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謝謝提供資訊。其實小弟也滿好奇,為什麼「電子商品適用七天猶豫期」在國外可以順行,但在台灣卻遭受這麼大的質疑,難道真的是民族性的問題嗎?)


其實小弟也蠻好奇,在全世界131國都沒觸各國消保法的google android market 15 分鐘退款機制,為什麼到台灣就有問題,難道是民族性的問題?
shinoy888 wrote:
其實小弟也蠻好奇,在...(恕刪)

Android 原來規定在付款24小時內可全額退款,用戶使用不滿意可以撤銷.

後來內容開發商有意見才改 15 分鐘

android market 由原來是 24 小時 改成 15 分鐘, 造成很大爭議, 所以國外記者問

google 是否會再改變, 答覆是不會.

再改變又有一方不滿.

shinoy888 wrote:
其實小弟也蠻好奇,在...(恕刪)


如果你要的答案是「對,這就是台灣人」,老實說我也想不出有什麼好反對的,就像部分回教國家真的認為拿石頭把人砸死是對的刑罰。


samliu9801 wrote:
我看了很多人不了解試用版之定義咧~~
試用版是代表你安裝了可以提供一定期限的試用~但如果過期軟體會自動停用試用的版本,如果你提供我正式版然後給我用十五分鐘~~那你應該也要跳出來問我合不合用是否繼續試用或者移除該軟體,那有讓消費者自己去決定試用的時間,方法不對觀念不對程序不對~~我看google還是快滾出台灣吧



與完整版一模一樣的版本只差沒有廣告 你覺得這算不算試用?
還是..這是二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音樂遊戲 完整3分鐘一曲 但有免費的可玩.但只有1分鐘
這跟CD店聽片段 電影看預告一樣 算不算試用?

Google與Apple不一樣的地方就在這
Google幾乎全數為免費 只差在夠不夠完整
同樣的生氣鳥在iOS上就只有10關
但在Android上是完整的 也是有10關版本 但通通不用錢 只是有廣告
不想看到那討厭的AD bar 就去付錢 不然就自己改手機
像我自己就會修改ROM 改掉AD bar...簡體字自己變繁體 這是許多進階用戶都會的



我最愛用的Power AMP也是有免錢與完整收費
免錢的是15天的全功能試用
無廣告類的軟體也大多以此為主
WhatsAPP更讓你試用一年 一年後才問你要不要付錢(iOS為一次永遠)

不過還是有少數無試用卻收錢的 雖然很少 但這是事實...
所以.....google還是快滾出台灣吧
讓這事別繼續吵 也讓矛頭看可不可轉到本地的商家 讓這法改善

CSIL wrote:
如果你要的答案是「對...(恕刪)



之前那句話是您說的,我只是把括號內換了另一方面,也是通的。

而且您說的國外普遍的電子商品七天鑑賞期,我住美國矽谷十幾年,也從沒聽說過包含軟體。

DAVIDC2924 wrote:
Android 原來規定在付款24小時內可全額退款,用戶使用不滿意可以撤銷.

後來內容開發商有意見才改 15 分鐘

android market 原來是 24 小時 改成 15 分鐘, 造成很大爭議, 所以國外記者問

google 是否會再改變, 答覆是不會.


這個改變抗議 是電子書開發者與音樂發佈商

google用意是在保護電子書商與音樂發佈商
為使其統一才改為全部15分


其實Google離開台灣 台灣用戶還是可以購買付費軟體的
對於用戶只是麻煩一些些 但對開發商就傷很大

shinoy888 wrote:
之前那句話是您說的,...(恕刪)



不要把我沒說過的話,移花接木到我頭上,我從來沒說過「國外普遍的電子商品有七天鑑賞期」,如果你說有,請指出是哪一篇。


至於你回我的那篇文,也是回另外一位板友的文章,但那位板友只是舉一家當作例子,沒有提到「普遍如此」。


CSIL大,著實的看了整串內容,
您的邏輯思維真是非常慎密周詳!
看了許多篇同性質的討論,就以此篇最具代表性!
回應的速度與內容頗令人激賞!
要是能少些政客多些邏輯思考清晰的官員,
想必對這片土地會多一些助益!
給您一個
到底是誰在說謊啊

這次事件跟惡法亦法完全不同
如果依法執行,所有廠商都關門,照樣要執行 才叫依法執行


yahoo, pchome 照樣違法,這個法律是執行個鬼 
還說什麼惡法亦法


根本是搞不清的政府

台北市法律專家 不研究法律、不搞清廠商都底有沒有在做
不清楚實際狀況

搞民粹

 




轉貼自台北市政府新聞稿
  葉主委進而解釋,從去年開始,臺北市政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臺灣的法令辦理,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市府無法接受。

dirtypoint wrote:
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臺灣的法令辦理

這句怎麼看都怪怪的,還是ISP有了新定義?

個人所知道的ISP指的是像Hinet、Seednet、台灣大寬頻這類的....

難不成連這個名詞台北市政府都擴大解釋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