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我錯了
原來北市府昨天找行政院消保會的官員不是拉下來背書
還是在找解決方案
不錯不錯 ,狀師 沒有蠻幹下去


法律能力極低的我,應該會閉嘴了,可以還這個版安靜了

【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http://www.nownews.com/2011/06/30/91-2724298.htm

北市府也提出幾個不同解決方案,例如維持15分鐘退費規定,在其後加上「實際情況可依照不同國家或地區法令而有所修正」但書,就可以維持既定政策,又符合台灣法律規定

dirtypoint wrote:
呵呵一定贏,我可沒那...(恕刪)


我想問
為什麼你只能抱著那個人的聲明在那裏呵呵呵?
法律咧,如果真是要爭對或錯,也要google肯打行政訴訟才會知道誰對誰錯
在那之前,你得遵守法律,當然你如果是google的股東,我想可以理解為什麼會這樣

而且,我記得你問的那個人好像ID是C開頭,你沒問我啊,哪來的又要轉移話題?
更何況是你自己用貶低你自己的方式來婉轉還是逃避對於法治觀念的問題,沒人說你不懂法律,你自己講的
不管法律最終解釋如何,在那之前你就必須守法,google要重新上架販賣app就得面臨七天無條件退貨的問題
反正兩周之後就知道了

我很想說,翻一下前面十幾頁,C先生已經有類似的回答,是你自己忽略了,或者是,選擇性忽略
千萬不要說你自己記憶力不佳,還是眼力不好沒看到
我只知道你很堅持在李先生的見解,毅力驚人
真希望李先生的見解具有法律效力,google就不用等兩周之後,可以馬上打台北市的臉

我還幫你回顧一下過去幾百篇發言
你是問ufaf0055他的意見對於李大師的見解是對是錯,在第463篇,我沒有被問過,所以你可以說你的記憶力不好,我可以理解
第一次提李大師是在333篇,369/458也見你在提過
可是在347/371/460/462就有人回應過該著作見解沒有法律效力,可以引用
但是真要問對錯還是得希望google硬起來去打行政訴訟,在法庭上拚個對錯才行


FemcAT wrote:
我想問為什麼你只能抱...(恕刪)



其實,如果有板友仔細觀察這棟樓從一開始的文章,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事實,那就是現在被這位dirtypoint老兄批到一文不值的「消保會正式函令」,最初根本是支持Google的人翻出來,想要拿來攻擊台北市政府的。


也就是說,同一份消保會的函令,在支持Google的人眼裡,說著說著竟然「變節」了


當然,問題是出在消保會的函令本來就與台北市政府的立場一致,是支持Google的人自己解讀錯誤,但從這個有趣的事實,也可以明顯看出對某些人而言,「只有順從自己立場的,才叫法律」


重發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刪

dirtypoint wrote:
我錯了原來北市府昨天...(恕刪)


葉慶元要找下台階了!

我們就來看2個禮拜後的結果吧,希望拖這麼長的時間不是想利用台灣人健忘的特性。
現在美國有啥長假? 怎麼北市府說.....

FemcAT wrote:
我想問為什麼你只能抱...(恕刪)


呵呵被酸成這樣,只好再來污染版面

呵呵呵 ,沒辦法誰叫憲法賦予我 言論自由

我承認我法律能力極低,只能呵呵呵
文字漏洞百出,話可以亂講,法律可以亂說

找到專家的見解,當然拿來靠啊
行政院消保會官員 可能算是消保會的專家吧

好我搞錯對象了,我失憶了
反正不重要,也不違法



請問你對 行政院消保會 李先生的見解

是認同、還是覺得他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還是不敢回答

CSIL wrote:
其實,如果有板友仔細...(恕刪)


呵,我的法律見解本來就是狗屁不通




不過請問你對 行政院消保會 李先生的見解

是認同、還是覺得他法律見解是錯誤的

還是不敢回答

還是選擇迴避
dirtypoint wrote:
呵,我的法律見解本來...(恕刪)



以你自稱狗屁不通的程度,我說他錯也好,說他對也好,你分的出來嗎?


而且我早說過,不必輪到我,這位李先生自己任職的消保法主管機關早就白紙黑字說他錯了。






你可以不用回我,我這篇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不讓文章沈下去,因為我還在等「落跑三人組」呢。


一位,說消保會的函令「不包含軟體」,還罵別人亂扯,結果我把函令全文貼上來,要他指出那份函令哪裡說「不包含軟體」,他就落跑了。


一位,硬要說「鑑賞期」是錯的,「猶豫期」才是對的,結果我告訴他律師跟法官也都有用「鑑賞期」,他也落跑了。


一位,栽贓說我講過「鑑賞期七天在國外很普遍」,但事實上我只是引述其他板友找到Amazon Kindle一家而已,我跟那位板友都沒說過「在國外很普遍」這種話,結果我要他找出證據來,他一樣落跑了。




至於這三位是哪些仁兄仁姐,有在看這棟樓的板友應該不陌生。



Billy.Huang wrote:
CSIL wrote:
法條沒有對「猶豫期」跟「鑑賞期」作定義,你要怎麼解讀是你的自由,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恕刪)


您的大家是指誰? 誰是大? 誰是家?

如果「鑑賞」和「猶豫」能搞一塊,才要請您的國小老師閉門思過呢!

為何我認為釐清這2個名詞很重要,那是因為目前市場上產生了混淆,很多人以為只要網購了產品都可以用7天後無條件退回,癥結就在於「鑑賞」這2個字。

消保法19條的設計,是給你一個權利選擇要讓契約效力就此確定,還是溯及的失效。記得另一串有人提的,是為了要「避免郵購與臨場購物可能造成的資訊落差」,才有這樣的補救設計。如果按照「鑑賞」的邏輯,何以郵購果汁機我用了7天可以無條件退回,到百貨公司現場買的,就沒有這樣的保障(不要談瑕疵,那是另個問題),這是19條的目的?

「強暴」與「強制性交」名詞上不同,但的確多數人都理解他是指同一種事件,這時候當然沒有去「咬文嚼字」的必要;可惜,「鑑賞」與「猶豫」,相信一般人都不會把2者理解成同一個態樣,這時當然就必須有釐清的必要,以避免停一法條適用在不同具體案件上發生歧異(恕刪)


我想了解一下「大家」和「一般人」是不是一樣的意思?

如果意思一樣,那以下兩行字有沒有衝突?

1.「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

2.「相信一般人都不會把2者理解成同一個態樣」

如果是有衝突的,那請問:

您的一般人是指誰? 誰是一般? 誰是人?
Billy.Huang wrote:
CSIL wrote:
法條沒有對「猶豫期」跟「鑑賞期」作定義,你要怎麼解讀是你的自由,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恕刪)


您的大家是指誰? 誰是大? 誰是家?

如果「鑑賞」和「猶豫」能搞一塊,才要請您的國小老師閉門思過呢!

為何我認為釐清這2個名詞很重要,那是因為目前市場上產生了混淆,很多人以為只要網購了產品都可以用7天後無條件退回,癥結就在於「鑑賞」這2個字。

消保法19條的設計,是給你一個權利選擇要讓契約效力就此確定,還是溯及的失效。記得另一串有人提的,是為了要「避免郵購與臨場購物可能造成的資訊落差」,才有這樣的補救設計。如果按照「鑑賞」的邏輯,何以郵購果汁機我用了7天可以無條件退回,到百貨公司現場買的,就沒有這樣的保障(不要談瑕疵,那是另個問題),這是19條的目的?

「強暴」與「強制性交」名詞上不同,但的確多數人都理解他是指同一種事件,這時候當然沒有去「咬文嚼字」的必要;可惜,「鑑賞」與「猶豫」,相信一般人都不會把2者理解成同一個態樣,這時當然就必須有釐清的必要,以避免停一法條適用在不同具體案件上發生歧異(恕刪)


我想了解一下「大家」和「一般人」是不是一樣的意思?

如果意思一樣,那以下兩行字有沒有衝突?

1.「但在明明大家都知道這二個詞彙都是指涉同一件事」

2.「相信一般人都不會把2者理解成同一個態樣」

如果是有衝突的,那請問:

您的一般人是指誰? 誰是一般? 誰是人?
Billy.Huang wrote:
您的大家是指誰? 誰...(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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