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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政府錯在於 要求鑑賞時間長達7天
知道軟體破解需要多久嗎? 不用七天
知道音樂 電影的DRM破解需要多久嗎? 不用七天
電子書需要破解嗎? 不用 七天之內一定看得完 甚至邊看邊抄寫都可以
政府想保護消費者 卻忘了要保護智慧財產權
請問 沒有保護好智慧財產權 是消費者的福音嗎?
沒有人想寫Android和iOS的軟體了 誰快樂?
沒有人想提供音樂和電影付費下載了 誰快樂?
沒有人想寫電子書了 誰快樂?
這次 雖然雙方都有錯 但是我認為政府錯最大
政策 不是這樣搞的
至少事情過了 付費軟體還會回來
但是如果真的要搞七天鑑賞 有多少文創人士 有多少軟體工程師會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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