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irtypoint wrote:
重要是如果中央跟台北市長
讓葉狀師繼續這樣亂搞的話...(恕刪)


好先生不能連任了,所以擺爛....

PS.
樓主您不能時間到就從這下班啦!
葉狀師口口聲聲 apple 做的到 ,google 做不到

到現在apple 的網頁還是違反消保法
如果過兩天 
還是做不到

那葉狀師 是要把記者話吞回去嗎?

奇怪
打一打 讓我想到星爺吞尚方寶劍的那一段


http://store.apple.com/tw/help/returns_refund

dirtypoint wrote:
葉狀師口口聲聲 ap...(恕刪)


說實在的,Apple這次也很無辜(蘋果迷不代表蘋果公司),
人家很低調的接受協商,
沒想到被葉主委拿當出來當案例(Yahoo就更倒楣,沒有App Store,躺著也中槍)...

dirtypoint wrote:
讓我想到星爺吞尚方寶劍的那一段 ...(恕刪)



哈 這個真的有梗
dirtypoint wrote:
這不會發生的
因為廠商會先倒光

這次北市第一沒料到 android 用戶人數這麼多

第二沒料到影響的產業這麼多


我也知道這是不可能 但他還是在掰自己的鬧劇
google走了 一般人也只是多個手續到國外買APP
但必帶動許多廠商觀望台灣的投資
這種貽笑國際的鬧劇也真虧北市府可以撐到現在
不撐也不行 反正厚著臉皮也要幹下去
罰單都開出了 總不能要他們拿回來吞掉吧

照他的論點 違法不只Google 怎不一併處罰呢?
因為是同一件法呀



TobaccoDoff wrote:
說實在的,Apple這次也很無辜(蘋果迷不代表蘋果公司),
人家很低調的接受協商,
沒想到被葉主委拿當出來當案例(Yahoo就更倒楣,沒有App Store,躺著也中槍)...


蘋果也是當事者 給了北市府面子
所以閃過一槍 不過也算是這殘缺法的受害者(雖無損失什麼)
被葉主委拿當出來當案例 算是無故被抹黑...原本就30天被抹成啥都沒有
還好笑的被要求變七天.....


好笑一事...葉主委自砍自己Blog ..自打嘴巴...
砍了一則 "蘋果原本就有30天退費是謠言~根本沒有" 的這樣一篇文
(原名忘了 大概是這樣)


bikevts wrote:
那你一看就知道有問題...(恕刪)



你雖然寫的很多,但沒有任何一點是我前面沒回過的,也沒有任何一點是我認為需要再補充什麼。


只有一點,我說去挑「猶豫期」跟「鑑賞期」的差別是在咬文嚼字,是因為有人明明知道這二個詞彙指的是同一件事,偏要在文字上說其中一個有錯,但這樣的區別卻對解決Google的問題一點幫助都沒有,所以我說這是找碴。


至於「檢視」跟「試用」,我沒有說二者在範圍上完全相等,我是說「可以把試用當成是一種購買前的檢視,就可以依據消保會的解釋,排除郵購買賣」,這完全可以解決Google的問題,也能保障使用者一定程度內的權益。


誰在咬文嚼字,很清楚了。



dirtypoint wrote:
從葉大狀師的blog...(恕刪)



既然你承認自己不是學法律的,就請不要對自己不懂的東西擅加評斷,就像我不會寫程式,我就不會對程式問題發表意見。


我的見解是「如果15分鐘是猶豫期,那Google違法,但如果改成購買前的檢視期間,就不違法」,這點已經重複過N遍了。


所以,如果Google的15分鐘被認定(或Google自己也主張)是「購買後的猶豫期」,而不是「購買前的檢視」,那就代表除了有試用版的軟體外,其餘軟體沒有提供事前檢視的機制,依照消保會的函釋,這種線上數位商品就算郵購買賣,而一旦落入郵購買賣,法律就規定要七天猶豫期,而且一秒都不能少(這也不是台北市政府規定的)


在上面的前提下,葉慶元說「要求把15分鐘延長成7天」這點,是符合消保會的解釋,我也看不出來哪裡跟我的見解不一樣了?


還是那句話,隔行如隔山,不要對自己不懂的領域發表錯誤的言論,自己錯就算了,但別誤導別人。


CSIL wrote:
既然你承認自己不是學...(恕刪)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呵呵,你自己開版的標題
跟葉狀師的講法完全不一樣



另外憲法保障我的言論自由
不能因為我不懂法律就剝奪

呵呵 `
這討論串前面水準還滿不錯的,但後面加進來幾個老是跳針的,整個有點lo掉.
===

個人是滿肯定有官方單位站出來替消費者權益.

但其所持的消保法,也的確有改善的空間.
在沒有修法以前, 7天猶豫期就是在那兒. 大家就是得遵守.

如果行政裁罰有爭議,還有訴願行政訴訟等可以補救
Google沒比較偉大,沒理由排除中華民國法律之適用.

====
說到這裡,我就有點不懂,明明是在我國主權所在地行使行政權,
怎一大堆人嚷著"丟臉"?!

丟甚麼臉?! 法律是立法院通過的, 立法委員也是你們選的,
若要說丟臉, 是誰在丟臉?

怎麼台灣人民的自卑感這麼嚴重嗎?!!
相形之下, 美國人還可用他當地的法律叫台灣LCD廠的
總字輩專程去美國坐牢哩!!

p.s.: 題外話, 人就是這樣, 你對他越客氣, 他們就頤指氣使.
先前Google揚言退出中國市場, 結果勒?! 還不是乖乖地舔xx





CSIL wrote:
既然你承認自己不是學...(恕刪)


建議樓主:

請問樓主是貼在公告欄嗎?
要不,也煩勞聲明僅供法律相關科系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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