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IL wrote:
我說去挑「猶豫期」跟「鑑賞期」的差別是在咬文嚼字...(恕刪)
很抱歉,法律偏偏就是一門咬文嚼字的學問!
猶豫跟鑑賞在定義上、解釋上的不同,將造成19條適用的不同。前者是讓買賣契約的效力經由抉擇而確定或解除,後者則含有你一直強調的「試用」意涵,二者天差地遠。
那到底19條講的是前者還後者? 請回去翻立法意旨。
再講實務,法庭上的攻防,也一樣是字字句句斟酌,將錯一句話一個字,就可能讓你從天堂到地獄。
Billy.Huang wrote:
很抱歉,法律偏偏就是...(恕刪)
Michael_0727 wrote:
鑑賞期是東森購物開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