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irtypoint wrote:
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恕刪)


越想越可怕

數位化商品的範圍

葉大先生都只強調軟體
台北市長可能還以為 葉大先生只是在跟google 對幹

不知道影響的範圍

數位化商品

軟體
MOD
電子書
線上音樂
線上寶物
.....

另外葉大先生說apple 答應 ok
(目前也還沒做到合法)
但數位化商品 不限應用程式
apple 的 線上音樂也要無條件試用七天
apple 會答應?

影響的範圍、層面這麼大
一個小小台北市 葉大先生
不先跟行政院討論 蠻幹
也不先跟影響的產業討論

如果持續蠻幹下去
一堆產業一定跑去跟馬先生哭訴

其實到現在一堆人還搞不清自己會受影響
現在只是軟體業首當其衝、叫比較大聲
....

挺誰跟本不是重點
google 嬴輸也不是重點

一份八,九年前的公函可重創台灣數位產業
不知當時解釋的人做何感想
當時時空背景
數位化商品大概只有軟體、且影響層面不大


現在數位化商品影響層面這麼大

現在的行政院消保會官員是否敢會再做同樣的解釋?









dirtypoint wrote:
越想越可怕數位化商品...(恕刪)


iTunes台灣有賣音樂嗎?
就算有,iTunes的音樂有提供試聽,不是購買後才聽得到,是你在購買之前就聽得到
CSIL wrote:
法條沒有對「猶豫期」跟「鑑賞期」作定義,你要怎麼解讀是你的自由,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恕刪)


您的大家是指誰? 誰是大? 誰是家?

如果「鑑賞」和「猶豫」能搞一塊,才要請您的國小老師閉門思過呢!

為何我認為釐清這2個名詞很重要,那是因為目前市場上產生了混淆,很多人以為只要網購了產品都可以用7天後無條件退回,癥結就在於「鑑賞」這2個字。

消保法19條的設計,是給你一個權利選擇要讓契約效力就此確定,還是溯及的失效。記得另一串有人提的,是為了要「避免郵購與臨場購物可能造成的資訊落差」,才有這樣的補救設計。如果按照「鑑賞」的邏輯,何以郵購果汁機我用了7天可以無條件退回,到百貨公司現場買的,就沒有這樣的保障(不要談瑕疵,那是另個問題),這是19條的目的?

「強暴」與「強制性交」名詞上不同,但的確多數人都理解他是指同一種事件,這時候當然沒有去「咬文嚼字」的必要;可惜,「鑑賞」與「猶豫」,相信一般人都不會把2者理解成同一個態樣,這時當然就必須有釐清的必要,以避免停一法條適用在不同具體案件上發生歧異。

Billy.Huang wrote:
您不知道打官司時,如...(恕刪)


我知道阿,可是有人拿著見解就覺得贏了,我才覺得呵呵

google好像是堅持15分鐘不退讓吧?看來是要修法了

FemcAT wrote:
iTunes台灣有賣...(恕刪)


這跟軟體商品不是一樣的的使用情境嗎?

購買前的音樂有試聽版,但試聽首只擷副歌,主歌很爛可以退嗎?
購買前的軟體也有試用版,但試用版功能不多,正式版很糟可以退嗎?

所以用試聽試用來區分音樂及軟體,這個論點很難站得住腳。







Billy.Huang wrote:
您的大家是指誰? 誰...(恕刪)



你lag太久了,關於「鑑賞期」跟「猶豫期」的爭執已經結束了,往前翻一二頁就有。


直接跟你說結論吧,既然你說,只要多數人認為「強暴」與「強制性交」是同一件事,就沒必要咬文嚼字,那連法官、律師都在使用「鑑賞期」(更別說google一下消保法,多數提到「七天退貨」也是使用「鑑賞期」),照你自己的邏輯,既然這麼多人(包括法官、律師)都使用「鑑賞期」來稱呼「猶豫期」,就更沒有必要「咬文嚼字」了。


至少,還沒有律師或法官會把「強制性交」說成「強暴」。


台北市政府有一點進步啊
狀師也沒在blog 亂放話


依法執政 也有很多空間

上次大動作 開罰100萬 開記者會 是依法執政
這次 不開罰 拖兩週 也沒把新聞鬧大 也是依法執政

最好就這樣混過去就算了

法律有很多模糊空間
執法也有很多空間

如果為了對付google
嚴格解釋 嚴格執法

真的會把 所有數位商品 全都拖下水

真的是會死傷慘重



如果有台北市政府員工不小心看到文章

真的請告訴市長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dirtypoint wrote:
如果為了對付google
嚴格解釋 嚴格執法

是擴大解釋....
如果是嚴格解釋,那就不會搞成這樣了....

另一棟樓我是這樣說:

有點像是電影三百壯士,波斯王Xerxes要求斯巴達王Leonidas投降....
這個比喻不是說Google像Leonidas一樣,而是北市府像Xerxes那種君臨天下的霸氣...

Xerxes:只要向我下跪,奉上一把泥土,不需要納貢,也可以保有你的領土...

TobaccoDoff wrote:
是擴大解釋....
如果是嚴格解釋,那就不會搞成這樣了....(恕刪)


呵呵,受教了 ~
FemcAT wrote:
我知道阿,可是有人拿...(恕刪)


呵呵
一定贏,我可沒那麼狂妄

不懂法律的我話可以亂講,我法律可以亂話
因為這是憲法賦予我的權利

呵呵

你酸我,無所謂
這我不care

因為法律我真的不懂
被酸活該

但你拿不出更有利的說法
來支持那份公函
來確保台北市政府絕對會贏

呵呵
你只能酸我轉移焦點
那就表示你也承認

台北市政府站的法律不是那麼牢靠



呵呵

喔,對了
你一直在迴避一個問題

請問你對 行政院消保會 李先生的見解

是認同、還是覺得他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還是 不回答,又要轉移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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