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CSIL wrote:
我說去挑「猶豫期」跟「鑑賞期」的差別是在咬文嚼字...(恕刪)


很抱歉,法律偏偏就是一門咬文嚼字的學問!

猶豫跟鑑賞在定義上、解釋上的不同,將造成19條適用的不同。前者是讓買賣契約的效力經由抉擇而確定或解除,後者則含有你一直強調的「試用」意涵,二者天差地遠。
那到底19條講的是前者還後者? 請回去翻立法意旨。

再講實務,法庭上的攻防,也一樣是字字句句斟酌,將錯一句話一個字,就可能讓你從天堂到地獄。
Billy.Huang wrote:
很抱歉,法律偏偏就是...(恕刪)



如果你是學法律的,結果對你而言「法律是一門咬文嚼字的學問」,那我只能說,大一教你法學緒論的老師該去閉門思過了。


法條沒有對「猶豫期」跟「鑑賞期」作定義,你要怎麼解讀是你的自由,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你偏偏要挑這種對解決Google問題完全沒有幫助的文字作文章,如果不是找碴,那就是學問不夠。


不服氣?那我就舉個例子證明你的「咬文嚼字」一點意義都沒有。


「強暴」這個詞彙,對一般人而言就是刑法裡「強制性交」的意思,但在刑法裡,「強暴」只代表「使用暴力」,不代表「強制性交」,如果照你「法律就是咬文嚼字」這種思考層次,難道哪天一個民眾跑進派出所說「我被強暴了」,警察還要先教訓這個民眾說「你錯了,你該說『我被強制性交』」嗎?


法律人會被誤解成法匠,就是因為有你這種「把法典當字典」的人存在。


最後,回去翻翻法學緒論的教科書,看看「立法理由」在釋義學的順次排在多後面,你就知道在現行消保法下去爭執「鑑賞期」跟「猶豫期」有沒有實益了。

CSIL wrote:
法條沒有對「猶豫期」跟「鑑賞期」作定義,你要怎麼解讀是你的自由,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你偏偏要挑這種對解決Google問題完全沒有幫助的文字作文章,如果不是找碴,那就是學問不夠。(恕刪)


呵呵

大家
我認識的人沒一個人知道 是不是同一件事

dirtypoint wrote:
呵呵大家我認識的人沒...(恕刪)



沒話講可以惦惦看,不必硬擠這種拉低討論水平的話。


我講的「大家」,當然是指這個討論串的參與者。至於你認識的人知不知道,講難聽一點,他們懂多少,跟這個討論串一點關係都沒有,也不值得關心。










呵呵

你都可以叫別人的老師閉門思過了

最於行政院的消保會官員的看法

都可以這麼的不屑

真是偉大

用言語攻擊我,無所謂啦 ~






最高法院常常退回高等法院的案子 


常玩文字遊戲

殺了幾刀 

原來最高法院的法官 

都變成了法匠

呵 ~


呵呵,不是叫我惦惦看
說我水準低

怎麼自己把文刪了

另外我的朋友跟這個討論區的確沒關係
但台北市政府這次亂搞
跟每個台灣人都有關係

因為消保法跟每個台灣人都有關係
也跟我水準低的人有關係~
呵 





CSIL wrote:
如果你是學法律的,結...(恕刪)


鑑賞期是東森購物開始用的
猶豫期過去以我個人來說最先在保險法規看到
偏偏我就從來沒把它們看成是同一事
小弟當初任職東森時,就對他們把保險商品的猶豫期說成鑑賞期此事與高層激辯過
最後因為行銷手段繼續沿用
把你個人的認知當成全部人的認知
你的法學老師才要反省教出了一個法匠

dirtypoint wrote:
呵呵,不是叫我惦惦看...(恕刪)



你要鬧場請自便,反正每個人都要對自己說的話負責。


不過你說我「刪文」,完全是不實的捏造,我上面說你拉低水平的那篇回文,一個字也沒動,也不需要動。
Michael_0727 wrote:
鑑賞期是東森購物開始...(恕刪)



別鬧了好不好,東森購物算什麼咖?什麼時候輪到他們來發明「鑑賞期」了?


至於你,我根本不需要親自出馬,前面支持Google的人不是很愛拿林哲健的意見來當擋箭牌嗎?那就來看看這位林大律師的「咬文嚼字」吧。

連結在這裡: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11/03/blog-post_20.html


看到沒有?被你們認為「真知灼見」的林大律師,不也是用「鑑賞期」嗎?所以真是怪了,律師們都覺得不需要刻意區別的用語,你在旁邊喊什麼燒啊?









CSIL wrote:
別鬧了好不好,東森購...(恕刪)


感覺你快抓狂了


理無事不顯,事無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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