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en wrote:
請教一下開板大。我想...(恕刪)
不瞞您說,發票跟營業地的問題,我對Google的購物不熟,所以現在沒有確定的見解可以給您參考。
但如果Google不是以臺北分公司當常設營業處所,理論上他們收取的錢可能要被扣繳,因為等於是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的所得(用哪一種貨幣計價還是其次)。
我是換個角度想,如果因為營業人跟營業地可以爭執,而讓Google根本沒有域內行為,那Google的律師應該早就拿這點抗辯了吧。只是到現在好像還沒聽到這種說法。
CSIL wrote:
是啊,所以我說問題在「修法層次」,不是在「用法層次」,因為「透過網際網路」是消保法明文規定的郵購買賣要件(之一),但「實體販售」不是,所以大家可以指責「消保法有漏網之魚」,但已經被消保法規範進來的「網路下載」,就沒有違法的空間。
簡單來說,現行法下(如果要修法自然另當別論),只有「是否要納入實體」的問題,沒有「是否要排除網路」的問題。
至於實體販售軟體「該不該」被納入鑑賞期呢?老實說,我有一些細節問題沒想清楚,所以還沒有見解。
CUBE0125 wrote:
法學解釋方法可不是只...(恕刪)
CUBE0125 wrote:
說過了我不是用"文義...(恕刪)
FemcAT wrote:
"這麼在乎嘴巴上的輸...(恕刪)
CUBE0125 wrote:
法學解釋方法可不是只...(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