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ufaf0055 wrote:
這討論串前面水準還滿...(恕刪)



我已經盡力維持了,哪些人是有心討論(即便是支持Google),哪些人只是想找架吵,其實大家看在眼裡也都心裡有數。


不過我開這棟樓的目的也達到了,就是讓更多對消保法有興趣的板友,可以瞭解這次爭議的核心,以及二方說法的漏洞在哪裡,所以講白一點,就算現在樓歪掉,我也夠本了。





suallen wrote:
建議樓主:請問樓主是...(恕刪)



「念法律系」跟「懂法律」是二回事,我為什麼要限制只有法律科系才能參與討論?


再說,我也沒說過「不懂法律就閉嘴」這種話,我只是強調,如果不懂法律,就不要發表錯誤的法律見解去誤導別人,這樣有什麼不對?如果今天有一個不具醫學專長的人在板上發表「什麼病該用什麼藥」的言論,結果有人被誤導,這樣好嗎?


再說,術業有專攻,隔行如隔山,這個討論串有很多程式專長的板友,從程式撰寫者的角度發言,我也學到很多。所以,我確實不樂見法律被不懂法律的人錯誤解釋,但這不代表我不希望其他專業的板友,從其他角度參與討論。


個人認為, 軟體/著作物等若適用"目前"消保法19條的規範, 頗易產生道德上的風險.
就像買保險, 你不能任意替路人甲乙丙買保單,也不能對14歲以下小孩買高額保單(買了也沒用).

7天太長, 但Google的15分鐘猶豫期,也未免太短了, 比我身上某個器官還短.

最好的作法,還是由相關團體, 如BSA,音樂著作人協會,軟協,學者,消基會等, 舉行公聽會,
綜合意見提供給行政(很多法案基本上是由行政機關提出版本)or 立法機關
作為修法參考.


話說回來, 各位在安裝軟體時, 99%都會看到一個EULA或甚麼來著的版權宣告頁,
你一定要按"同意", 才可以安裝.

但想請問各位, 有沒有人真的把那個版權宣告頁一條一條看完, 才心悅誠服地按下"同意"?
萬一裡面藏著些陷阱條文哩? 例如"本人願意提供一切軟體操作時所使用的資料, 無條件供開發商使用"...

很久以前我就納悶, 要是我真的"不同意"它版權宣告, 可以拿去退貨嗎?!

我看了很多人不了解試用版之定義咧~~
試用版是代表你安裝了可以提供一定期限的試用~但如果過期軟體會自動停用試用的版本,如果你提供我正式版然後給我用十五分鐘~~那你應該也要跳出來問我合不合用是否繼續試用或者移除該軟體,那有讓消費者自己去決定試用的時間,方法不對觀念不對程序不對~~我看google還是快滾出台灣吧

ufaf0055 wrote:
個人認為, 軟體/著...(恕刪)



如果從憲法上最適機關的角度來看這個問題,其實對於「電子商務發展」與「消費者保護」的折衝,應該是由行政機關主導,不是立法機關,最主要的原因是電子商務的產品發展實在太快,不可能用均一的標準來規範「購買前檢視」或「購買後猶豫期」,所以讓行政機關透過授權命令來規定,有三個好處:(一)行政命令增修的程序遠比立法機關快速(二)行政機關配有不同產業的專業幕僚(三)行政機關比較常接觸產業


所以我前面提到,我認為最好的修法方式是立法者在消保法針對電子商務產品的郵購買賣授權立法給行政機關,消保法只需要規定原則即可,至於哪些產品要試用、試用要幾天、如果沒試用要給幾天猶豫期...等等,就讓行政機關徵詢產業跟消費者意見後,針對不同商品做出不同的規定,而不是像現在齊頭式的平等。



ufaf0055 wrote:
說到這裡,我就有點不懂,明明是在我國主權所在地行使行政權,
怎一大堆人嚷著"丟臉"?!


"丟臉" 問題就出在睜眼說瞎話

用北市府觀點來看 Google有罪
那...原本犯法已久的呢? 不是同一條法嗎?



再者 已經明知

ufaf0055 wrote:
但其所持的消保法,也的確有改善的空間.
在沒有修法以前, 7天猶豫期就是在那兒. 大家就是得遵守.


為何許多購物平台可以不遵守?
不是七日內無條件嗎? 入眼所見全部都是有條件式的

這不是這二天才知道的事 或是6月前都不知道 都沒發生
結果呢? 單挑二知名企業來立威? 而且在發生某退費事件後?

何以不用公告方式 限期所有違法商家改善


不要故意要跳針 而是根本的問題就在這
也不是什麼 「有無試用版」 給不給檢視 讓不讓試用 或有沒有猶豫期
因為這些沒法套用在 即載即用即開的網路軟體商品
繞了一大圈 最後就是15分不夠
給檢視 15分不夠
讓試用 15分不夠
猶豫期 就是要七天
有試用版 七天以上也不夠 因為不完整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ufaf0055 wrote:
相形之下, 美國人還可用他當地的法律叫台灣LCD廠的
總字輩專程去美國坐牢哩!!


這是與此事件完全不一樣的事
唯一一樣的就是外來的 沒搞清當地法律

那在本地的呢? 自己人都搞不懂了 所以網路上才有如此眾多聲音
我們既已知此為惡法 當尋解決完善之道
而非蠻幹兼嘆氣 "唉.不是故意要罰..本來規定就是這樣 要改進"
好呀 要罰呀 也知道錯誤呀 為何不討論之後呢?

排迴在 「有無試用版」 給不給檢視 讓不讓試用 或有沒有猶豫期..
不想如何改變現今有殘缺的法 這才是真正跳針....



ufaf0055 wrote:
p.s.: 題外話, 人就是這樣, 你對他越客氣, 他們就頤指氣使.
先前Google揚言退出中國市場, 結果勒?! 還不是乖乖地舔xx


抱歉 套一下您的話

面對一下現實吧 中國市場龐大 台灣還不是一堆乖乖地舔xx
Google也不用對北市府客氣什麼
人就是這樣, 你對他越客氣, 他們就頤指氣使
Google離開也好 這也不大影響台灣手機製造業 或開發者 反正這邊市場已經夠小了





ufaf0055 wrote:
先前Google揚言退出中國市場, 結果勒?!

去年3月Google跟Apple在韓國也被盯上,
兩間公司都選擇在韓國關閉遊戲類目錄,
一直到前幾天韓國修法通過...

執法本來就有彈性空間,這很常見...
只是這次台北市政府選擇用較嚴厲的方式對待Google...




zhiweihcw wrote:
那網路上買的商品不是...(恕刪)


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iepmis wrote:
樓主寫的不錯, 不過而 Apple 是有抽成的, 所以由他代表出面與消費者接觸, 使用者要退費也是寫信給 Apple 公司審核. 而原Apple 給的退費時限是 30 天, 現在有人說要改成 7 天, 這對 Apple 反而是更好的. Apple 當然嘴巴說願意接受, 如果 Apple 真的照做了, 倒楣的是消費者....(恕刪)

實體商店保障確實不夠, 例如 apple 有展示機給予消費者任意試用, 很多商品沒此服務.

Apple 給的退費時限是 30 天是需審核的, 可以不定時鬆或嚴格, 沒有標準
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 要求 apple 改成 7 天, 是無條件的退費, 差異很大
不知 apple 是否真正瞭解台灣消保法規定, 會同意也很意外.
google 顧慮問題在 apple 上也會發生

ufaf0055 wrote:
話說回來, 各位在安裝軟體時, 99%都會看到一個EULA或甚麼來著的版權宣告頁,
你一定要按"同意", 才可以安裝.

但想請問各位, 有沒有人真的把那個版權宣告頁一條一條看完, 才心悅誠服地按下"同意"?
萬一裡面藏著些陷阱條文哩? 例如"本人願意提供一切軟體操作時所使用的資料, 無條件供開發商使用"...

很久以前我就納悶, 要是我真的"不同意"它版權宣告, 可以拿去退貨嗎?!


通常是不能的呀 除非真的吵上法院
這些免責條例 就與同意在01上傳照片 照片屬01意思差不多

不同意 就不能按下同意並使用 因為他已經打出來給你看
你也可以開著視窗審閱30天.....3年也沒關係
以前有許多都是在幾秒後自動幫你按同意 現在比較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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