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rtypoint wrote:
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恕刪)
越想越可怕
數位化商品的範圍
葉大先生都只強調軟體
台北市長可能還以為 葉大先生只是在跟google 對幹
不知道影響的範圍
數位化商品
軟體
MOD
電子書
線上音樂
線上寶物
.....
另外葉大先生說apple 答應 ok
(目前也還沒做到合法)
但數位化商品 不限應用程式
apple 的 線上音樂也要無條件試用七天
apple 會答應?
影響的範圍、層面這麼大
一個小小台北市 葉大先生
不先跟行政院討論 蠻幹
也不先跟影響的產業討論
如果持續蠻幹下去
一堆產業一定跑去跟馬先生哭訴
其實到現在一堆人還搞不清自己會受影響
現在只是軟體業首當其衝、叫比較大聲
....
挺誰跟本不是重點
google 嬴輸也不是重點
一份八,九年前的公函可重創台灣數位產業
不知當時解釋的人做何感想
當時時空背景
數位化商品大概只有軟體、且影響層面不大
現在數位化商品影響層面這麼大
現在的行政院消保會官員是否敢會再做同樣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