 「15分鐘」還是「7天」
因為北市府就是要七天.....


CSIL wrote:
而這也是郵購買賣主要的規範基礎:「把檢視機會從一般交易的事前,拉到郵購交易的事後」
...(恕刪)


要說規範基礎了嗎?

所以在實體商店買軟體前,也只能看到盒子.....這就算檢視
但在網路商店買軟體, 給你再多功能說明及程式畫面.....這又不算檢視了????

好矛盾啊!!!
明明就是個不合時宜,又禁不起審視的爛法嘛!

有種規定實體商店賣的軟體也可以7天試用免費退錢..不然北市府引用這個爛法規根本不合規範基礎

如果沒有爭議沒有疑義,依法執行就好了
現在蠻幹搞大了,才拖消保會下水

粗糙的法律
蠻橫的執法官員

總之 從寬解釋 依法執法 儘速修法

才是結束 台北鬧劇  的好方法

總不能牽拖 是台北市民亂選出的市長

也總不能老像有人牽拖立法是立沒院的問題,執法官員沒問題

政府是一體的 




以下節錄轉貼自葉狀師的blog
今日,我們邀請了消保會、消基會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專家來研商,也再度確定市府對於法律的見解並無錯誤。
dirtypoint wrote:
以下節錄轉貼自葉狀師的blog
今日,我們邀請了消保會、消基會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專家來研商,也再度確定市府對於法律的見解並無錯誤。
...(恕刪)


這就是一個地方政府狀師格局的人, 卻硬要碰風處理一個全國性產業相關議題的必然結果

好啦! 台灣就給台北市治理好了

姓郝的...別想要我的票了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人我也找過,
他們話不會說太死, 也會大致考慮產業影響
我想葉狀師聽自己想聽的部份的能力一定很強啊


bikevts wrote:
那你一看就知道有問題...(恕刪)


終於歸納出樓主的邏輯:

1)7天無條件退費
2)檢視=試用

GOOGLE你只能2擇1....

從葉大狀師的blog 可以看到
Android 現在給的時間是 15 分鐘,而我們要求他展延到 7 日而已
不合法,開罰
呵呵,看來葉師跟版主的法律見解是不一樣的




http://blog.yam.com/philipy/article/39295611
業者其實也早已有在應用軟體中內鍵「退費並移除」的選項,確保消費者不至於在退費後繼續使用,只不過 Android 現在給的時間是 15 分鐘,而我們要求他展延到 7 日而已。




為了避免被愛國人士扣帽子

重申對於嚴重爭議法律
重寬解釋 依法行政 速修法律


推倒胡 wrote:
終於歸納出樓主的邏輯:

1)7天無條件退費
2)檢視=試用

GOOGLE你只能2擇1....



檢視=試用 這更好笑

試用版本來就有的東西 還不限你幾天
非書籍影音類 幾乎統統有試用版 鮮少沒有的 而且還與完全版差不到多少
google也只是提供平台讓開發者放東西上去
試用版應該要怎樣才可以滿足? 到頭來討的還不是要完全版....



好呀 若說書籍影音類 其實有綱要解說+圖片就足夠了
不夠?? 北市府怎不去抄一堆網路購物平台 MOD? 各個罰100 北市府賺翻天
以後看電影免錢了 我絕對會這樣幹 因為是法律認可的呀


剛剛到狀師Blog看一下 真是飽了 晚飯都免吃了
居然可以拿收到的Mail來作為指證依據!!
還大言不慚的說 "即便是七日的審閱期都是不夠的。"

只能說太厲害了...眼裡只看得到自己....

bikevts wrote:
檢視=試用 這更好笑...(恕刪)


您不知道咱的政治人物多的是沒讀書的...

bikevts wrote:
好呀 若說書籍影音類 其實有綱要解說+圖片就足夠了
不夠?? 北市府怎不去抄一堆網路購物平台 MOD? 各個罰100 北市府賺翻天
以後看電影免錢了 我絕對會這樣幹 因為是法律認可的呀.(恕刪)


這不會發生的
因為廠商會先倒光

這次北市第一沒料到 android 用戶人數這麼多

第二沒料到影響的產業這麼多

葉狀師的記者會 說yahoo & pchomne 做得到

結果被踢爆一堆不符消保法的規定

葉狀師 在blog 的做法 就是閉而不見


這不重要

重要是如果中央跟台北市長
讓葉狀師繼續這樣亂搞的話

整個軟體產業就先活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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