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irtypoint wrote:
呵呵被酸成這樣,只好...(恕刪)


看你要這樣自貶都還不放棄李大師的見解,就知道你的自貶還是自謙只是裝模作樣

那我反問你,李大師的著作有任何法律效力嗎?
如果今天他說的話一出口就等同於法律甚至是凌駕於消保法,比國家還大
自然你可以拿李大師的見解當你的擋箭牌來壓人

可是根本沒有吧,那他說的話對跟錯就跟你說的話對跟錯會對法律產生任何影響力嗎?
那討論他說的話對錯,比去看法條解釋還有政府公函來得重要?

大概只有對於你重要,因為可以抓的浮木不多了....

別躲在別人言論後面說三道四,別人說的話對錯並不會讓大家對於你說的話產生天大的差別
而只會對你個人的印象有差別


一路看下來真是傻眼,CSIL先生真是辛苦了@@!還是推一下樓主首頁,引據闢理很清楚.

dirtypoint兄,我在另一篇文章從公司法.消保法.解釋令弄了一堆設法讓你明白此事的法源依據等,怎麼你還是沒搞懂又上來講同樣的問題?我尊重也理解你支持google的心意,但你自承對法律的無知以及你應對問題的態度,真的幫不了google解決任何問題,勸你三思.其實很多支持市府人的並不是反google,只是支持維護本國法律,也很清楚google原本處理的態度(堅持15分鐘之惟一方案)對解決問題於事無補!

以下新聞:與會者包括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主任消保官陳碧珠、行政院消保會代表、消基會代表等人,首先由Kenneth Carter與隨行人員說明Google政策與規定,接著由北市府代表說明台灣法律相關規定與這次爭議所在。Kenneth Carter隨即表示,當初溝通是透過第三者轉述,原本以為公司保護消費者策略已經足夠,但沒想到違反台灣法律,他們並不願意觸法

原文網址: Google退費高層來台協商 擬附加但書條款解爭端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6/30/91-2724298.htm#ixzz1Qmknqjke

1.其實守法乃文明國家放諸四海的標準,大家大可不必為了google事件去找了一堆理由反'守法'與'反執法'.這件事若發生在美國也一樣,美國官員不可能因某公司之規定而否決該國法律規定.這叫公民素養.不要自毀長城.

2.以google這樣的公司,我相信他一定有遵守各國法令的認知.如果他因故無法配合,選擇退場也是於情於理,反而很多網友對於法律的態度低於google.

3.如果對法的認知不同而提出討論是好事,大家不必傷感情,但許多網友已經舉出法源出處,大家應有面對而非選擇性反對.

4.消保法原意乃保障消費者,絕非惡法,惟第19條是否適應當今電子商務是可以提出討論,但不必因而否定19條原善意.然而修法前它還是目前執法標準.

5.相信很多支持市府的人不是反google,只是支持市府去執行本國法律,而google解決的方法應該是提出不違反消保法及相關法令與解釋函之方案,(google也正如此處置中).若以否定法律的態度處置絕不可能圓滿(偏偏很多網友護google心切,一再扭曲相關法律及主管機關保護消費者之原意).

6.懷疑市府執法正當性的朋友好好爬文,其實前面(或別篇)答案都講過了,把精力留下想想如何幫google解套比較實在(不必再討論或謾罵市府或相關官員了,他們只要依法行政就對了),我也想幫google啊!我也用android.我認為目前解決方法如下:A.google提新方案(此法最快) B.訴願 C.修法(但我看結果也不太可能是15分鐘猶豫期.到時google是否依然會選擇退出台灣?)

7.虛擬數位商品猶豫期到底7天或15分鐘合理(搞不好apple主張之30天更合理)?誰說了算?建議也不要只看(或僅支持)google一家,可以多去找找世界各國相關規定與案例,或多參酌相關專家意見,回頭作為修法或維持原法條之依據.

8.apple app的30天退貨期一直是google app 15分鐘很強烈的對照,雖然內容與方法有異,但反差實在很大,同時也顯示猶豫期的長短並非影響開發商利益的唯一因素,適合的機制也可取得平衡.

9.我也很希望google市集留在台灣,同時也對程式開發商致上謝意,你們讓我們的生活更方便.但目前事實上真正令你們不安的不是法律,而是人性,所以也呼籲同胞不要有濫用猶豫期貪小便宜的想法,搞垮機制也搞垮人性.

CSIL wrote:
以你自稱狗屁不通的程...(恕刪)


呵呵

換個問法

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 李先生 有沒有資格算是 消保法的專家

1. 是 2. 不是 3. 不敢回答



FemcAT wrote:
看你要這樣自貶都還不...(恕刪)



請問行政院消保會消保官 李先生 有沒有資格算是 消保法的專家

1. 是 2. 不是 3. 不敢回答

dirtypoint wrote:
呵呵換個問法 行政院...(恕刪)



專家有很多種,我只能告訴你他是不是法律專家。

以他的文章水平,不算。


CSIL wrote:
專家有很多種,我只能...(恕刪)



還要自取其辱嗎?


李英正的文章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的

dirtypoint wrote:
還要自取其辱嗎?李英...(恕刪)



誰印刷的,關作者是不是專家什麼事?你該不會以為編印跟審訂是一樣的東西吧?


如果不是在等落跑三人組,你這種文章我是不會回的 不過你最好適可而止,不然等沒人要理你,你還要一直發這種明顯欠缺常識的文章,我會覺得看到網路上的柯賜海。






辛苦 CSIL 一直回應不須回應的文章。

Apple 蘋果不搞試用,直接無條件七日可退費,也有中文版退費機制了。沒話說!鼓勵這種面對台灣法律的態度。

Google 的機制是一點也不能調整,一調整就會害掛開發軟體創作者?

蘋果App給七天鑑賞期
2011年 07月01日
【蔡亞樺╱台北報導】台北市政府要求全球兩大手機軟體下載平台——蘋果App Store與Google的 Android Market提供付費下載軟體七天鑑賞期與中文版退費機制,蘋果昨正式回覆將遵循台灣法律,提供七天內無條件退費機制並修改系統,新退費系統預計本月八日上線。

Google14日前改善
另Google拒絕提供七天鑑賞期,上月二十七日遭北市府重罰一百萬元,Google美國總公司的Android系統法務代表Kenneth Carter昨來台與北市法規委員會閉門會商,表達了解台灣法律,要求給予兩周改善期,法規會昨決定暫不連續開罰,限Google在十四日前提出改善計畫。

法規會主任委員葉慶元昨說,Google原僅提供十五分鐘鑑賞期不足夠,市府曾接到消費者投訴,指使用軟體三天後遭強制關閉;但Google代表昨已表示將回美與高層研究修正相關契約。
台灣Google昨也發出聲明稿說,與北市府充分交換意見,期待爭議盡快獲解決。
民眾陳佳慧說:「未來兩周還是不能用Google付費軟體,盼快點解決,否則受害的還是消費者。」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497079/IssueID/20110701

CSIL wrote:
誰印刷的,關作者是不是專家什麼事?你該不會以為編印跟審訂是一樣的東西吧?(恕刪)



商品責任規範與實務之研究---以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至第十條之規範為中心
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91/碩士
研究生:李英正
指導教授:汪渡村

是這一位嗎?
CSIL wrote:
誰印刷的,關作者是不...(恕刪)


還要自取其辱嗎?

現在已不僅是個人著作了
而是行政院官方正式對外發行刊物
且時間間是93 年

比公函92年還晚一年

時間點、內容物都足以推翻92年的公函法律效力

推翻了 付費下載軟體是消保法商品的定義範圍

也就是google 不遵守消保法
因為無需遵守消保法
其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 不在消保法的範圍內
同時其無預警的將android 付費軟體下架
也同樣不在消保法保護範圍內

此次事件

google 完全合乎台灣法律

當然 google 無預警下架作法粗造
但那是商業道德問題,與消保法無關








如果你對我寫的不服氣的話

你可以請行政院消保會 重新解釋

而我下個禮拜打算寫信去詢問行政院消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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