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K.Ken wrote:
請教一下開板大。我想...(恕刪)



不瞞您說,發票跟營業地的問題,我對Google的購物不熟,所以現在沒有確定的見解可以給您參考。

但如果Google不是以臺北分公司當常設營業處所,理論上他們收取的錢可能要被扣繳,因為等於是外國營利事業在臺灣的所得(用哪一種貨幣計價還是其次)。

我是換個角度想,如果因為營業人跟營業地可以爭執,而讓Google根本沒有域內行為,那Google的律師應該早就拿這點抗辯了吧。只是到現在好像還沒聽到這種說法。



dirtypoint wrote:
一個是行政院消保會正...(恕刪)



個人看法....只要沒有三讀通過的條文,就不是法條,在法律上是沒有作用的.....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CSIL wrote:
是啊,所以我說問題在「修法層次」,不是在「用法層次」,因為「透過網際網路」是消保法明文規定的郵購買賣要件(之一),但「實體販售」不是,所以大家可以指責「消保法有漏網之魚」,但已經被消保法規範進來的「網路下載」,就沒有違法的空間。


簡單來說,現行法下(如果要修法自然另當別論),只有「是否要納入實體」的問題,沒有「是否要排除網路」的問題。


至於實體販售軟體「該不該」被納入鑑賞期呢?老實說,我有一些細節問題沒想清楚,所以還沒有見解。

法學解釋方法可不是只有"文義解釋"(許多板友討論時都咬死這一點)
光用文義解釋
付費下載軟體的的確確應適用消保法第19條
但是如此一來就會產生我先前所說的不公平現象

當實際案例符合系爭法條文義但適用結果不盡合理
期待修法又緩不濟急時
此時還可以運用"目的性限縮解釋"將其排除在外而不予適用該法條!
(所以當然有消保法第19條是否排除網路下載軟體的討論空間!)

至於到底要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還是其他解釋方法?
當然不是我說了算(有權解釋機關說了才算 EX.大法官解釋>法院判決>行政主管機關見解)
所以如同之前文章所言
此文為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法律條文是死的
但如何解釋、適用法律則是活的(不然法律系直接改成中文系就好了XD)
所以才會就相同問題產生甲說、乙說、丙說.....之爭
這也是學習法律最困難(有趣?)之處
----------------------------------------------------------------------
個人主張是:
軟體不管是網路下載還是實體購買
不應差別待遇
1.
若是認為網路下載軟體適用消保法第19條
那基於同一理由(無法檢視實際軟體內容)
實體販售軟體也應可以"(類推)適用"消保法第19條
2.
若是認為實體販售軟體不應(類推)適用消保法第19條
那基於同一理由(智財權之保護)
應將消保法第19條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網路下載軟體之適用

就現行法規定和一般人民消費習慣
個人會比較傾向2.的見解
至於1.則留待修法~

PS.
沒幾天這棟樓就蓋這麼高
懶得看完
所以只就先前與樓主討論部分回應







CUBE0125 wrote:
法學解釋方法可不是只...(恕刪)


消保法第19條,是以交易/購買商品的管道來制定規範之範圍,而不是購買之商品種類來制定規範之範圍..所以,您的1和2點方法:


1.
若是認為網路下載軟體適用消保法第19條
那基於同一理由(無法檢視實際軟體內容)
實體販售軟體也應可以"(類推)適用"消保法第19條

2.
若是認為實體販售軟體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
那基於同一理由(智財權之保護)
應將消保法第19條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網路下載軟體之適用


我個人認為:消保法第19條講的是透過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這些管道所進行的交易/買賣,所以實體販售,不在消保法第19條規範中..也因此,不論網路下載軟體適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實體販售軟體都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而也因為在一開始,實體販售軟體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所以更沒有基於同一理由(智財權之保護)應將消保法第19條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網路下載軟體之適用的後續比照,因為實體販售軟體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並不是因為智財權之保護,而是銷售通路/管道,不在消保法第19條規範中...

以上拙見,如有得罪請見諒 XD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消保法第19條,是以...(恕刪)

說過了
我不是用"文義解釋"而是"目的解釋"啊~

消保法第19條的"目的"在於針對"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購買方式"賦予猶豫期間的保障
軟體採用實體購買和網路下載的方式
所謂"檢視商品"
只是差在前者是"購買前觀看包裝資訊"後者是"購買前觀看網頁資訊"
實質上根本完全一樣
所以不應差別待遇

若是認為觀看包裝或網頁資訊不符合消保法的"檢視"
則兩者都應適用消保法第19條(享有猶豫期間)
反之
若是認為觀看包裝或網頁資訊已符合消保法的"檢視"
則兩者都不應適用消保法第19條




CUBE0125 wrote:
說過了我不是用"文義...(恕刪)


嗯..這樣說好了,如果我們對於第19條,是針對交易/購買管道而非商品種類,來做規範之範圍的話,那麼您這段話:消保法第19條的"目的"在於針對"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購買方式",應該是要修正為:消保法第19條的"目的"在於針對"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購買方式之管道"(也就是第19條文的目的,是在規範銷售管道,而非商品種類),那麼,透過實體通路管道所購買的軟體,就會因為實體通路這個管理,並非無法實際檢視商品的購買方式,而不適用於消保法第19條,那就會回到我前面文章所提的:

消保法第19條講的是透過郵購/電視購物/網路購物這些管道所進行的交易/買賣,所以實體販售,不在消保法第19條規範中..也因此,不論網路下載軟體適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實體販售軟體都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而也因為在一開始,實體販售軟體就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所以更沒有基於同一理由(智財權之保護)應將消保法第19條目的性限縮解釋排除網路下載軟體之適用的後續比照,因為實體販售軟體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並不是因為智財權之保護,而是銷售通路/管道,不在消保法第19條規範中...

因為如果是用購買方式而非購買管理來解讀,那會造成很大的災難,因為就算同一個商品,隨著不一樣的人,都會有不同的購買方式....@@


阿~~~講到有點亂了@@~如有錯誤請見諒Orz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FemcAT wrote:
"這麼在乎嘴巴上的輸...(恕刪)


法律系的學生不會這麼幼稚吧
Grow up ~




現在已不僅是個人著作了
而是行政院官方正式對外發行刊物
且時間間是93 年

比公函92年還晚一年

時間點、內容物都足以推翻92年的公函法律效力

推翻了 付費下載軟體是消保法商品的定義範圍
google 站在這份行政院消保會的公開發行刊物
法理強度極獲強
除非行政院消保會把這份公開發行刊物一頁一頁吞下去
不然google 在這件事情上已完全立於不敗之地



由此可知 google 不遵守消保法
因為無需遵守消保法
其android market 付費軟體 不在消保法的範圍內
同時其無預警的將android 付費軟體下架
也同樣不在消保法保護範圍內

此部份完全符合 行政院消保會李英正先生
於93年行政院消保會公開發行物之講法


由此可次
此次事件
google 完全合乎台灣法律

當然 google 無預警下架作法粗糙
那是商業道德問題,與消保法無關
CUBE0125 wrote:
法學解釋方法可不是只...(恕刪)



目的性限縮究竟是「解釋」還是「造法」,其實很有爭議(除非當初立法疏漏,造成文義明顯大於立法意旨),所以在台灣除了大法官為了做成合憲解釋使用目的性限縮外(但也常被學者質疑該直接作成違憲解釋),連一般法院也很少違背文義解釋採用目的性限縮,更別說地方行政機關了。


更別說,消保法的中央主管機關早就對「線上軟體交易與郵購買賣的界線」做過函釋,在這樣的法律事實下,很難想像除了修法,法院會有目的性限縮解釋的空間(地方行政機關基於行政一體及上命下效,不可能也不應該自行違反文義)。


至於「修法層次」上,我同意軟體的「實體店面」與「線上店面」應該採取相同的處理方式,所以我才建議採取「試用版」,這樣就不會有實體與線上的鴻溝了。

CUBE0125 wrote:
說過了我不是用"文義...(恕刪)


一看就知道這位大大是有學過法律的.
法律解釋空間很多都是有灰色地帶的.說穿了,很多都看執法者怎麼解釋法條而已.

古人說幹法律相關弄不好往往損及陰德不是沒有道理!包青天真的不是那麼好幹!

依法行政及自由心證在我們不懂法律者看來,往往同時並存啊!

dirtypoint wrote:
法律系的學生不會這麼...(恕刪)


"呵,我的法律見解本來就是狗屁不通"

再回送你一次

FH0101大大你打的文章又一次浪費了
他根本無視,不過也不是第一次無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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