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FemcAT wrote:
我倒想知道哪條法律有見解比法條還大的?...(恕刪)



法律見解只是嘗試去解釋法條
法律見解不管對或錯...但都不影響法條的對錯, 因為法律見解都是在承認法律的前題下的解釋

只不過不同人有不同解釋而已
是有誰主張[見解比法條還大]了????????可笑的邏輯錯亂及無意義的扭曲

明明大家提的都是見解而己, 只是有人自大的以為自己提的不是見解, 就是法條真義而己
刪刪刪刪刪刪

ps: 和原引錯的人道歉....
FemcAT wrote:
我倒想知道哪條法律有...(恕刪)


呵呵,不用修改我的講法
換個寫法

1. 公函與 法律抵觸無效
2. 行政院消保會 李先生的見解不是法律
但若是李先生的講法正確,那公函的效力與法律抵觸無效

若台北市跟google 打行政法院

google 律師直接質疑 軟體不屬於 消保法定義的商品
當然軟體就不適用消保法
並直接拿行政院消保官李先生的著作 佐證
說你們行政院官員都有同樣的看法

而台北市政府只拿出這份薄弱的公函

呵呵

台北市政府一定打贏嗎?

dirtypoint wrote:
呵呵,不用修改我的講...(恕刪)


拿見解佐證,不拿法條也挺厲害的,那就去上行政法院打官司阿
看看到底誰會贏
呵呵?
shinoy888 wrote:
CSIL加入好友  ...(恕刪)



不要再繼續栽贓了。


在我那篇文章之前,有板友找到一家外國數位商品購物網站(我記得是Amazon)有提供「七天鑑賞期」的服務,所以我很好奇為什麼一樣的規定在外國就活得好好的。但我從來沒說這樣的規定「在國外很普遍」。


還是你要說「普遍」二個字是沒有意義的贅字,所以就算我沒講,你亂加進來也沒差?



kenkenken001 wrote:
不明狀況的人啊這邊吵...(恕刪)



我是引用CSIL 38樓之三寫的話,因為他不承認寫過,砲口不要打錯

CSIL wrote:
不要再繼續栽贓了。在...(恕刪)


更好笑了,我買ˉamazon不下十數次,寫的很清楚,all digital contents including CD, DVD, blue ray, software sales are final,

那來七天鑑賞期? 你說的是實體產品才有。
shinoy888 wrote:
我是引用CSIL 3...(恕刪)



你還要繼續栽贓,我就把事情攤開來,看是我不承認,還是有人惡意造謠。



一開始,是vix板友在第36樓的文章(全文照貼如下)

===============================================================================
看了許多討論串,都是提說電子書七天就看完了,這樣給予七天鑑賞期對於這樣的產業會帶來怎樣的影響。那,可以看看 Amazon Kindle 怎麼處理?

http://www.amazon.com/gp/help/customer/display.html/ref=hp_200527380_return?ie=UTF8&nodeId=200527380#returncontent

「Any content you purchase for Kindle from the Kindle Store is eligible for return and refund if we receive your request within 7 days of the date of purchase.」

如果只賣電子書的 Kindle 都給予七天期限了,那 Android Market 上的應用程式,是比電子書還更容易在七天之內感到無趣?
===============================================================================




看了vix提供的資訊,我覺得很好奇,為什麼Amazon這麼大的電子商務公司,在國外提供七天鑑賞期,也沒有讓Amazon倒掉,也沒有聽過有外國人跳出來幫Amazon打抱不平,所以我才回文說「為什麼七天鑑賞期在國外可以順行,在國內卻遭到這麼大的質疑」。



請問,不論是vix或我的文章,哪裡有你栽贓的「七天鑑賞期在國外很普遍」這種意思?難道「一家Amazon」就等於「普遍」了嗎?

shinoy888 wrote:
更好笑了,我買ˉam...(恕刪)



不必轉移話題,你先把我講過「七天鑑賞期在國外很普遍」的證據找出來再說,因為我不願意跟惡意栽贓的人繼續任何對話或討論。



至於vix板友貼的Amazon Kindle是賣實體物還是軟體,自稱在矽谷住好幾年的你,應該不用問我吧?

FemcAT wrote:
拿見解佐證,不拿法條...(恕刪)


您不知道打官司時,如果雙方對法律條文的詮釋產生歧異,也沒有判例、案例可循,找學者的見解會變的很重要喔!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6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