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eh wrote:
我說贏面極大的原因是.法制局要求google提供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試用期"與"鑑賞期",而非"商品買賣締約與否之猶豫期",當然會輸...(恕刪)
"鑑賞期" 不是很適當名詞
不知台北市政府真正定義是如何,相信"鑑賞期" 只是針對購買後七日內契約無條件解除權利.
如要求andorid market 正式 APP 免費用七天,打行政訴訟市政府真的會輸.
andorid market 不改善對購買後七日內契約無條件解除退費的權利, google會輸.
APP 過去也有在 "實體商店銷售" ,例如東元電機轉投資軟體銷售公司 ...等.
台北市政府的 "鑑賞期" ,再看一下新聞稿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1-06-27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
,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 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我國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經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葉主委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不是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恕刪)
應該很清楚,針對購買後七日內契約無條件退費的,不是試用問題
所以不提供試用不是主要問題,只要有七日內無條件退費,就可解決.
提供試用就可不需要遵守七日內無條件退費,也是誤解法令.
提供正式 app 試用 + 七日內無條件退費 ?
不知道 apple 作法是如何 ? 下面這句話確實有點怪,提供正式 app 7天試用 ?
葉慶元主委指出,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如Google及蘋果在軟體出售後,可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功能,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機應用軟體的問題。葉主委強調,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