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mcAT wrote:我倒想知道哪條法律有見解比法條還大的?...(恕刪) 法律見解只是嘗試去解釋法條法律見解不管對或錯...但都不影響法條的對錯, 因為法律見解都是在承認法律的前題下的解釋只不過不同人有不同解釋而已是有誰主張[見解比法條還大]了????????可笑的邏輯錯亂及無意義的扭曲明明大家提的都是見解而己, 只是有人自大的以為自己提的不是見解, 就是法條真義而己
FemcAT wrote:我倒想知道哪條法律有...(恕刪) 呵呵,不用修改我的講法換個寫法1. 公函與 法律抵觸無效2. 行政院消保會 李先生的見解不是法律但若是李先生的講法正確,那公函的效力與法律抵觸無效若台北市跟google 打行政法院google 律師直接質疑 軟體不屬於 消保法定義的商品當然軟體就不適用消保法並直接拿行政院消保官李先生的著作 佐證說你們行政院官員都有同樣的看法而台北市政府只拿出這份薄弱的公函呵呵台北市政府一定打贏嗎?
shinoy888 wrote:CSIL加入好友 ...(恕刪) 不要再繼續栽贓了。在我那篇文章之前,有板友找到一家外國數位商品購物網站(我記得是Amazon)有提供「七天鑑賞期」的服務,所以我很好奇為什麼一樣的規定在外國就活得好好的。但我從來沒說這樣的規定「在國外很普遍」。還是你要說「普遍」二個字是沒有意義的贅字,所以就算我沒講,你亂加進來也沒差?
CSIL wrote:不要再繼續栽贓了。在...(恕刪) 更好笑了,我買ˉamazon不下十數次,寫的很清楚,all digital contents including CD, DVD, blue ray, software sales are final,那來七天鑑賞期? 你說的是實體產品才有。
shinoy888 wrote:我是引用CSIL 3...(恕刪) 你還要繼續栽贓,我就把事情攤開來,看是我不承認,還是有人惡意造謠。一開始,是vix板友在第36樓的文章(全文照貼如下)===============================================================================看了許多討論串,都是提說電子書七天就看完了,這樣給予七天鑑賞期對於這樣的產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那,可以看看 Amazon Kindle 怎麼處理?http://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hp_200527380_return?ie=UTF8&nodeId=200527380#returncontent「Any content you purchase for Kindle from the Kindle Store is eligible for return and refund if we receive your request within 7 days of the date of purchase.」如果只賣電子書的 Kindle 都給予七天期限了,那 Android Market 上的應用程式,是比電子書還更容易在七天之內感到無趣?===============================================================================看了vix提供的資訊,我覺得很好奇,為什麼Amazon這麼大的電子商務公司,在國外提供七天鑑賞期,也沒有讓Amazon倒掉,也沒有聽過有外國人跳出來幫Amazon打抱不平,所以我才回文說「為什麼七天鑑賞期在國外可以順行,在國內卻遭到這麼大的質疑」。請問,不論是vix或我的文章,哪裡有你栽贓的「七天鑑賞期在國外很普遍」這種意思?難道「一家Amazon」就等於「普遍」了嗎?
shinoy888 wrote:更好笑了,我買ˉam...(恕刪) 不必轉移話題,你先把我講過「七天鑑賞期在國外很普遍」的證據找出來再說,因為我不願意跟惡意栽贓的人繼續任何對話或討論。至於vix板友貼的Amazon Kindle是賣實體物還是軟體,自稱在矽谷住好幾年的你,應該不用問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